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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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儿童福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办理设立、变更、续期审批登记的各类托幼机构,并适用于已取得《托幼机构办园许可证》的托幼机构。

第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岗位责任;加强岗位员工的培训和培训后的能力评估;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段特点,合理利用和配置各类资源,提供相应的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或者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医护人员、卫生保健管理责任人、儿童家长代表等,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并处理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并按规定保存。

第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儿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对儿童身体异常的,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加强对儿童的关怀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食品、用具、环境等进行卫生检查,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使用消毒杀菌剂。

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突发疾病预防、控制和处理的机制和制度,明确对患病儿童的隔离、治疗、报告和家长的通知等相关措施。

第二章健康环境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发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健康、安全、适宜的室内外环境。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做到室内通风良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床位、桌椅、儿童玩具、卫生用具,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疾病预防控制机制,开展儿童传染病及疫苗接种工作,加强对儿童的异常情况监测。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落实儿童饮水卫生管理,定期检测食用水源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托幼机构必须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寄宿制托幼机构或收托60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保健室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九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卫生保健员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二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或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者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收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将其带离托幼机构诊治..患传染病的儿童治愈后;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第十三条儿童进入托幼机构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符合要求的;方予办理入园所手续..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督促补种..儿童转入新托幼机构时;接收的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原托幼机构出具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和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手册..第十四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检、全日健康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第三章培训与考评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2年参加1次由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应予以验证盖章;考核不合格者;则收回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第十八条托幼机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参加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离开保育员岗位2年后再从事保育工作;需重新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第十九条正式申办托幼机构前设立托幼机构前;申办者须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经审核取得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审批..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托幼机构应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标准进行自查;合格后向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受理单位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将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评审合格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不符合的可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发给不予发证的通知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每年校验1次..有效期满前2个月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和校验结果列为托幼机构等级评审和质量监测的重要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向托幼机构行政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第四章管理与职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成立由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小组;开展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指导..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应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同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成立集居儿童保健科室或设有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质量监测等..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协助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辖区内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与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托幼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咨询服务和指导..第二十八条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导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卫生保健工作;把卫生保健工作落实到教育和保育工作中..第三十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本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卫生保健资料的登记、统计和分析;按要求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等信息资料..第三十一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培训和指导..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托幼机构经评审未达到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则不予发放或收回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对未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的托幼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降级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托幼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三十五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格式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定..托幼机构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统计资料上报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各市妇幼保健机构于2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12年 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6日发布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浙卫发〔1999〕405号同时废止..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3.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4.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留存单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附件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而制定的。

一、卫生保健管理机构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评估。

2.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专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卫生保健管理岗位设置1.卫生保健管理岗位应当包括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并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2.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保健管理和教育背景,能够组织、指导和监督卫生保健工作。

3.医生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和护理背景,能够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三、儿童健康体检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儿童健康体检,对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儿童健康体检应当包括身体发育、听力视力、口腔卫生、传染病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3.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幼儿,应及时进行跟进检查和治疗,并向家长做出相应的解释和建议。

四、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幼儿和家长的卫生保健意识。

2.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应当包括预防传染病、个人卫生习惯养成、饮食营养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3.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培训、制定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

五、环境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清洁、整洁、卫生。

2.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包括卫生设施的定期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和处理、污水处理等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器具,如洗手池、洗手液、纸巾等,供幼儿使用。

六、食品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饮食营养安全。

2.食品卫生管理应当包括食品采购的选择和检查、食品加工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控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做好卫生保健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同时,可在其辖区内承担省、市级单位办的部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作为参观学习和培训的示范幼儿园。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定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伤害事故的预防等。

第六条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任务。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县(市、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新开办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组织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检查评价而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制度实施细则

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制度实施细则

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制度实施细则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一一、幼儿入园前须进行全身的体格检查,经体检证明没有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才能办理入园手续。

二、一学期对幼儿进行一次身体普查。

三、近期得过传染病者,需做进一步检查,证明不带菌后才能入园。

四、按时,按季节配合防疫站完成各种预防接种,填写各种预防接种史的档案。

五、做好晨、午检查:一问、二摸、三看、四查、口袋里不能有小刀等不安全的东西。

如发现有病者,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

对无故不到两天以上者,应做好家访并登记。

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二1、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儿童在入园前必须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根据“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要求,逐项询问与检查和填写辅助检查要查红蛋白、肝功能(谷丙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

对有呼吸道传染病接触史或可疑患病的儿童必须做胸部X光透视。

经体检、化验、胸透等项目检查确无传染性疾病,且最近2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史,该儿童即可准于入园。

入园时应有预防接种证。

定期体检:一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一次,一岁至三岁每半年体检一次,三岁以上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半年对儿童进行一次口腔检查,对4岁以上儿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视力、眼位的`检查,并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缺点。

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午检晚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认真做好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工作,了解儿童身体健康状况及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要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

工作人员体检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检查项目按“健康检查表”要求的检查内容进行,作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淋病、梅毒、肛拭培养、阴道霉菌、滴虫检查。

炊事员要做便培养。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缺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常规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落实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见附件二)第六条各类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观察室。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并符合《隔离室设备标准及要求》。

(见附件三)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收托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一)全日制托儿所收托儿童75名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75-l00名设专职保健人员1名,以后增加50名儿童增设兼职保健人员l名,l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人员1名。

(二)寄宿制托儿所(包括寄宿班)收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2名。

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夜间值班须有医务人员)(三)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四)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达到中级保健员以上,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

(五)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保健人员。

第八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和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项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份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卫生保健的目标、管理原则与指导思想、具体实施措施等。

一、卫生保健的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减少疾病的发生,提高幼儿园的卫生环境和食品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管理体制,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

二、管理原则与指导思想1.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以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核心任务,以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为基本工作方向。

2.卫生保健工作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合作,形成共同努力的工作合力。

3.卫生保健工作要遵循科学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确保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具体实施措施1.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并进行定期的工作总结和评估。

2.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意识,确保幼儿园的卫生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3.加强对幼儿园卫生设施和环境的管理,保障教室、卫生间、操场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并进行定期维修和消毒。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购进、储存、加工和食品残留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5.推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幼儿和家长对健康的重视和认识。

6.定期组织对幼儿进行常规的健康体检,及时了解幼儿的身体和发育状况,为幼儿提供及时、科学的保健指导。

7.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疫情的传播。

8.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上就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保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将为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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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分)
必达
项目
2
1、有独立的食品库房。(0.5分)
2、有独立的食品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洗涤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1分)
3、应设置备餐操作专间。(0.5分)
2
1、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定位存放。(1分)
2、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做好登记。(1分)
2)按要求建立各项卫生保健信息登记,记录详实,可信。(2分)
3)按要求对各项卫生保健信息登记进行汇总、统计,上报,且上报资料全面、及时。(2分)
3)上下午各安排1-2次集中饮水时间。(1分)
4)班级执行情况。(1分)
2、严格膳食管理:(10分)
1)建立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成员符合要求,有记录,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1分)
2)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进货前必须查验并索票索证。(1分)
3)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制定儿童膳食计划。(1分)
1、有消除蚊蝇的设施和措施。(0.5分)
2、有防鼠、灭鼠和消灭蔬菜蟑螂的设施和措施。(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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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1分)
必达
项目
2
1、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0.5分)
2、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0.5分)
3、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0.5分)
4、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0.5分)
5)园内各种消毒工作(包括班级、食堂等)要有记录,记录清楚、准确。(2分)
6)儿童入托、转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有记录。(1分)
6、做好健康教育工作(5分)
1)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定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1分)
2)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1分)
2、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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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1分)
6
1、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一日生活制度(0.5分)
2)膳食管理制度(0.5分)
3)体格锻炼制度(0.5分)






6

1
1、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0.5分)
2、电源插座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7米。(0.5分)
2
1、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窗地面积比1:5。(0.5分)
2、所有活动室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0.5分)
3、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0.5分)
4、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0.5分)
4)根据膳食计划制定带量食谱,3岁以下和3岁以上儿童食谱应分开,品种多样化且合理搭配1-2周更换1次。(1分)
5)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1分)6)热量和蛋白质全日制达“DRIS”80%以上,寄宿制达“DRIS”90%以上,维生素及矿物质达“DRIS”80%以上(1分);三大营养素热量合理,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三餐热量比例合理:早餐30%,午餐40%,晚餐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2分)
2)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卡,传染病疫情登记记录完整,主管人员知晓传染病上报程序(内容及时限、报告方式),疫情报告及时,无漏报、瞒报、缓报。(1分)
3)建立晨午检及全日观察制度并上墙,有晨午检及全日观察记录,建立儿童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并上墙。(1分)有记录。(2分)。
4)有常见传染病规范隔离区,患传染病师生按规定进行隔离,患传染病儿童返校复课索要医院机构证明,发生聚集性疫情时促使密接幼儿尽快回家观察,并密切追踪。(2分)
4)卫生与消毒制度(0.5分)
5)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0.5分)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0.5分)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0.5分)
8)伤害预防制度(0.5分)
9)健康教育制度(0.5分)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0.5分)有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分)
类别
2、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0.5分)
3、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0.5分)
1
1、托幼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3层以下的建筑中,作为游戏场地的平屋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0.5分)
2、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20 米,栏杆间距应小于0.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0.5分)
1
1、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1分)
1
1、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1分)
2
1、炊事人员受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厨师应有中级证书。(1分)
2、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1分)
1
3、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分间或分隔。(1分)
4、卫生间、盥洗室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1分)
5、地面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1分)
3
1、每班设有儿童蹲式便器或沟槽4个(或位)。(1分)
2、每班设有儿童小便槽4位。(1分)
1、每班卫生间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1分)
1
1、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1分)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存在问题
备注








50
1、一日生活安排合理(5分)
1)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1分)
2)进餐和睡眠时间。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1分)3-6岁儿童午睡时间2-2.5小时,3岁以下可适当延长。(1分)
2)上岗后,每年应定期在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且符合规范管理要求。(2分)
3)食堂工作人员应取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颁发的《餐饮业从业者健康证》。(1分)
4)儿童入园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入园体检率100%。(1分)
5)儿童入园后每年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年年度体检后有体检结果分析,并向家长反馈儿童体检结果。(2分)
7)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1分)
8)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盈亏不超过2%,在大门入口显著位置,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布本月伙食费收支账目及食材来源,采购对账单和发票(2分)
3、认真执行健康检查制度(10分)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上岗前体检率100%。(2分)
必达
项目
1
1、每班盥洗室内水龙头不少于5个。(0.5分)
2、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0米。(0.5分)
1
1、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寄宿制儿童保证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1分)
必达
项目
2
1、每班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毛巾架。(1分)
2、水杯架和毛巾架标识清楚,间距合理。(0.5分)
3、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0.5分)
6)规范晨检:了解儿童入园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儿童精神状况、有无发热、皮肤异常等(现场查看或抽问保健医生)。(1分)
7)全日观察:现场抽问保健医生全日观察相关问题(如全日观察内容、发现异常的处理),有无全日观察相关记录(包括处理情况)。(1分)
4、做好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其他常见病管理(5分)
1)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对恢复健康的儿童应及时结案(1.5分)
成都市武侯区
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存在问题
备注




6
分1Biblioteka 1、周围环境安全、安静。(1分)
1
1、园内建筑物、户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1分)
1
1、户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排水通畅无积水。(1分)
2
1、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3)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讲课教育课堂、发放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1分)
4)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有记录。(1分)
5)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1分)
7、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5分)
1)按要求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各种培训及活动。(1分)
2
1、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计、身高坐高计(3岁以下儿童配备量床)、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设备。(2分)
1
1、有消毒剂。(0.5分)
2、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0.5分)





10

1
1、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1分)
2
1、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分)
2)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有药物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并加强日常护理。(1.5分)
3)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对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幼儿行登记管理,并督促其治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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