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回证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制作要求 (一)有送达文书的名称相应的文号。 (二)有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三)有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 (四)注明送达方式。 (五)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 (六)送达人签名。
(二)有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全称;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应与案件当事人一致。 (四)注明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 于备注中。(五)收件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的,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的理 由,并请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注意事项
(一)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二)询问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
表明身份。 (三)询问时不能逼供,笔录必须当场制作。 (四)制作笔录时,书写字迹要端正。 (五)询问笔录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
改处盖章、签名或压指印。 (六)应由被询问人审阅。
审阅后在询问笔录紧接正文注明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相符”或“以上笔录已读给我听过,记录与我讲的相符”的字样,并 逐页签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业: 电话:
住 址:
询问人:
记录人:
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询问人确认的记录: 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 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
今天,我们依法向你调查
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由
违 单位名称
法
嫌
姓名
疑
工作单位
人 住址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11)案件处理意见书
12 责令改正通知书 13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 1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 15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16 听证笔录 17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18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 送达回证 21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22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3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24 强制执行申请书 25 案件移送函
➢ 格式见文书十二
12、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 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 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 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 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 格式见文书十三
➢ 格式见文书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 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 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 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 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 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1、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2、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字迹清楚、文面 整洁。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4、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 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5、文书中除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必须使 用阿拉伯数字。
6、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 严谨、平实。
17、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保障林业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便捷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应当严谨、准确、合法、规范,不得涉及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或其他超越行政处罚事实之外的内容。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书制作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案件分析: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二)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文书撰写:根据处罚决定,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四)文书审核:由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文书进行初审,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五)文书校对: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文书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准确无误;(六)文书签发:由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发文书。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
第八条电子文书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存档、检索、传输等功能,并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三章文书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发地点、案发时间等;(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确保实事求是;(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四)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 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 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 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 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 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 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号码。
❖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 封样。
❖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封存/扣押决定书, 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 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 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适用于教师试讲、学校演讲、教学课件、说课大赛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
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 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附件1:林业行政案件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说明如下:(一)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1、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准确、规范,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当在其空格划“——”线表明;属于清单、凭证等类法律文书,则在空格处划“/”斜线,线条应当顶格划定。
2、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应当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条件不具备的,可使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3、林业执法机构是依法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查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中,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的法律文书上加盖委托机关(即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或执法专用章)。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附页记录,但首页和附页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纹。
5、法律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姓名,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可以用其所提供的姓名填写。
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
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6、文书中所称“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7、法律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个人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地址。
8、法律文书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字(如:蕉林)、文书代字(如:立)、年份、执法单位编码和顺序号组成。
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执法单位编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蕉林立…2009‟01001号。
9、“案由”或“案件性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条款中的表述准确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的类别,不能填写简称或其它不规范的名称。
如:不能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填写成“无证运输”或“非法运输”。
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

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摘要:一、引言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概述1.格式组成部分2.格式规范要求三、具体文书格式示例1.处罚决定书2.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四、文书格式在实践中的应用1.规范书写要求2.注意事项五、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在林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编写,提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本文将对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进行详细阐述。
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概述1.格式组成部分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
这些文书是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各文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格式规范要求在各文书格式中,要遵循以下规范要求:(1)文书标题:明确、简洁,体现文书性质。
如“处罚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
(2)文书编号:统一编号,方便管理和查询。
编号应包括年份、序号两部分。
(3)正文内容:清晰、严谨,突出事实描述、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4)文书签署:齐全、合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签名及日期等。
三、具体文书格式示例1.处罚决定书(1)标题:×××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编号:×××林罚决字〔××××〕××号(3)正文: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决定等内容。
2.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标题:×××林业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编号:×××林先保决字〔××××〕××号(3)正文: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保存物品名称、数量、保存期限等内容。
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

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摘要:一、引言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概述1.格式内容2.格式要求三、具体文书格式组成部分1.首部2.案由3.违法事实和证据4.处罚依据和决定5.处罚方式和期限6.申诉途径和期限7.结尾部分四、注意事项1.文书格式的规范性2.语言表达的准确性3.法律条款的适用性五、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格式也越来越规范化。
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进行详细解析,以指导实务操作。
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概述1.格式内容广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方式和期限、申诉途径和期限等。
2.格式要求(1)格式要求规范:文书格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2)语言要求:文书应使用简洁、准确、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达。
(3)法律条款要求:文书应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具体文书格式组成部分1.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制作日期等基本信息。
2.案由案由部分应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等。
3.违法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和证据部分应详细陈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违法时间、地点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4.处罚依据和决定处罚依据和决定部分应明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处罚的法定依据,同时阐述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5.处罚方式和期限处罚方式和期限部分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处罚的具体方式(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和执行期限。
6.申诉途径和期限申诉途径和期限部分应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包括复议、诉讼等。
7.结尾部分结尾部分应注明文书制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当事人咨询和申诉。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管理,保障法律效力和文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机关对林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涉及相关文书的制作管理。
三、文书种类与内容要求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明确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责任主体、处罚结果等内容;–决定书应详细说明当事人的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决定书应署名、盖章,并明确作出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应详细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书应明确当事人的出席权和申请延期、补充证据等权利;–通知书应署名、盖章,并明确发出通知的日期。
3.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笔录应准确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内容;–笔录应明确记录相关证据的出处和证人的基本情况;–笔录应由主持听证会的人签名、并明确记录的日期。
四、文书制作管理流程1.案件接收与审查–收到案件后,行政处罚机关应认真审查案件材料,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若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制作与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详细列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通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当事人。
3.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准备与组织–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延期或补充证据。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及时制作,明确罚款金额、处罚期限等;–决定书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按照规定的途径送达给当事人。
5.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的引导–行政处罚机关应向当事人解释复议和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行政复议通知书和诉讼材料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按规定的途径送达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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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4)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7)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9)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12)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5)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17)暂扣木材通知单 (19)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1)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28)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9)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5)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8)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39)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41)填写卷宗封面 (44)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基本点1、明确时间。
发生案件的时间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为后来取证的各类型材料中起到一个承接的作用,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而且根据时间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询问时,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做好时间记录,有利于对案件时效的把握,否则因时间有误,会引起行政诉讼。
所以,在制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填制时间,填制年、月、日、时要填制到分。
2、明确场所。
检查的场所就是案件的发案地,发案地就是案件的初始来源,它是案件的基础,是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定的依据。
所以,在制作时应当认真填写场所,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
特殊场所,必须有公安配合,才能实施,不得盲目行事。
3、明确物品。
现场检查的物品,是案件的核心,整个案件就是贯穿于物品的始终,决定着案件的构成与否,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
所以,制作时必须仔细填写。
认真观察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特征,要有明确的阐述。
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扣押清单一致,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大意,造成差错。
4、明确当事人。
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是主要的现场目击者,是现场检查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最有力的人证。
所以,我们在检查现场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论他是违法者或者是证人,都要认真对待,每到的地方必须有当事人在现场,对违法物品的清点,要按品种、数量、规格依次排列,由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允许当事人对疑问物品、特别是数量进行复查,达到认可的结果,检查的全过程。
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之后,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署“看过无误,属实”的意见。
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最好是捺上右手大母指印。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
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1、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其二,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参加见证。
其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事后追忆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制作检查笔录。
其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章或不能签章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章的原因。
2、记实性原则所谓记实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纪录检查(勘验)的全过程。
例如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纪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
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纪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经营等。
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和过磅称重的过程。
3、准确性原则所谓准确性就是要准确的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重量。
主要应注意以下三点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文书写规范,用语准确,要严谨、清楚,不要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辅佐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有空缺,要准确纪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
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地的门牌号。
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
对经营场所的面积及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方法都应准确纪录。
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词语。
4、客观性原则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性。
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
即在一般程序调查的案件,经调查取证以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文书。
调查过程中,若不属于管辖的案件或没有违法行为则不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法律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一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受委托案件必须由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
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林罚意字()第()号”“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
例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则填上“乌”字;“字”字前面的“林罚意”是指文书简称。
即《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的简称;“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的本文书的序号。
如: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的编号如下:乌林罚意字(2010)第(01001)号。
“案件性质”: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确定案件性质。
“执法人”:必须填写本案主办人员(要有执法证的人员)的姓名人,不能只写姓不写名,而要写全称。
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
即行政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至制作决定书的时间。
但必须注意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期限。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违法行为人”: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填写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
对违法行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对有数个当事人的,可以只填写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姓名和基本情况。
“简要案情”:填写简要案情,要求字迹清楚,语句精炼通顺,实事求是地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经过叙述清楚。
其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时间、地点、人员、目的、手段过程和结果等主要因素。
“执法人意见”: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二人以上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
对一种违法行为有多个法律引用的,应引用上位法,引用法律、法规应写全称。
例如:盗、滥林伐林木的林业行政处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对盗伐林木裁决为:A、没收盗伐的(树材种和材积)或没收盗伐(树材种)的变卖所得(金额)(指盗伐的林木被销售后得的处罚,变卖所得为实际所得),并处以盗伐(树材种)价值(金额)X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三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罚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三倍至五倍,第二规定款处罚,是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计XXX元。
B、责令补种盗伐(树种和株数)十倍的树木,计补种(树种和总株数)。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裁决为:A、责令补种滥伐(树种和株数)五倍的树木,计补种(树种和总株数)。
B、并处滥伐(树材种)价值(金额)X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二以上五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是二倍至三倍,第二规定款处罚,是三倍至五倍)的罚款,计XXX元。
注:如当事人不愿补种树木而愿交补种费用的,可以由林业行政业务部门根据补种树木的株数(补种树种由林业行政业务部门确定)测算所需补种费用,并出具计算证明作为“其他材料”存档,补种费用不要填在意见栏内,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规定的,如需收取补种费用,也按以上规定操作。
收取补种费用的收据可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项目应写:补种费用并备注处罚决定书号。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受委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经执法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后,若同意执法人意见的可填写:“同意执法人意见作出处罚决定”;若不能结案的要作出相应的决定,如作出重新调查决定,则填“重新调查”,执法人经再调查后再作意见书,领导重新批示;若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则填:“该案经集体研究决定:(填上集体研究决定的结果)”,行政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集体研究应另行记录备案,记录中应当记明每个参研人员的观点、意见和最后形成的决定,参加研究人签名)。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同案当事人有两人以上,如果违法性质相同且都要处罚的(如:对盗、滥伐等案件的处罚),应当根据各所负的责任,分别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如果责任确实分不清的可以将他们的姓名、基本情况和处罚结果将责任摊到各违法行为人综合写在一份意见书中,但告知书、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当分别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