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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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模板】

山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山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主要负责人、法学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 1

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1、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复议决定;2、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复议,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决定;3、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复议,1

(最新版)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XX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院行政监察部门、院团委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校行政监察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诉与复查 第八条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教育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稿【最新版】

教育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稿 校方组织论文答辩的目的简单说是为了进一步审查论文,即进一步考查和验证论文作者对所著论文论述到的论题的认识程度和当场 论证论题的能力;进一步考察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审查论文是否由学员自己独立完成等情况。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了一篇关于教育学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稿,欢迎阅读借鉴! 各位老师,下午好! 我叫XX,是20XX级XX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数学建模教学培养高中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实验研究》,论文是在钟育彬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 在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如何在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是数学教育的重大课题。培养与训练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并不是高不可攀的,而是能够在数学教学中脚踏实地做好的。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

力可以让学生凭借数学专业领域的知识经验,不断深化与发展,逐渐有量变到质变,向较深层次跳跃,以便为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 数学建模法是研究数学的基本方法之一,数学模型的建构自身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进行数学建模教学不仅能够使学生构建数学知识基础,更是让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培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重要方法,对学生形成数学素养具有重要作用。 数学建模成为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事实上,我国的一些教育工作者在这一领域已经做了初步的研究工作,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局限于理论的探讨,而对于数学建模与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关系,特别是如何通过数学建模教学培养高中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方面的研究还很少,并且大都不够深入,不够系统,研究结论缺少实证研究的有力支持。 本文尝试开展实验研究去探讨数学建模与高中生创造性思维能力之间的关系,并做出假设:数学建模教学有利于培养高中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本文通过验证假设目的是证明数学建模教学培养高中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有效性,从而给广大高中数学教师一定的教学启示,推动他们积极开展数学建模教学,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为加快培养创造性人才做出贡献。

学生申诉制度

潮南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学生处、教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学生处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六条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诉受理的范围和机构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投诉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应包括学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申诉办”)。申诉办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办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办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两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的院(系)与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 (四)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与申诉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申诉办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的,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办进行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审查可以要求被申诉人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必要材料。申诉办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好

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报告

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报告 姓名:李** 专业: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与亚努语言学指 导教师:*** 职称:副教授论文题目:对英语主被动语态之间 不对称现象的研究论文完成日期:2015年03 月论文字数: 16600 申请答辩时间:2015年05 月申请报告(简明扼要介 绍主要科研工作及成果,包括论文有 何新见解:新方法及其意义。哪些问题有待继续探讨?) 本文在比较广泛地搜索:整理并系统地归纳总结出英语动词 主被动语态之间不对称现象的大量翔实:可靠的语言材料,在此基础 上结合相关语言学理论展开严谨的科学分析和理论探索。本文主要研究发现:首先,对英语主被动语态之间的不同选 择根源于英语动词的行为本身包含的行为特征,对英语动词本身的语 义特征及内涵的深入认识在英语主被动语态认知方面起重要的作用;其次,英语主动语态转换成被动语态时会导致部分句子成分的位置移 动,这也有可能引起句子语义的变化;再次,英语中存在一些词类,比如,限定词,数量词和代词等肯能影响英语主被动语态的选择;最后,

英语语态的选择与转换不仅仅涉及到句法结构,主要信息的变化,而且关系到语用:语义和人类认知心理诸多个方面。 此外,对英语主被动语态之间不对称现象的切入点在于英语动词这一词类本身,所以,以英语词类为切入点或可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来研究:认识英语语言乃至普遍语言的规律性的东西。 最后如何将英语主被动语态不对称现象的深层原因,比如动词的行为特征,英语句法,英汉思维差距等因素体现在英语动词语法习得和使用过程中是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本人保证:所提交论文完全为个人工作成果,所用资料:实验结果及计算数据真实。 申请人(签名): 2015年03月22日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盲审办法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盲审办法 时间:2011-2-28 10:14:39 来源:zhang 阅读次数:278 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博士学位论文在评审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答辩工作 (一)预答辩是指在学位论文定稿之后,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初始把关。 (二)博士生培养学院负责确定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成员、小组负责人和秘书,预答辩小组至少应由本学科领域的3位专家组成,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得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三)论文定稿后,学位申请人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登记表》,在预答辩会议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小组专家,同时将预答辩登记表交预答辩小组负责人。 (四)预答辩小组听取申请人对论文主要内容和创新点的报告,审查申请人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学位论文撰写是否规范、成果表述是否恰当、创新点描述是否确切等,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预答辩小组结论。(五)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时间不少于两周。修改后的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提出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 (六)没有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两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 (七)学院研究生秘书在预答辩结束后,将《***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登记表》复印件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原件由申请人本人保管,待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在学位论文送审时一并送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二、盲审工作 (一)盲审是指送审学位论文中不出现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保密。 (二)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盲审时间安排在每年3月和9月进行。 (三)研究生部负责盲审专家的选定、论文送审和盲审意见回收统计工作。 (四)研究生部建立按二级学科分类的专家数据库,每个二级学科由10—15名专家构成。列入数据库的专家一般应是国内著名大学或重点科研机构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五)研究生部在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一式三份)后,应仔细检查其博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盲审要求,并将论文与专家评阅表送评阅人进行评审。 (六)研究生部负责将隐去专家信息后的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和指导教师。 (七)盲审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四档,具体为:同意答辩(总分≥80分)、同意修改后答辩(70≤总分<80)、修改后重新送审(60≤总分<70)、不同意答辩(总分<60)。 三份评阅意见中有一份为不同意答辩或者有一份为修改后重新送审,视为未通过盲审,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预答辩和盲审。三份评阅意见中有一份以上(含一份)为同意修改后答辩,其余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视为基本通过盲审,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学科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三份评审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视为通过盲审,可参加答辩。 (八)学位申请人可以提出盲审过程中需要回避的专家一名。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结果有异议的,经指导教师和学科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提出复审申请,研究生部提交校外专家进行复审。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2011-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诉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为7-11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系的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年一届,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复查结论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章申诉程序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或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条要求申诉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未能按时申诉者,可于不可抗

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十条申诉书应以书面提出,写明以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1、申诉人姓名、年龄、所在系、年级、专业、住所及联系电话;2、原处分单位;3、申诉事由及要求;4、时间;5、证据。三人以上同时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应由学院出具申诉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公告5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人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结论前,可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项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复查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五条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及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系别、年级、专业、住所及联系电话;2、原处分单位;3、主文、事实及理由;4、复查决定单位;5、时间;6、复查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七条申诉过程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及其相牵连事项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停止复查,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第四章附则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校学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学生团体的相关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更替),以及法律专家、学生

代表和教师代表等9至11人组成。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学生申诉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学生在递交申诉申请时,应当告知其回避权利。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含: (一)申诉申请书(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 (二)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学校做出的处理文件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流程

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流程 下文给大家带来的是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流程。大家都知道毕业论文完成之后都需要参加统一的毕业论文答辩,答辩前需要学生进行开场白,也就是对个人的姓名、论文题目、导师、以及论文的创作背景等做一个简单的概括。希望此次带来的论文答辩流程,对大家论文答辩有所帮助。 一、博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导师同意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二、预答辩由院系组织本专业的2-3名专家进行,预答辩不合格的不能参加答辩申请。 三、答辩申请登入研究生学位管理系统(账号名为学号,密码为出生日期)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答辩申请。请留意答辩申请的安排。 四、资格审核院系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五.、论文抽检研究生院在申请答辩的名单中进行抽检。 六、论文评审 A:未被抽中盲审的博士生可以在研究生学位管理系统下载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由院系组织论文评审。 未被抽中盲审的论文评阅人为5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的专家),其中至少2人为外单位(至少1人是科研机构)专家,博士生导师至少3人。评阅意见有不合格的论文不能组织答辩 B:被抽中盲审的博士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研究生学位管理系统上提交匿名论文,根据盲审结果决定是否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抽中盲审的由学位办送出盲审,评阅人为3人,如果院系有另外要求,按院系的规定执行。 关于盲审结果的处理办法请见《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和组织答辩工作的几点说明》(修订) 论文评阅结束,并且结果全部为同意答辩的登陆研究生学位管理系统下载学位申请材料 七、论文答辩答辩前一个星期,答辩委员会秘书向校学位办提交有关论文预答辩材料(预答辩记录需导师签字),领取表决票,同时在网上对答辩进行公告(研究生答辩网上公告系统)。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人为外单位(尽可能1人是科研机构)专家,博士生导师至少3人,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八、学位申请博士生答辩结束后,申请学位。按上交材料清单向院系和研究生院学位办报送相关材料(校学位委员会于每年3、6、9、12月召开例会,对应接受材料截止时间为2、5、8、11月底);博士生将论文电子版报校档案馆(论文上传系统)。 九、信息采集请在网上填报--研究生学位授予网报系统。网上提交后请打印此登记表,本人签名后连同学位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学位办。 阅读延伸:你需要知道的论文答辩技巧 1、PPT的制作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各个学校应该结合各校办学治校的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校申诉制度。结合牛志奎老师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程和自己在网上查询的一些资料谈谈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的理解! 首先作为一个制度当然有主体,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和政教处及其辖下各年级组、科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应该要有明确的申诉范围,能够让学生明确自己当自己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能对未成年人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行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也不能予以开除处分或勒令退学。否则未成年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3.学校或教师擅自对学生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4.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

记、个人疾病、个人考分排名等; 5.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三.要有明确受理机构,能够让学生知道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该去哪些地方和组织申诉! 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党总支、学校办公室、工会、团委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每个制度都有程度,有了程序才能有条理。申诉制度的制定应该有简单明了的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XX学院学生手册-12、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 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法律顾问和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与申诉案件的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过申诉案件处分决定者,应回避。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申诉人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内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并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博士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可申请论文答辩: 『特别说明: 1不论是哪一级的博士生(从事军工项目研究的除外),在2006年7月1日起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向SCI刊物投稿一次,同时向学院研究生科提交《电气工程学院博士生SCI收录刊物投稿审定表(见附件1)》、SCI收录的刊物投稿的原文及稿件接受函; 2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截止时间:3月份、6月份、9月份和12月份申请学位者,分别必须在1月26日、4月26日、7月26日和10月26日底前将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报告、规定份数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学位论文评阅书等材料交到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研究生教育科在收到以上材料并审查符合要求后立即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学院确认”按钮予以确认,系统将自动开始计时。并报一份符合双向隐名评审要求的学位论文和评阅书到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凡是在截止时间后提交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将列入下一次学科/学部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核。』 98级之后00秋季之前入学的博士生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体操作程序看三) (1)已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见附件)A类刊物上发表(含录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 (2)至少发表、录用1篇论文被SCI、EI收录(发表学术论文都应为第一作者或以导师为首的第二作者); (3)获得国家科研成果奖; (4)获得署名在第1-4名之间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00秋季入学(含00秋)的博士生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体操作程序看三) (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2)获得署名在第1—第4名之间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3)已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见附件)A类刊物上发表(含录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工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必须发表至少1篇A类论文,另一篇A类论文可用2篇B类论文替代; (4)至少1篇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 被ISTP、ISSHP录用的每篇学术论文可按1篇A类刊物论文计。 02年春季及秋季入学的博士生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具体操作程序看三):

武汉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证校内申诉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及各方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本市中小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 提出申诉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为申诉人,被申诉的校内有关部门、人员为被申诉人。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 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 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及群团、学生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组成。条件具备的,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学校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邀请其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总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半数。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在公开自我推荐、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名单。 委员每届任期2至3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全体委员集体推荐产生。 第六条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遵守法律法规、公众形象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有参与民主议事的意愿与能力等基本条件。 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申诉事项,不得有拖延推脱、偏袒包庇、徇私舞弊等方面不当行为。 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委员进行法律知识等方面培训,并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条件。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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