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标准住建部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标准是针对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的安全性、规范性和美观性,以营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
以下是对住建部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标准的详细介绍:一、户外广告设置标准1.合法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安全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确保自身安全,不得对行人和车辆造成安全隐患。
3.尺寸与形式:户外广告的尺寸和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交通视线。
4.内容与质量: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制作质量应精美、耐用,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或有毒材料。
5.维护与管理: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整洁、安全。
二、门店招牌设置标准1.合法性:门店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尺寸与形式:门店招牌的尺寸和形式应与店铺规模和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不得影响建筑采光和通风。
3.内容与质量:门店招牌的内容应简洁明了,突出店铺特色和经营理念;制作质量应精美、耐用,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或有毒材料。
4.维护与管理:门店招牌的设置者应负责招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整洁、安全。
5.文字与语言:门店招牌的文字应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和理解;语言应简洁、明了,不得使用误导或不文明的用语。
6.照明与节能:门店招牌的照明应合理设计,夜间不宜过于刺眼或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应采用节能型灯具,减少能源浪费。
7.环境与景观:门店招牌的设置应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和融合,不得破坏景观风貌;应避免在公共区域设置大型户外招牌,保证公共空间的有效利用。
8.信息真实性:门店招牌上展示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9.定期更新:门店招牌的内容和形式应定期更新,以保持与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相适应。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文章标题: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一、引言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仅是商业营销手段,更是城市形象和文化的一部分。
对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探讨。
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意义在城市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仅仅是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手段,更是城市形象和文化的一部分。
良好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可以为城市增添一道风景线,同时也可以为市民提供导航和信息服务。
在这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和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的整体环境和风貌,不应该破坏原有的城市景观。
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也是非常重要的。
2. 安全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的安全标准,避免对市民和交通造成危害。
3. 信息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仅仅是为了企业宣传,更应该为市民提供有效的导航和信息服务,这需要考虑文字和图像的清晰度和有效性。
三、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探讨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方面,我们需要全面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
1. 设施材料的选择:在城市户外环境中,设施的材料选择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选择具有环保特性的材料,以及抗风、抗雨的特性,确保设施能够稳定地存在于城市的户外环境中。
2. 设施的结构和稳固性:城市户外环境可能会受到强风、暴雨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需要确保设施的结构稳固、不易受损,以及避免设施脱落对市民和交通造成危害。
3. 设施的信息传播效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传播效果,在文字和图像的清晰度、有效性方面需要有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市民可以获取有效的信息。
四、总结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技术标准对城市的形象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设施材料的选择、结构稳固性和信息传播效果方面都需要有标准和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2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2001规定执行。
基本风压应按0.4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4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a)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
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算。
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b) 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c)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采用刚性基础时,一般承受偏心荷载,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d) 当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足落地广告设施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可采用沉井或桩基础。
桩基础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根据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桩基础类型。
桩基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执行。
5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a)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b)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c)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
以下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的要求:
1、建筑物广告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或隔断的有效空间内,不得位于防火间距内或建筑物出突部分上。
2、广告牌宽度不宜超过建筑立面总宽度的1/3。
3、广告牌高度不应过高,需与建筑物高度协调一致。
4、广告的亮度和色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视觉污染。
5、广告制作材料应当具有安全性,不得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6、广告牌安装应符合相关建筑和消防安全法规。
7、广告牌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其稳固性和安全性。
8、广告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户、通风口等。
9、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不得含有违法、虚假、误导和欺骗性质的内容。
10、广告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避免破坏城市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O 1 1 年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9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49—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2、2.O.11、3.4.1、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7月20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及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目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设置要求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4 照明5 材料选用6 设计6.1一般规定6.2结构设计6.3结构构造6.4结构变形6.5电气系统要求6.6防雷设计7施工及验收7.1一般规定7.2混凝土结构施工7.3钢结构施工7.4电气及防雷施工7. 5 验收8维护和检测8.1一般规定8.2维护保养8. 3 安全检测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摘要本文介绍了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规范广告设施的设置,提升城市美观度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保护环境和城市的城市形象。
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进步,户外广告设施在城市中的设置越来越普遍。
然而,一些不合理的广告设施设置不仅破坏了城市的美观度,还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混乱和市民生活的不便。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住建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合理设置和统一管理。
1. 设立广告设施的原则合理设置广告设施是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据此,住建部提出以下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依法合规,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市民需要和利益,保障市民的使用权益;•统一管理,确保设施的规范和统一性。
2. 广告设施的分类根据广告设施的性质和用途,住建部将广告设施分为以下几类:2.1 商业广告设施商业广告设施主要用于商业活动和产品宣传。
这包括商业牌楼、广告牌、广告屏、灯箱广告等。
2.2 公益广告设施公益广告设施用于公益性宣传和社会公益活动。
这包括公益广告牌、公益宣传牌、公益宣传栏等。
2.3 交通广告设施交通广告设施用于交通信息发布和道路安全宣传。
这包括交通指示牌、交通广告标志、交通警告牌等。
3. 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为了保证广告设施的合理设置,住建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设置标准。
3.1 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风貌要求;•商业广告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应根据城市人口、地域和经济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立位置应避免对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造成影响;•商业广告设施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3.2 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社会公益性和公益活动的宣传效果;•公益广告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应根据公益活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立位置应便于市民接触和了解公益活动;•公益广告设施的内容应具有积极、健康、有益的特点。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设置标准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设置标准
1.0.1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交通安全。
1.0.2 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表1.0.2 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S(m2)最大允许亮度(cd/m2)≤0.5 1000
0.5<S≤2 800
2<S<10 600
≥10 400
注:表中规定不适用于霓虹灯、LED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1.0.3 其他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表1.0.2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0.1。
1.0.4 户外广告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
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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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 http://www.xy文字〖大中小〗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 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2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2.0.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2.0.7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0.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0.9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0.10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2.0.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要求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建(构)筑物层数或高度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1层、2层(且≯7m)不宜设置3层(且≯10m) 3m4层~8层(且≯25m) 6m9层~20层(且≯60m) 8m21层~30层(且≯90m)不宜设置30层以上(90m以上)严禁设置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
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
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3.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2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m2,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m2;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m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m2;超过100m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 00m2。
3.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8:1;4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5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2.5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距地面2.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3)3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m;4)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3m。
6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4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距地面4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
3.1.4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 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2.1 依附灯杆(或电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3.2.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2.3 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m。
3.2.4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2.5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3.2.6 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3.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3.3.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2 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3 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0m2,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0m,厚度不得大于0.3m;4 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
3.3.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0m2,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4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5m;5 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6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3.3.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