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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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专业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专业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作者:————————————————————————————————日期:ﻩ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设置要求2.1一般规定2.1.1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

ICS91.040.10P33备案号:41699-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243—2014代替 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es2014-02-26发布2014-06-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结构设计 (5)5 照明 (8)6 电气要求 (10)7 结构施工与验收 (12)8 电气施工与验收 (15)9 运行和维护 (21)应按批准的内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展示 (22)10 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 (24)11 管理要求 (29)附录A(规范性附录)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 (30)附录B(规范性附录)防护等级IP数字的说明 (31)附录C(规范性附录)配电系统接地型式 (32)附录D(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电气系统质量验收表 (34)附录E(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检查 (38)附录F(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灯箱和灯具安装记录表 (40)附录G(规范性附录)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报告 (4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与DB11/T243-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改为《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见封面,2004版的封面);——调整了章节结构(见目次);——范围增加了“各种形式的牌匾标识”(见1,2004版的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部分引用文件(见2,2004版的2);——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新术语和定义(见3,2004版的3);——将“结构设计”调整为第4章,更新了户外广告结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有关规定,明确了风荷载计算方法和有关参数,删除了“广告牌分类”一章(见4,2004版的4、5);——增加了“照明”和“电气”二章,删除了原“5.6防雷与接地”和“5.7户外广告牌的照明和用电”(见5、6,2004版的5.6、5.7);——将“户外广告牌的施工”及“户外广告牌工程的验收”二章合并为“结构施工与验收”一章,并补充了相关规定(见7,2004版的6、7);——增加了“电气施工与验收”一章(见8);——增加了运行和维护“一般要求”和“日常检查与维护”二条,删除了原8.1.1 c)和8.1.2 c)(见9.1、9.3,2004版的8.1.1 c)、8.1.2 c));——增加“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一章,删除原“8.2检定”(见10,2004版的8.2);——增加了“管理要求”一章(见11);——增加了附录A~附录G(见附录A~附录G)。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表户外广告分类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 设置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 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3.3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3.3.1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3.3.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一)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一)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一)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自治区出台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旨在统一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共环境。

以下是标准的主要内容:一、广告牌和招牌的设置•广告牌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场经营需要,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统一规划下,街道、庭院、敞开空地和特殊地点配套正确的广告牌和招牌,良好地表达广告信息。

•广告牌和招牌的设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认真审核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

•公路、铁路及为大型广告招牌预留的区域,应由当地政府对其面积、地点、朝向和高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的审批、监管和管理工作。

二、广告牌和招牌的制作材料和规格•广告牌和招牌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广告牌和招牌的字体、颜色、图案等要明确、清晰,不得模糊、混淆或误导。

•广告牌和招牌的规格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道路行车和行人抬头观看。

•广告牌和招牌的制作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有一定的美观性和安全性,保证使用寿命。

三、广告牌和招牌的管理和维护•广告牌和招牌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按时间和周期要求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外观完好,不影响市容市貌。

•积极开展广告牌和招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强对其日常使用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公共安全与经营质量。

•严禁在广告牌和招牌上张贴、涂鸦或设置其他广告,以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和市场形象。

四、广告内容的规定•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迷信、暴力、色情、赌博、邪教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广告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尊严等内容。

•所有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遵循舆论道德底线,强调社会效益,不追求过度包装,不欺骗、误导广大民众。

综上所述,自治区出台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明确了户外广告牌和招牌的规划、制作、管理、维护和内容的要求,对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公共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重庆市户外招贴设置技术规范

重庆市户外招贴设置技术规范

重庆市户外招贴设置技术规范
本文档旨在规范重庆市户外招贴广告的设置技术,以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有序,保障广告主的合法权益。

一、广告设置范围
1.1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境内所有户外招贴广告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广告、文化娱乐广告、政府宣传广告等。

1.2 不得在公园、风景区、历史文化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和装饰性文化展示区域设置户外招贴广告。

二、广告安装位置
2.1 户外招贴广告的设置位置应在具有安全性、合理性、可见性的建筑物表面或设置于法定用途为广告牌的物业内。

2.2 广告设置高度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非法设置高度及尺寸的广告将被责令拆除。

三、广告制作材料
3.1 广告制作材料应选用环保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等不
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材料。

3.2 广告制作材料应具有耐用性、抗紫外线、抗老化等性能,
并达到国家安全标准。

四、广告管理及维护
4.1 广告主在设置广告前,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广告内容及广
告设置方案,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4.2 广告投放期间,应严格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相关
法律法规,确保广告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和环保要求。

4.3 广告投放期间,应当定期维护广告牌的清洁、防腐、美观。

以上规定适用于重庆市所有户外招贴广告的设置及管理,违反本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被罚款并责令拆除。

此为文本版技术规范,如与境内地方政府颁布的纸质版或电子版技术规范存在差异,请以当地政府颁布的为准。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GJ32/146--2013)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 自建(构)筑物±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宜为6:1—8:1。

2.1.4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窗内外不得设置。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是指为了规范和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置和使用行为,促进城市形象的整体提升和城市环境的优化,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1. 广告设施规格和尺寸:规定不同类型广告设施的标准规格和尺寸,以确保广告设施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 结构和材料要求:规定广告设施的结构要求和使用材料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要求,以确保广告设施的稳固和长久使用。

3. 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规定广告设施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包括抗风、抗震等能力的要求,以确保广告设施在极端天气和地震等不利情况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照明和能源消耗:规定广告设施的照明方式和能源消耗限制,以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5. 广告设施管理与维护:规定广告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要求,包括定期检查、维修、清洁等,以确保广告设施的良好状态和使用寿命。

二、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1. 招牌尺寸和比例:规定不同类型招牌的标准尺寸和比例,以确保招牌的合理性和协调性。

2. 材料和颜色要求:对招牌所使用的材料和颜色进行规范,以确保招牌的美观性和环保性。

3. 照明和亮度要求:规定招牌的照明方式和亮度要求,以确保招牌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见,并达到安全标准。

4. 招牌安装和固定方式:规定招牌的安装和固定方式,以确保招牌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5. 招牌文字和图案设计:提出招牌文字和图案设计的要求,包括字体、大小、间距、色彩等,以确保招牌的清晰可读和艺术性。

三、其他技术标准1. 路网影响评估:制定路网影响评估标准,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对交通流量和行车安全的影响。

2. 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环境影响评估标准,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对周边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3. 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明确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责任和执法程序。

4. 监测和违法处理:建立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测和违法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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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2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2.0.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2.0.7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0.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0.9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0.10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

应统一规格、材质。

2.0.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7.3.3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位置与现有各类管线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在安装前,必须做好对地上、地下管线的了解和保护工作。

2 户外广告设施与10kV架空线路边线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m,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m,与低压导线或通信电缆净距不得小于1.5m。

3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墙面和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时,必须搭设安全围护设施及施工脚手架,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高空作业必须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执行,6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4 进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时,应在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上部结构件的吊装。

结构吊装就位后,应及时安装支撑构件.保证结构的稳定。

5 立柱对接焊缝和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3.1条的规定。

构件焊接区表面潮湿或冰雪应清除干净,雨雪天气禁止露天施焊。

风速大于或等于8m/s时(COz气体保护焊风速大于2m/s时),焊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

6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采用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采用法兰盘连接节点处。

法兰板接触面的紧合率不得低于70%,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0mm。

8 钢结构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9 化学锚栓、植筋的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执行,安装后应进行抗拉拔性能试验。

7.4 电气及防雷施工7.4.1 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具、电气控制箱和电线露天安装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

7.4.2 埋地敷设的镀锌钢质护套管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埋深不宜小于0.7m。

明敷于建(构)筑物或构架表面的钢质护套管,应采用管卡或电焊与建(构)筑物或构架可靠固定。

7.4.3 照明灯线的护套管应采用管卡与构架作可靠固定,管卡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7.4.4 装置霓虹灯管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灯管必须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灯管与底板(或字壳)的距离应大于20mm。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连接线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额定电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安装规范》 GBl9653的有关规定。

霓虹灯的专用变压器在露天必须有防护措施。

7.4.5 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电气控制箱、钢质护套管和霓虹灯变压器金属外壳等均应可靠接地。

7.4.6 户外广告设施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执行,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连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7.5 验收7.5.1 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在验收时应按本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7.5.2 分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基础及接地装置、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墙面支座、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柱网支座;2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构件质量;3 在安装现场分段组装完毕后,即将整体起吊的钢结构。

7.5.3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的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执行;2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执行;3 户外广告设施电气工程的安装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执行。

7.5.4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1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2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3 钢结构构件制作验收资料;4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资料;5 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资料;6 安装验收和质量评定资料。

7.5.5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由设置者和政府委托的主管单位档案部门保存。

8维护和检测8.1 一般规定8.1.1 设置者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1.2 户外广告没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

不可继续使用。

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8.2 维护保养8.2.1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当钢结构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修补。

8.2.2 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8.2.3 对照明灯具、电气设备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

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8.2.4 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构架连接节点(连接螺栓与焊缝)、支座、锚固节点和灯具的固定节点进行检查和加固,应对广告灯布、面板及其固定螺钉(包括铆钉)的老化程度、牢固度进行检查和加固,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8.2.5 在大风、大雪、雷雨和梅雨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全可靠。

8.2.6 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各设置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8.3 安全检测8.3.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8.3.2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8.3.3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过程中现场检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结构现场检测:结构垂直度、构架变形程度、钢材截面厚度、焊接质量、连接螺栓;2 结构防腐检测:构件锈蚀情况、涂层厚度及风化程度;3 基础现场检测:地锚螺栓、基础混凝土强度;4 电气现场检测:配电箱、灯具、导线连接安全性、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8.3.4 户外广告设施可靠度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试的实际结构尺寸,进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及基础抗倾覆性方面的验算复核。

8.3.5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必须对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作出验算复核评估,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对户外广告设施整体的可靠度作出综合评定。

8.3.6 对经安全检测认定在结构和焊接、防腐、电气及基础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对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者应及时拆除,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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