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方案
西安幼儿园规章制度最新

西安幼儿园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幼儿园是提供儿童教育服务的机构,其宗旨是培养健康快乐成长的幼儿。
第三条幼儿及家长应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维护园内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第四条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园务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教育保健制度,加强对幼儿身心健康的关注和照顾。
第六条幼儿园尊重幼儿个体差异,关心每个幼儿的成长,创造适合幼儿发展的教育环境。
第七条幼儿园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培养教职员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幼儿园为了幼儿和家长的健康,实行健康饮食管理,不得提供过甜、过咸、过油、过辣等不良食品。
第九条幼儿园重视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地震等安全演习,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第十条幼儿园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园内突发事件,确保幼儿安全。
第二章幼儿管理第十一条幼儿须准时到园报到,家长在早晚接送幼儿时,应带好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
第十二条幼儿入园前需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幼儿园依据幼儿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幼儿考评制度,不以成绩贴标签,而是通过全方位的观察评估幼儿的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幼儿园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和精神虐待幼儿,对幼儿进行非正常惩罚。
第十六条幼儿园鼓励幼儿自主选择和自主活动,倡导幼儿积极向上的心态。
第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心幼儿的成长。
第十八条幼儿园严禁传播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十九条幼儿园组织特色活动,丰富幼儿的课余生活,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
第二十条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常规保健检查,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三章教职员工管理第二十一条幼儿园严格遵守招聘程序,选拔优秀的教职员工,保障教育质量。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教育教学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制定教职员工奖惩制度,根据教职员工的表现给予奖励或惩处。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篇: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西安市政府制定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与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儿童生理发育的需要,符合西安市学前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置要求。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西安市中小学、幼儿园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市编发…1993‟3号)以及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每个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1-2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幼儿在500人以上的机构,按每增加150-200名幼儿,增设1名保健人员。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毕业学历,取得医学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取得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以下卫生保健工作:(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及心理特点,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支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建立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组及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收集信息,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师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所辖县(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简介
本文档旨在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实施方案,以确保幼儿园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本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卫生保洁
1. 幼儿园应定期清洁和消毒教室、卫生间、饮水设备等场所和设施。
2. 配备专业清洁人员,确保卫生保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定期整理幼儿园内部和外部的垃圾处理,保持环境整洁。
病假管理
1. 学校要求家长及时向幼儿园报告幼儿的病情和病假情况。
2. 在有疫情或流行病时,学校应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指示,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以确保幼儿园内的健康与安全。
3. 学校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幼儿的健康情况和接种疫苗情况。
饮食安全
1. 学校应配备合格的食堂工作人员,确保饮食安全。
2. 食堂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食品安全评估,及时处理发现的
问题。
3. 学校应制定营养均衡的食谱,提供符合营养需求的食品。
安全保护
1. 学校应建立安全保护制度,确保幼儿园内的安全。
2. 校园安全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需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3. 学校应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
注意:以上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方案的概要,具体
操作细节和要求请参考相关制度文件和规范。
幼儿园卫生保健的内容及管理措施

幼儿园卫生保健的内容及管理措施一、卫生保健的内容1.健康环境保障:幼儿园应提供干净、整洁、通风良好的教室和生活场所,定期进行卫生消毒,清洁员工要经过卫生培训,掌握正确的清洁方法和卫生知识。
2.疾病预防和控制:幼儿园应制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日常卫生观察,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同时,加强手卫生,教育幼儿正确洗手,定期进行口腔保健检查,提高幼儿免疫力。
3.营养保健:幼儿园应提供均衡的膳食,确保幼儿足够的热量摄取和各种营养物质的供应。
菜品要新鲜卫生,烹制要合格,饮用水和奶粉要符合卫生标准。
4.安全保障: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
加强安全教育,教育幼儿识别危险、自我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康复保健和心理健康:幼儿园应建立康复保健的档案,开展针对不同患病或特殊需要幼儿的康复活动及服务。
同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幼儿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健康的心理状态。
二、卫生保健的管理措施1.法律法规的遵守:幼儿园应严格遵守卫生保健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2.专业人员的聘用和培训:幼儿园应建立专业化的卫生保健小组,配齐医生、护士、保健员等专业人员,确保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同时,要定期组织卫生保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技能。
3.社区合作与家长参与:幼儿园应加强与社区卫生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卫生保健活动。
并积极与家长合作,促进家校共育,增加家庭对幼儿卫生保健的重视和参与。
4.定期检查和评估:幼儿园应确保每学期进行卫生保健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同时,要加强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督促,确保卫生保健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之,幼儿园卫生保健的内容及管理措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协同努力。
只有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才能为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为幼儿的成长成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10项制度

《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10项制度》一、一日生活制度(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季节变化和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
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会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
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
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膳食管理制度(一)膳食管理。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 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设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范文(4篇)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儿童健康和安全至上,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2.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防范风险;3. 公开透明,依法行政,接受监督。
第四条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对于卫生保健工作的不合格现象,托幼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机构基本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存在合法的建筑、场地和设施;2. 拥有合格的卫生保健设备和器材;3. 具备完善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4. 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医护人员;5. 定期开展卫生保健培训。
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定期进行卫生保健设备和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儿童的个人基本信息、疾病史、接种情况等。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儿童的健康情况和防疫措施。
第三章卫生保健管理流程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康筛查制度,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适宜入园。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儿童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评估。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对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进行规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消毒工作,并按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建立饮食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制定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儿童发生事故或意外伤害。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及时报告和通知相关部门和家长,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习,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市政办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5日西安市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结合西安教育实际,我市将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目的建立学前儿童看护点是强化无证幼儿园日常监管,解决部分群众子女看护困难和入园需求的过渡性措施,通过将无证幼儿园认定为看护点,夯实日常监管责任,逐步化解当前群众对学前教育学位需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对象以3周岁到6周岁适龄幼儿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现存的无证幼儿园。
三、基本原则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看护点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其他开发区管委会在行政区的统筹下,夯实对看护点的日常监管,做好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
(一)属地管理,夯实责任。
按照“以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统筹负责本区域内看护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作为看护点认定、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看护点的认定与管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域内看护点的认定与管理。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明确看护点设置标准、设置程序、看护人员条件、收费限额、管理要求等,对看护点进行分类认定,分层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西安市政府制定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与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儿童生理发育的需要,符合西安市学前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置要求。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西安市中小学、幼儿园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市编发〔1993〕3号)以及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每个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1-2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幼儿在500人以上的机构,按每增加150-200名幼儿,增设1名保健人员。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毕业学历,取得医学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取得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以下卫生保健工作: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及心理特点,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二)掌握全园、所儿童的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
按照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程序,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儿童五官保健;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疾病及缺点儿及时进行矫治。
(四)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早期教育和体格锻炼,增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抗病能力。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六)加强膳食管理,制定适合婴幼儿生理需要的营养膳食食谱,定期进行膳食营养分析,为婴幼儿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
每个月末向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站上报营养分析评价汇总表(见附件2)。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
(八)做好安全防护,为儿童准备的玩具、教具及用具、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九)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园所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十)做好卫生保健宣传与咨询,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建立各项登记、统计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积累、分析及上报工作。
第十条儿童入园所的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前,必须经所在区县(除市直管园所外)的妇幼保健院站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入园体检合格标准:入园体检无传染性疾病,有传染病接触史者已经过检疫期。
对体检中未发现传染性疾病的智障儿、残疾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等生活自理能力差或需特殊照管的儿童,妇幼保健机构在《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中予以注明,由家长与园所协商有关入园事宜。
(二)入园体检如发现儿童患有传染性疾病应暂缓入园,待治愈后持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出具的治愈证明方可入园。
(三)对于体检时疑似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儿童应按照市卫发〔2002〕31号文件的规定转诊到西安市第八医院进行确诊,排除传染病后方可入园。
(四)学前教育机构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卡。
对于无预防接种卡儿童应当补建新卡。
(五)儿童离开园所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需进行肝功能及乙肝标志物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园所;离开托幼园所连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需重新进行入园健康体检,合格后
方可入园。
(六)儿童转园所:儿童在离园一个月内在我市范围内转园的,需持原园所出具的转园健康证明、入园所体检表及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卡,经保健医审核合格方可入园所。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学前教育机构所有在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所在区县(除市直管园所外)妇幼保健院站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且由检查单位签发卫生部统一监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的标准: 未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无严重生理缺陷,心理测试正常,有传染病接触史者已过检疫期。
(二)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后每年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并填写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方能继续工作。
(三)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及严重生理、心理缺陷的人员,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工作。
应采取离园治疗或调离工作单位等措施。
对暂时离岗治疗者,待痊愈后持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进园所工作。
(四)对于体检时怀疑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市卫发〔2002〕31号文件的规定转诊到西安市第八医院进行确诊,排除传染病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在我市范围内调动的教职工,健康证明书在有效期一年内的持原健康证明书即可,到新单位后按要求进行常规年度健康检查。
我市以外调入者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凡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审申请表》,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有书面委托书)的妇幼保健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颁发由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已开办的托幼园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西安市卫生局直管学前教育机构到市卫生局申请办理《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是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登记必备条件之一,证件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实行学前教育
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有书面委托书)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由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
第十四条《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及《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及校验,区县卫生局均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西安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办园所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由西安市卫生局统一提供样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发。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西安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1.经电话请示市卫生局妇社处刘璐处长“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只有管理办法(即上文),没有具体审核办法,已经包括在“管理办法内”。
2.调研表的最后一项“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刘璐处长指示:其内容就是《母婴保健法》里所规定的许可项目。
市卫生局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