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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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

制定本规范。

1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2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3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4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

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第六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设置方案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审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批准文件;(五)彩色广告设计样稿;(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第八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发布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技术规范,本规范是为户外广告设置提供依据。

1、总则1.1为维护城市容貌整体和谐,科学合理利用城市户外空间,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障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和牢固安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

1.3本规范未包括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2、引用性技术标准及规范(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2)《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3、术语3.1户外广告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及建(构)筑物和交通工具外部等城市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3.2固定式户外广告指设置后位置固定不变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等。

3.3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指设置在建(构)筑物立面、顶部等位置的`户外广告,包括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和围墙广告等。

3.4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指设置在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包括灯杆(电杆)、公交候车亭、出租车等候点、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售货亭、自动售货机、垃圾桶等公共设施上的广告。

3.5地面上的户外广告指直接在公路、道路两侧和广场地面上安装的独立式广告,包括小型立柱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立柱双(三)面体以及实物造型广告等。

3.6移动式户外广告指设置在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在公交车、出租车、轻轨(地铁)、船舶等交通工具外部以及在飞艇、充气球等空中移动载体上的广告。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户外广告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建(构)筑物等,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招牌标识,主要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等形式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车辆、飞艇、气球、飞行器、动力伞等移动载体发布的广告;(四)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内部设施发布的广告;(五)利用建筑物的共有区域、公共空间和其他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招牌、标识;(七)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义务】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和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要求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要求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 设置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 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3.3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3.3.1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3.3.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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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

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城管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关于观音桥商圈户外广告设置的暂行办法

【城管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关于观音桥商圈户外广告设置的暂行办法

【城管办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观音桥商圈户外广告设置的暂行办法关于观音桥商圈户外广告设置的暂行办法为快速推进观音桥商圈城市管理“再提升”工程,打造宜居城市环境,改善商圈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结合观音桥商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观音桥商圈广告设置范围:小苑路――建新西路――建新东路――观音桥商圈东环道――枫香庭支路――海洋步行街――北城天街――建新北路――观音桥商圈西环道――小苑路围合区域,包括道路两侧及区域内建(构)筑物整体立面、具有市政性质的室内通道、地下通道。

二、广告设置要求(一)应当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坚持少而精,立足为建(构)筑物内的企业、商家或江北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广告整体效果力求白天整洁美观,夜晚灯光璀璨,要求采用档次高、具有靓丽美感的3M进口灯箱布、全扫描霓虹灯或亚克力吸塑灯箱、吸塑发光字等高档次材质或其它环保节能新型材料制作,不得设置喷绘或其他低档次形式广告。

三、广告设置原则(一)非商业设施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均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7楼以上(不含7楼)不得设置店招广告;(二)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楼宇名称以外的其它户外广告,裙楼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三)户外广告设置后未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四)户外广告原则应在实体墙上设置,确保结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不宜影响通风和采光,同一立面中设置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可设置区域总面积的40%;(五)未经审批的建(构)筑物内外均不得设置广告或店招店牌。

四、广告设置程序(一)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位必须以建(构)筑物整体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由业主(经营)单位或物管公司报区商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二)由区商圈办牵头,邀请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形成初审意见;(三)业主(经营)单位或物管公司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区商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四)区商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商家、企业的需要,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建(构)筑物广告规划进行办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特殊情况广告设置不超过3块;(五)凡新增设的户外广告必须按以上程序进行初审、审批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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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

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2.0.11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广告载体。

2.0.12招牌广告——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3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

3 一般规定3.1 广告的主要形式本规范所称广告,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的下列广告表现形式:3.1.1 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

3.1.2 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3.1.3 飞艇等升空器具附着的广告。

3.1.4 其它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3.2 不得设置广告的位置和区域3.2.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行道树。

3.2.2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

3.2.3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名胜古迹、风景点、历史风貌保护区及建筑控制区的建筑及相关控制地带。

3.2.4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危岩、滑坡区域。

3.2.5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3 禁止设置广告的行为3.3.1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3.3.2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

3.3.3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

3.3.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

3.3.5在宽度不足3m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3.3.6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

3.3.7在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建筑和重要广场上设置广告。

3.3.8在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上设置广告。

3.3.9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布幅广告。

3.3.10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设置广告。

4 广告设置技术规定4.1 落地式广告设置规定4.1.1 基本要求4.1.1.1 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1.1.2 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m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m。

4.1.1.3 在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1.1.4 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4.1.1.5在主、次干道和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路沿石或路肩及进入车行道。

4.1.2 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4.1.2.1大型高立柱广告1)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2)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 宽度不得大于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3)大型高立柱广告的间距不得小于800m。

4)城市建成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4.1.2.2 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1)小型单立柱广告。

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2)小型双立柱广告。

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m2 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3)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应沿城市道路平行设置,其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m,立柱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5m内。

4.1.2.3实物造型广告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m2仅限于在广场内设置。

4.2 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4.2.1 基本要求4.2.1.1 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

4.2.1.2 在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2.1.3 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

4.2.1.4 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4.2.2 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4.2.2.1 建(构)筑物顶广告1)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

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

2)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广告、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

3)楼高15层以下的建(构)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其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m;楼高四层以上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m;楼高8层以上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m。

4)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24m,小于或等于100m)和超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体建(构)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m;裙楼高度小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m。

5)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其底部应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6)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

7)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4.2.2.2 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1)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实体墙上缘,宽度不得大于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2)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宜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外端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m,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4.2.2.3 堡坎、护坡广告在堡坎护坡上设置广告,不得重叠设置,不得遮挡绿化,影响自然景观, 堡坎护坡相邻广告的高度应统一,应配置照明灯饰。

在堡坎设置广告,其上缘不得超过堡坎上缘。

在未作绿化和装饰的公路隧道口上方设置广告,也应符合此要求。

4.2.2.4 公交站台广告公交站台广告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其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同一公交线路或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公交站台广告每块长不超过3.5m,高不超过1.5m,厚不超过0.3m;广告牌间距不小于1.2m;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广告牌不超过3个;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距公交站台30m内不得设置其他落地式广告。

4.2.2.5 电杆灯箱广告电杆一般不宜设置广告。

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道路,只能在一种电杆上设置灯箱广告,且必须间隔设置,每根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与景观协调;灯箱厚度不得超过0.2m;电杆灯箱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m;8m以下,15m以上的电杆禁止设置灯箱广告。

设置电杆灯箱广告,其规格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12m以上(含12m),15m以下(含15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2m,宽不超过1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6m。

2)8m以上(含8m),12m以下(不含12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1.8m,宽不超过0.9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4m。

4.2.2.6 车身广告在有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附着式车身广告。

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广告图案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美观整洁。

车辆的正面及挡风玻璃不得附着广告,两侧车窗和尾窗不得附着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广告画面。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4.2.2.7 船舶广告固定于各码头的趸船(包括餐饮趸船),可设置通透式霓虹灯广告牌。

广告牌限高3m,画面应双面设置。

船舶设置广告应符合航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2.2.8 围墙(栏)广告临时围墙(栏)设置广告,应紧贴围墙(栏)墙面设置,其广告高度应小于围墙(栏)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栏)墙面。

透空围墙(栏)不得设置广告。

4.3 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4. 3.1 飞艇、热气球等升空器具不得悬挂广告。

4.3.2 空中移动式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严格控制,其广告形式的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4.4 招牌类广告设置规定4.4.1 基本要求4.4.1.1 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4.4.1.2 招牌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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