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事先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内容及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定代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签署、合法的形式要素等。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确保签署的合同真实有效。
而对于单位或个人的签署,应当具备法定代表权,确保签署行为的合法性。
此外,仲裁协议的签订还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要素,如书面形式、明确的仲裁条款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仲裁协议才能够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仲裁协议的内容是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仲裁的事项、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地点等关键要素。
在仲裁的事项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仲裁的纠纷范围,确保仲裁协议的具体适用性。
在仲裁的程序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仲裁的程序规则,确保仲裁过程的公平公正。
在仲裁的地点中,当事人应当确定仲裁的地点,确保仲裁程序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仲裁协议的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是保障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最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保障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院也对仲裁协议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保护,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内容及保障等方面都是保障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对仲裁协议的理解和应用,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在商业活动中,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其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展开分析。
一、仲裁协议的认可1.法律上的认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特定的争议范围订立仲裁协议。
而且《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法》也对仲裁协议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可仲裁协议是依法得以实现的。
2.人们的认可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通过签署仲裁协议来选择仲裁制度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已逐渐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
当人们对仲裁制度的优越性有所认知后,对于仲裁协议的认可程度也大大提高。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1.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进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并在仲裁结果生效后获得法律保护。
2.约束力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时,就意味着双方同意接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从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受仲裁协议约束的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否则将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3.独立性仲裁协议是与主合同相独立的协议,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即使主合同失效,仲裁协议仍然具有效力。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1.强制力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约束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具有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2.司法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仲裁协议的保护和支持。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仲裁,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实施。
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四、注意事项1.仲裁协议的签署应当充分考虑其效力和相应的风险。
2.在签署仲裁协议之前,双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可行。
3.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仲裁规则和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作为商业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效力得到法律法规和人们的认可。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仲裁协议约定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是当事人所订立的书面协议,而且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仲裁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具备法律保护的能力。
其次,仲裁协议约定了仲裁机构的选择和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关系进行约束。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规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由仲裁机构根据协议进行仲裁。
此约定具有合同性质,一旦达成协议,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次,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管辖权具有限制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选择仲裁,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受理。
只有在仲裁程序不满足法定条件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请上诉。
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法律效力,限制了当事人绕过仲裁程序直接诉诸法院的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权威性。
最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得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并接受仲裁裁决,对方就有义务根据裁决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保证了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仲裁协议是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通过当事人自愿的选择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选择权、限制法院管辖权、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力等方面。
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了安全、高效和公正的争议解决途径。
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可能发生的争议事项,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或失效的。
下面将分别就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进行探讨。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拘束力不平等:当仲裁协议的拘束力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情况时,例如一方是被动接受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条件,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这可以是因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受到压力或欺骗,导致无法自由地做出决策。
2.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例如,当仲裁协议涉及违法交易、欺诈行为或违反道德准则时,法院可能会判决该仲裁协议无效。
3.协议篡改:当仲裁协议的内容被一方篡改或擅自修改,并使其不符合原本达成的意图和目的时,这个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这可以是因为一方在协议签署后私自修改了协议内容,以谋取私利或损害他方权益。
4.强制性规定:如果国家法律对特定争议或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规定只能通过法院解决,那么涉及该争议或权益的仲裁协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二、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1.协议期限过期:当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期限过期,但双方当事人仍然没有就争议事项进行仲裁,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视为失效。
这是因为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来达成协议。
2.无效的仲裁条款:如果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存在不明确、矛盾或不可执行的情况,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仲裁程序,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失效的。
3.双方一致变更:当仲裁协议中的双方一致决定变更或撤销该协议时,该仲裁协议将失效。
4.受限的争议范围:如果仲裁协议的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涵盖双方当事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争议,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失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的无效或失效并不意味着双方的争议自动转向法院解决,仍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和仲裁协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解决方式。
论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权

论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权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书,是仲裁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
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对仲裁当事人解决争端、法院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以及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以后的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
仲裁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至关重要,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已就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无效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必须由某个有权机构来裁决,而且,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在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所依据的法律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不同国家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要件规定的不同,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结论也是不一样的。
一、仲裁庭的认定权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
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权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这被统称为管辖权/管辖权原则。
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仲裁庭拥有裁决自己是否对某一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权利;二是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就须将争议交付仲裁,不存在当事人只要提交实体答辩和没有管辖权异议及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因为认定仲裁管辖权成立与否的权利在仲裁庭。
据此推论,法院对其受理的争议,如一方抗辩应将争议交付仲裁,法院只要有表面证据证明存在仲裁协议,就要给予仲裁庭优先的管辖权,由仲裁庭去决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及是否享有仲裁管辖权。
这确是较为理想化的扩大解释,但这既不符合《纽约公约》第2条(即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又不利于当事人,如果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又得回到法院重新起诉,费时费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知识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认定主体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1日《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二、认定时间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我国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核制度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例题】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指该协议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在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仍然可以独立存在并产生法律效力。
这为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书面形式、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基本要素。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确保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再次,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一方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可以依据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仲裁机构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支持仲裁协议,并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这再次体现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最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还受到国际公约的保护。
我国是《联合国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并对仲裁协议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为跨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提供了国际法律保障,增强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多方面的法律保护和规范。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重视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并充分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协议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解决争议方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加强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是如何的

仲裁协议效⼒的确认是如何的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仲裁协议效⼒的确认是如何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今天,店铺⼩编为你解答。
⼀、仲裁协议效⼒的确认是如何的
这时,仲裁条款的效⼒,由法院裁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或者⽆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
如果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作出裁定,⽽商贸公司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法院裁定仲裁条款的效⼒。
⼆、确认仲裁协议效⼒的机构
我国仲裁法第⼆⼗条规定,“当事⼈对仲裁协议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民法院作出裁定。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请求⼈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民法院裁定。
”这说明,我国规定仲裁协议效⼒异议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民法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仲裁协议效⼒异议有管辖权的机构有三:仲裁庭,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中对三者的关系问题规定也各有不同。
本⽂主要论述的是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问题,因此探讨我国的规定尤为必要。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条和司法解释⼗三条规定,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享有仲裁协议效⼒异议管辖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没有规定,两个机构可由当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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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14年6月23日,原告安阳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发包人)将其开发的位于安阳市某小区约30万㎡的工程,承包给被告。
2015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借款260万元给被告,被告应尽快办理相关的开工手续。
之后,原告向对方依约交付了260万元借款,但被告最终未能进场施工,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2016年9月,原告就涉案合同诉至法院,在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被告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以该案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请求中止仲裁程序,随后某仲裁委员会决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被告于2017年1月以双方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分歧】
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仲裁和选择诉讼的意思表示并存时,在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若该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约定仲裁条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则应当尊重当事人仲裁合意,该仲裁协议宜认定为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充分考虑意思自治
仲裁协议的基础源于契约理论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协议的签订,表示双方当事人自愿形成选择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合意。
仲裁协议形成的时间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认定。
首先,法律并未限定仲裁协议的形成时间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其次,本案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为争议处理方式,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再次,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又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更加明确其选择将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意思表示,即选择排除诉讼方式。
法院审理此种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效率价值在程序选择中不可忽视
公正与效率都是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
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排除诉讼方式,仲裁的简便快捷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方当事人启动诉讼和另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时,法院在严格审查仲裁协议,排除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后,应裁定仲裁协议有效。
本案中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
启动仲裁程序。
这样认定不仅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在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以鼓励仲裁为导向
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是极有意义也颇具价值的现实选择。
一方面,支持仲裁、鼓励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大趋势,我国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坚持尽量从宽、鼓励仲裁的导向,以便充分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指路引航。
另一方面,将符合法律规定且仲裁机构有权受理的案件引入仲裁机构解决,不仅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还能有效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
赋予当事人尽可能多的解决纠纷的选择权利和选择机会,有助于实现当事人和法院的双赢。
鉴于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形,可对相关法律予以完善,解决诉讼中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具体而言,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根据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需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达成,且该请求必须在达成后立即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