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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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12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3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5万);《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除依据本条例第50条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或《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含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9
非法运输木材案(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非法运输木材案(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盗伐林木案(立木蓄积0.5m³以上、幼树20株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一、案卷目录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四、立案登记(审批)表五、询问笔录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七、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九、查封(暂扣)通知书十、解除查封(暂扣)通知书十一、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十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十三、抽样取证通知书十四、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十五、抽样检验、检测结果通知书十六、案件鉴定聘请书十七、案件鉴定结论通知书十八、案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十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二十、听证通知书二十一、听证笔录二十二、听证报告二十三、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二十四、案件移送函二十五、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二十六、行政处罚意见书二十七、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十八、强制执行通知书二十九、案件中止调查通知书三十、罚没物品处理记录三十一、案件结案报告三十二、备考表三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卷封面三十四、林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一样式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罚书字[ ]第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根据被处罚人情况确定。

如被处罚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营业执照证号、地址等内容;如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等内容)。

根据,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

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关于“…………”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具体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阐述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现依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x x x2、x x x(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营业部(地址:××路××号),账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林业政策案例

林业政策案例

“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基本案情】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自己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围村林树木砍伐。

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

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3倍处以罚款5600元。

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

【处理意见】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维持林业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及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

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这里所指房前屋后的范围怎么界定?房前前至多远、屋后后至何处?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32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

“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内的“零星林木”不在“除外”之列。

本案所涉及的林木,是李某所在村庄的围村林,所伐林木不在李某宅基地范围之内,并且李某共采伐林木76棵,不应认定为“零星林木”。

综上所述,李某所伐林木,不属于《森林法》第32条“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采伐时,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进行采伐。

否则,无证采伐便构成滥伐,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观点概括】“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依法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零星林木”,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

(摘自:国家林业局政法司编《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非法加工木材并收购盗伐的林木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发布时间:2012-03-26 11:39 阅读次数:68 选择字号:T|T【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2006年3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没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依据(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方式: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方式: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一、无定河镇巴图湾村蔡某某开垦草原案。

蔡某某于2018年3月,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实施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2018年6月3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无定河派出所接到基层林工站案件移送发现蔡某某涉嫌开垦林地,经查,蔡某某开垦林地1.1092公顷(16.63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7月13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1092元。

二、乌审召镇巴汗淖村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汉淖村实施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2017年1月10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乌审召派出所向森林公安局刑警队移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刑警队调查,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0.3452(5.178亩)公顷。

调查终结后,于2017年5月8日,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诉讼,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谢某某于2012年4月,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实施非法开垦林地行为。

2014年4月1日,经乌审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7690公顷(11.53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5年3月6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移交乌审旗公安局办理,2016年11月1日乌审旗公安局将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08月14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6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审理判决,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详细信息。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整理和归纳,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违法行为的类型以及处罚结果,从而帮助提升林业管理工作的效果。

2. 案件列表下面是一份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列表。

该列表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提供了每个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案件类型违法行为处罚结果1001 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砍伐无证砍伐珍稀树木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02 滥伐案砍伐大面积滥伐森林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1003 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补贴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1004 盗采珍稀植物案采集盗采珍稀植物罚款150,000元,责令恢复现场植物生态1005 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集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罚款300,000元,责令修复受损林地3. 案件详情3.1 案件编号:1001案件名称: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无证砍伐珍稀树木处罚结果: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8年,被处罚人非法砍伐了一棵珍稀树木。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0,000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3.2 案件编号:1002案件名称:滥伐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大面积滥伐森林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9年,被处罚人滥伐了大面积的森林。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00,000元,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植被。

3.3 案件编号:1003案件名称: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案件类型:补贴违法行为: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被处罚人虚报了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
2、未造成毁林的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项
《森林法》第44条第1项
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3倍的罚款。
《森林法》第43条
1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无证经、加工木材
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2项
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
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3项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猎捕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第1项《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非法买卖林木、木材运输许可证及其它林业行政管理证件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2条第1项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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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
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1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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