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税收几个问题的探讨_1
【中翰环保税】税务部门遇上环保税: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中翰环保税】税务部门遇上环保税: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来源:广东地税微刊作者:孙涛(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一处)中翰环保税服务团队中翰首席环保税专家刘伟老师批注本文章是《广东地税微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孙涛老师的文章,虽然是发布于实施条例之前,但仍有一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跟进与理解、推动。
站在税务的角度来看环保税,与站在环保的角度来看环保税,可以让我们多层级的在实施层面推动环保税的开启与征管完善。
-正文-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特点,2018年环保税开征在即,笔者在开征实施准备过程中总结了相关的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环保税征税范围与排污费征费范围是否一致从大的分类讲,排污收费项目和环保税的税目都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征收范围基本一致,但也存有些差异,两者范围并不完全重合。
环保税和排污费对应税(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都是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排放口的前三项大气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或环保税,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排污费或环保税,而且每类污染物种类也都一致。
但是2015年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实行挥发性有机物(属于大气污染物)排污收费试点,而挥发性有机物种类较多,征收管理比较复杂,最后没有将其列入环保税税目,但挥发性有机物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成分已经在税目之中。
阿伟理解:(1)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挥发性有机物要不要征收环保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具有致癌性,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大气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质,在复合型大气污染形成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会计实务:基于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若干构想

基于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若干构想论文关键词:绿色税收;绿色税收制度;排污税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应运而生。
绿色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如何在我国现行税制基础上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我国环境的基本状况及绿色税收制度的提出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生产者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导致对森林草地资源的过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场等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场的退化;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发展迅速,致使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对我国的大气、陆地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
有关资料表明:燃煤、化工废气所造成的污染,使全国500多座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大多数都不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使全国131条流经城市的河流有80%被污染,特别是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一些重要的大型湖泊,其污染程度已影响到城市的正常供水。
可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地治理和防止我国的环境污染,就要求我们不仅需要采取法律、科技、计划等手段,而且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手段。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环保方面也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绿色税收理论的提出和实践,使税收调控职能在环保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
绿色税制从广义上讲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税种和税目及税收优惠的总称。
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而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同时也成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
环保税法的心得体会5篇

环保税法的心得体会5篇一.《环境保护税法》的解读作为排污费改税,环境保护税在制度设计上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费制度的内容。
但同时,结合排污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收费改为税收的性质转变在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以及国家在环境保护调控上的需要,环境保护税法在相关制度上进行了必要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是征收范围有所调整,恢复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都是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但环境保护税从立法角度考虑,将应税污染物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比较来看,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将噪音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将排污费实际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在制度中给予明确;二是在固体废物防治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排污费在实践中实际停征,这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恢复了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二是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
在计税依据上,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
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的前3项征收中独立出来,这种制度设计相当于扩大了环境保护税的税基。
此外,对于新增加的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是税率水平总体适度,地方拥有调整税率的权限。
2014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将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中的重点污染物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
当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而环境保护税是将所有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率水平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
关于完善环保税收政策的探讨

行定额税率 。尽管 20 年以来 , 07 焦煤 资源税适用税 额和铅 锌 矿 石 等税 目资源 税 适 用 税 额 都 进 行 了 上 调_ , 1 但长期以来我 国的资源税 只是针对部分不可 J
再 生 资源 所 获得 的收益 征 收 , 直都 被 作 为一 种 调 一 节 级差收入 的手段 , 在政 策制 定执 行过 程 中, 环境 其
业 购置用 于环 境保 护 、 能 节水 、 全 生产 等 专 用 设 节 安
国等国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 。其 中 , 瑞典 于 1 1 9 年 9
1 月开 征二氧 化 硫税 , 该税 是 根 据 石 油 、 炭 的含 硫 煤
量来征收的。 _ 4 二氧化碳税是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 的一种 环保税 。二 氧化 碳是 造 成地 球 温室 效 应 的重 要原因, 征收此税的 目的是减少各种燃料 的使用 , 以 减 少二 氧 化 碳 的排 放 量 。芬 兰 率 先 开 征 二 氧 化 碳 税, 随后瑞典 、 挪威和丹麦等国也相继开征。这些 国 家 通 常对 石 油 、 炭 、 煤 天然气 、 化 石 油气 、 液 汽油 和 国 内航空燃料等含碳矿物能源 征收此税。 [二氧化碳 5 税设计的税率 由两部分构成 : 一部分 由该能源的含 碳 量决 定 , 有 固体和 液体 矿物 能 源包 括 煤 、 所 石油 及 其各种制 品都要 按照其碳含 量缴纳该税 的碳税部 分; 另一部分是 为调整 由于能源级差带来的采肥弃 瘦 现象 而设 置 的能源税 。欧洲 发达 国家 的二 氧化 碳
28
维普资讯
目的所得 , 以免征 、 可 减征 企 业 所得 税 。企 业 综 合 利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周扬胜;张国宁【摘要】The ifrst deliberation of the Draft 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has been ifnished and its full text was issued for comment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This paper discussed some issues about the draft law that the suggestions might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to revis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for the taxpayers of water pollutan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we suggested distinguishing three type behavior agents including enterprises,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other producers and business operators, centralized urban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and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As for the taxation scope and method of air pollutants and water pollutants, we suggested that heavy metals in air pollutants should be imposed tax as same as water pollutants in the short term, and the scope, selection principle and equivalent value of taxation pollutants must be reviewed and redeifned in order to separate from emission standards in the future. As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for solid wast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we suggested the utilization process should exempt from tax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eeting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requirements, and the raw materials and products which come from solid wast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are beyond the scope of this law. In addition, we proposed tha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should cover product life cycle in the future which include producing, using and disposal procedures.%《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已经初次审议并公布草案全文征求意见,本文对草案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期望这些建议能为修改法律草案条文提供参考。
关于环境税费研究的一个述评

限、政府 目标偏离等方面 予以 系统 论述_ 。该 研究不 断 2 j
收 稿 日期 :2 o—0— 2 08 3 6
—
16 一 5
维普资讯
第 2卷 7
5期 28 第月 O 年5 O
工 业 技 术 经 济
V第.o 总2 N5 07 . 1 .
15期 7
14 环 境 税 费 效 果 研 究 .
要素之间的关 联性 ,故能够更 好地反 映现实 ;并 且 ,通
早期以庇古 为代表 的福利经 济学家对环境 税费的效 果研究主要集 中在 环境税对 负外 部性 的矫 正作用上 ,强 调了其环保功 能 ,忽视 了其 收入功能 。其后 ,以欧美 为 代表 的一些经 济学 家在承认环境税费环保作用的基础上 , 提出 了环境税 可以通过减少扭 曲性 税收的方式使人们在 非 环 境 方 面 受 益 。T Uc ( 97 、P a e ( 9 1 u ok 16 ) er c 19 )和
对有害环境 的产 品或行 为征税 的依 据研究 ,以庇古 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 家集中从负外 部性进行论述 。国内 的学者 ,以中国海洋大学 的杨 林为代表 ,则从 市场失灵 与政府失灵两个角 度,包括 环境的公共 性、市场机制对 外部效应无法 内化 、环境 资源产权虚置 、环境 市场不充 分 、环境信息不对称 、政策制定 不 当、政府 调节手段有
的宏观背景下 日益 凸显 。由此 ,对环境税 费的现 有研 究成果进行梳理并预测其发展 方向,极具意义 。本
文 正 是基 于 该 出发 点 ,从 环 境 税 费概 念 、开 征依 据 、 标 准 、取 得 效 果 、政 策 评 价 、方 案 设 计 7个 方 面 ,
总结与归纳 了现 有的研 究成果 ,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做 简要评析 ,指 出当前的研 究难 点主要在 于征收补偿 标 准 以及 主体 确 定上 ;弱 点 则 在 于 环境 税 影 响 效 果研 究过 于笼 统 , “ 盈 ” 效 应 论 在 中 国作 用程 度 的 定 双 量分析较 为缺 乏;产品生命周期的研究也相对不足 ;对 国际化环境 问题研究稍微滞后 ;在环境税开征可 能 引发的受损 范围、受损程度尚缺论述 。据此 ,笔者认为 ,今后环境税 费研究的方向也是 当前研 究的重
关于开征环境税的思考

2 . 环境保护税收
在当前我国现行的税 收制度 中 , 还 没有设立 独有的环 境保护 税种 , 关 于环境保护 的税 收制定 主要集 中表现在具 有环境保护思 想的税收条款 中。环境 保护税 收规范鼓励 引导环境 保护 的行为 、 促 进支持环境 保护产业 的发 展和制约污染行 为的政策规定 , 初步
并提 出相 关对 策。
3 6 1 0 0 5 )
成本 内部化 , 但现行排污收费在实践中存 在诸 如收费标 准不合理 、 收费范围宽而无 序、 收费项 目乱等问题 ; 此外 , 从 管理 的角度看 , 税 和费也有本质的区别 , 税 具有强 制性 , 而费具有 行政性 的。 因此 , 现行排 污收费制度对整 治污染的作用 大大弱化 , 有必要将 部分排
在我 国, 现行环保 收费主要包括 : 绿化 费、 排污 的收费、 生态环
环境收费多。政府 的权 力通 常会 变成腐 败 的根源 , 从而 为政 府某些部 门乱收费行为滋生 和蔓延 提供 了土壤。在这种 环境 下 , 环境收费增加 , 环境“ 费主税辅 ” 就成 了一种必然 。 目前环境 收费 行为仍 占主导地位。环境 收费多 , 不仅让人们不堪重负 , 而且也不 利于对环境收费行为进行有 效的监督 。 环境税种少 。我国现行 税制中涉及环境保 护方 面的具 体 的环 境税种规定得太少 , 如前所述 , 目前 只有 消费税 、 资源税 、 车船使用 税、 城镇 土地使用税 、 城市建设维 护税 和耕地 占用 税几种 , 缺 乏系 统性 , 不能适应我 国新 形势下环境 和资 源保护 的要求 。现行 税法 中只规定 了一些阶段性 、 临时性 、 辅助性 的环保措 施 , 如在企 业所 得税 中只规定 了治理污染 、 保护环境 的奖励措施等 , 而大多数税种 对于环境保护 的设计非常粗糙 , 保护范 围极其有限 , 而且 调节力度 不够 。 三、 开征环境税 的相关建议
国内外关于环境税问题研究的文献述评——兼论我国推行环境保护税的若干重要问题

国内外关于环境税问题研究的文献述评——兼论我国推行环境保护税的若干重要问题财经政法资讯2011年第2期研究综述国内外关于环境税问题研究的文献述评——兼论我国推行环境保护税的若干重要问题●刘源邹正峰环境保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对环境税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本文尝试将国内外学界关于环境税领域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以展示环境税研究的全貌.在我国当前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环境保护税改革需要关注我国的税制现状,并仔细审视环境保护税的目标和功能定位以及相关税种整合,部门协调合作等若干重要问题.一,引言环境税可溯源到上世纪20年代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在外部性理论基础上所提出的庇古税.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中,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对环境税的研究起步较晚.2O世纪9O年代初期,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的持续恶化,我国税收理论界对税制绿化问题的研究日渐深入. 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的一项具体措施即为”研究开征环境税”,至此,有关环境税的研究被提上议事日程.同年l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 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毫不松懈地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工作”.本文将对当前学界有关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述评,并对环保税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以探讨,以供决策参考. 二,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环境保护税研究的文献述评(一)国外学界关于环境保护税研究的文献综述环境税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在其外部性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由于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庇古提出对单位污染征收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即为庇古税.庇古税只是一种理想的工具,本身很难在实践中作为政策实施, 因为它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假定——征收当局对相关的成本和收益有完全信息,而这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继承庇古税收思想的基础上,Baumol和Oates于1971年提出标准收费法,他们分析了实践中庇古税在设计和计算上的难度后,提出了一种能使外部性内在化的替代方法.之后也有一些经济学家在庇古税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设计方案. 在20世纪后半叶,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55研究综述财经政法资讯2011年第2期恶化,环境保护税问题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关注,并成为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以及公共经济学的研究热点.OECD国家在1972年就提出了着名的”污染者付费原~1](PolluterPays Principle,简称即PPP原则)”,并以此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绿色税收政策.1990年, Tietenberg(1991)就减污静态成本进行了实证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与命令控制手段相比,绿色税收会产生较强的刺激.1992年, StephenSmith在{Taxationandthe Environment}--文中较系统地对绿色税收的政策目标,绿色税收分类及其作用原理进行了阐述,并将有关绿色税收效应的实证分析成果加以总结和评述.早期对庇古税的研究忽略了绿色税收在财政收入上的影响,近年来有学者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Beovenberg和Goulder(1995) 通过一般均衡分析研究曾指出,从收入角度看,环境税是对要素的一种隐性征税,其效果低于直接对劳动力征税,因此,在财政中性的前提下,通过环境税对劳动力进行替代,并不能降低劳动力的税负,甚至有可能会提高劳动力税负.随着绿色税收的研究视角逐渐转向宏观层面,”双重红利”(doubledividend)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双重红利”观点最初出现在1967年Tullock对水资源研究的命题中,他第一次建议减免以前已存在的以收人为动机的税收,通过绿色税收来弥补,改善环境并且降低税收体制所产生的福利成本.真正对绿色税收”双重红利”的研究最早开始于Sandmo于1975年所发表的一篇把最优税收分析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的开创性论文,随后关于所谓”双重红利”假说的文献逐渐增多.这些研究认为,绿色税可以通过降低污染活动而提高社会福利,而且可以降低税收系统对收入,销售或者其他扭曲税种的依赖,从而改善税收系统.但是,在现实条件下,”双重红利”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新的研究56认为引入绿色税收本身将加剧既存的扭曲和提高额外的负担,这一影响将超过削减既有税种征收绿色税所带来的收益.因而,”双重红利”有可能是不存在的(Goulder,l994).有关”双重红利”的讨论也引发了经济学者们研究绿色税收影响效应的兴趣.据Fullerton和Metcalf(1998)的研究,”双重红利”这一术语起源于(1991)提出,二氧化碳税收入应被用来大幅度减少现有税收的税率,以减少现有税收如所得税或资本税的福利成本,这样一种税收转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负福利成本获得环境收益,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双重红利”.”双重红利”效应的第一重红利为征收环境税可以保护环境,使生态受益,另一重红利为环境税收能够降低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的超额税收负担,同时为政府带来收入用于其他社会福利,如扩大就业等.Bovenberg和Mooij(1994)提出了影响“双重红利”的两项效应:第一为”收入返回作用效应”(revenue—recyclingeffect);第二则是”税收相互作用效应”(Ta】【一interaction effect).收入返回作用效应是指政府将绿色税收人用以降低劳动所得税率,从而诱发劳动供给意愿,降低工资率,达到促进就业的效应.税收相互作用效应是指课征绿色税之后将导致污染性商品成本提高,相对造成工资降低,休息活动的成本降低,减少人们的工作意愿,并减少政府税收,那么绿色税反而可能会恶化劳工市场.绿色税收的分配效应往往也是绿色税制改革在实践中是否可行的政治考量依据之一(SilviaTiezzi,2005).相关实证研究表明,碳税等绿色税收可能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但是这也取决于实证所采用的建模方法,结论并不是绝对的.学者Bosquet(2000),(2001)先后分析了一些研究环境税的成果后得出:在环境税实施地区CO减少量非常明显,按短期或者长财经政法资讯2011年第2期研究综述期记录的就业边际收益,还有投资和消费价格都有一定的变化.(--)国内学界关于环境保护税研究的文献综述2O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才开始有一些零星的文章把西方的绿色税收理论引介到我国,主要从税制设计的角度,简要地说明我国开征生态税收的必要性,环境保护的初步设想等(如王金南,1994).王惠忠(1995)在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以及局限性的前提下,提出应适时开征相对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并提出了具体的税率设计和减免税优惠等设计方案.而沈满洪(1997)认为解决环境问题不能就环境论环境,还要考虑体制背景和政治因素,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从而提高环境经济手段如环境税的效率.对于绿色税收的内涵,汪素芹(2001)认为所谓绿色税收,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绿色税收政策的理论依据在于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于凌云和吴俊培(2007)认为绿色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进行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收, 其制度安排涉及如何利用税收杠杆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贾康和王桂娟(20oo)则指出,所谓环境税制(国外文献中称为EnvironmentalTaxation. Eeo—logicalTax,Eco-taxation,GreenTax等等),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环境税制的完善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同时还应与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进展过程相协调.对于绿色税收的方案设计,安体富和龚辉文(1999)认为发达国家提出的”绿化税制”就是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通过分析后他们指出我国应完善环保税收措施,对高科技环保技术给予税收鼓励,制定环保产业政策,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并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而贾康,王桂娟(2000)~指出暂时还不应急于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费”改”税”,目前应重点考虑开征环境保护税,并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对具有消费行为的消费者普遍征收以筹措公共环保资金,同时加强纳税人的环保意识,但税率不宜过高.饶立新和李建新(2o05)认为,我国应该确立资源环境税为我国税制结构的第三大税类,其依据是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念在我国的确立,而且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环境税”三大主体税类”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大目标”的重要体现,此外循环经济的运行模式”利用资源——制造商品——获取利润”也会促成资源环境税,商品劳务税,所得税在未来整个税制结构中三足鼎立之势.关于绿色税收的功能定位,国外研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双重红利”,而国内学界对此概念的引进和发展尚未完全成熟,主要是介绍国外的研究现状,还有一些结合了CGE模型对我国或部分地区征收CO税和SO:税的效应进行模拟,进而推究”双重红利”的存在性.张雪兰,何德旭(2008)就对国外学界关于”双重红利”的理论基础,研究分歧,影响因素等研究进行了文献分析,并提出了对我国绿色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而司彦武(2007)运用最优税收原理分析环境税经济效应后的结论是”双重红利”假说并不成立. 但是仍主张对现有税制进行”绿色化”改造, 引进新的环境税,并进一步增强其增收力度.(三)对国内外学界研究的简要评价国外关于绿色税收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即从庇古税有关环境负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到”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产生,再到就环境税的经济效应特别是”双重57研究综述财经政法资讯2011年第2期红利”效应进行的研究,可以说已经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绿色税收已不仅仅只限于改善环境,解决负外部性问题, 而在发挥潜在经济效率,减少传统经济扭曲甚至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劳动就业率等方面都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国外学界的研究也不再局限于外部性和公共品等传统的思维,从微观视角发展到宏观视角,从局部均衡发展到一般均衡,从理论研究发展到兼顾实证研究,研究更加深入和全面.西方国家环境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也为有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详实的资料数据.而国内的研究稍显落后,目前我国对环境税的研究还局限于国外已有的研究基础, 主要在绿色税收基础理论,OECD国家环境税实施经验的比较借鉴,现行税制的绿化程度,绿色税收的实现机制和方案设计等方面有一定的深入探讨.从国内的研究来看,国内学界普遍认同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环境税, 认为我国有必要推行绿色税制改革,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是在具体的方案设计和推行方式等局部性的方面存在一定分歧.国内的研究提出了在中国推行绿色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但是在实证分析上仍具有进一步深入的空间.综合来说,国内外的研究已经到了一个很成熟的阶段.但是国外的研究建立在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体制背景下,并不一定与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以及社会环境兼容.而国内的研究也大多建立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 并大量借鉴国际经验,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转轨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制度背景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税制体系现状等因素来进行考究.针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经济大背景下,笔者将在下文就我国的环境税重大问题作以简要的探讨. 三,新时期推行环境税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58(一)环境税的目标定位及税系设计问题我国现行税制的绿化水平较低,缺乏定位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而设立的专门税种,但是一些税种的具体规定中都含有一定的保护环境的意图.只不过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这些政策的设计缺乏从环境资源保护角度的全面考虑,因而对环境资源保护的作用存在局限性.从实际效果上看, 作用还十分有限,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激励和抑制效应.既然是出于绿化税制的目的,又限于我国现阶段经济转轨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贯彻绿色税制就必须通盘考虑,不能脱离现有的税制体系,不然就是空中楼阁,缺乏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实施税制绿化改革必须统筹兼顾两个方面:一是设计独立而目标明确的环境保护税,二是在推行环境保护税的同时带动其他相关税种的绿化进程,实现整个税系的协调配合.在环境保护税的目标定位上,必须明确下面三个要求: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筹集环境保护的资金;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和优化税制.对其他税种的改革与优化必须考虑保护环境的因素,并兼顾与环境保护税协调配合.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上也应通盘考虑,推动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二)环境税的功能定位及征管绩效问题通过征收环境税,政府可以为整治环境筹措更多的资金.但是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环境税被定位为一种行为调节税,主要是通过改变市场信号,鼓励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而不是单纯地筹集资金.在我国推进环境税改革必须明确环境税功能的定位,应重视其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实现”可持续”目标的调节功能,而不能单纯以促进税收增收的收入功能为目的.绿色税收政策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这样才能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同时可以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来抵消财经政法资讯2011年第2期研究综述新增环境税的扭曲,减少社会福利损失.因此,在设计环境税制方案的时候,不能以收入来设定考核标准,同时又必须尽量做到应收尽收,以实现其调节的功能.环境税的收入应专款专用,为治理污染,环境技术创新提供一定的专项资金.方案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和征管效率的问题,使环境税真正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环境税系整合与部门协调问题环境税的开征会涉及到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多个方面的问题.环境税的征收需要配备专业人员,测试设备和计算设备,对环境资源的破坏程度进行度量,对固定的排放源进行监测,若由税务机关直接征税,操作成本太大,而且易导致税收流失. 因此,可以考虑国家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多个部门间协调配合进行.这样既可减少操作成本,又有利于形成国家税务机关,环保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依法征税的征管机制.环境税的推行也宣告着排污费的历史使命结束,作为在特定历史阶段对遏制环境污染,确保综合治理起到一定作用的举措,排污费的停征是必要的.其征收范围偏窄,征收标准偏低,征收力度偏弱,在现阶段已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但是环保部门作为多年来排污费的征收部门以及环境治理的管理机构,在经验上,技术上都能为税务部门提供良好的协助.而税务部门的权威性以及税收强制性, 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都使得环保税比排污费更具调节作用,更能胜任经济高速发展下的我国”环境卫士”的角色.环境税的专款专用,用于环境综合治理,也给了环保部门合作监管的激励.四,我国推进环境税改革的政策建议首先,应把推进环保税与促进环保产业的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发挥政策和制度合力. 课征环境税实质上也是将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到企业成本和市场价格中,从而对企业和消费者行为产生影响.鼓励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也能产生相似的效果,与环保税合力后更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绿化税制的角度上要以开征新的环境税作为核心,对现有税种进行改造形成协调,调整税收优惠体现绿色导向.其次,进一步推行环境税试点,对环境税的治理效果,对征税的成本收益进行评估.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更多的实证分析和研究, 取得在我国推行绿色税收的真实数据.同时, 对征收环境税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对税务和相关部门征收环境税的成本进行分析.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设计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方案.再次,通过环境税的建设,带动相关税收立法的完善.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不同税种的环保职能,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绿色税收矫正功能的最大化.对各税种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减免优惠等措施进行更完善的整合,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的更新换代,重视税式支出即税收优惠政策对环保领域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推动作用. 复次,协调与环境保护相关各政府部门的利益.在环境的监管上应发挥已发展成熟的环境保护部门的作用,同时协调好其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使税务部门更好更省地征收环境税,节约征收成本,发挥国家税收的权威性,提高企业和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在税权的划分上应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既给地方政府更好地治理环境的激励,在专款专用约束下又能增加地方收人用于更好地改善环境.同时我国东西部的发展不均衡, 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现实差别进行调整.中央政府进行宏观上的指导,监督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地方税收的恶性竞争.口参考文献:59研究综述财经政法资讯2011年第2期【1]Pigou,【M1_London.【2]Paulns,唧,UniversityofMaastricht,1995.【3]Baumol,Willi舳EnvironmentalPolicy【M】.Cambfid-ge:CambridgeUniversity ,2nded.[4]environmentalregulation[Policy,l99l,6,6:125—178.【5]ENVIRONMENT:GEC92-31.[ environmentallymotivatedtildesinthepresenceofother taxes:【5[7]Tullock,[,3(2):.【8]Sandmo,Externalities岍.SwedishJournalofEconomics,1975,77:86—98.[..EnvironmentalTaxationandDoubleDividend:AReader’sGuide[,2:157—183.【10]G?M?Grossman,A?B?(2):353_377【11]【,andDistortionaryTaxation叨.AmericanEconomicsReview, :1o85-1089.【13]impactofCarbontaxationonItalian册.HouseholdsEnergy policy,2005,33:1597-1612.【14]:Doesit?.2Ooo(341:19-32【15]Bosquet用1eRoleofNaturalResourcesin FundamentalTaxReforul;.【16]王金南等.市场经济转型期中国环境税收政策的探讨咖.环境科学进展,1994,(2)【17]王惠忠.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设想叨.财经研宽.1995.(2)【满洪.论环境经济手段们.经济研完,1997,(10)【191汪素芹.绿色税收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叨.税务研究,2000,(1)【2o15-凌云,吴傻培.促进云南省绿色经济发展的税收实践与探索忉.税务研究,2007,(9)【2l】贾康,王挂娟.改进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探讨田.税务研究,2O0o,(9)【22】安体富,龚辉文.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税收政蓑叨.涉外税务,1999,(12)[231康,王桂娟.改进完善我国环境税剥的探讨珊.税务研究,2000,(9)【24]~EA新,李建新.建立确立赍泺环境税为我国税制的第三主体税种忉.税务研究,20o5,(9)【25]~-雪兰,何德旭.双重红利效应之争及时我国绿色税帝J改革的政策启示田.财政研究,2008,(3)【261司彦武.环境税经济效应分析——一个理论框架叨. 税务研究,2O07,(11)(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环境税收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环境税收在政府实现环境政策目标方面的有效性随着可持续逐渐被各国政府所接受,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
一般来说,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手段,主要包括管制手段(Command and control instrument)和市场机制(或称为经济手段)(Market—based instrument)两种类型。
管制手段是指采取禁令、法规等形式,规定排污标准,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把某些污染活动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最终实现控制污染、有效利用资源的目的。
具体包括规定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等。
市场机制是通过污染者备选活动(如安装排污设施以减少污染、缴费以获准污染等)的成本与收益,引导经济行为主体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
从管理的角度看,有些手段在运用时需要由法规制定者对排污量进行监督,称为“直接政策工具”。
而其他手段只需政府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对或个人污染行为进行引导,属“间接政策工具”,如规定排污标准、收取排污费和颁布市场许可证等,都属于“直接政策工具”,而征收环境税和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则属于“间接政策工具”。
管制手段和市场机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强制性的,污染者别无选择,要么服从,要么面临仲裁和行政惩罚;后者是非强制性的,污染者可以对政府提供的某种经济刺激作出灵活的反应。
与市场机制相比,管制手段的优点在于管理的权威性、指令的严格性和迅速有效性,但同时也造成了效率上的损失,主要表现在:(1)管制手段对生产和消费过程所涉及污染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没
有考虑企业之间成本与收益的差别,对所有企业采取“一刀切”式的做法,妨碍了企业对污染的自由选择,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2)管制手段缺乏对企业技术革新的刺激。
污染者如果达到了政府规定的排污量标准,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努力治理污染,因为这样做只会增加企业本身的成本,却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好处。
但如果采用市场机制手段则不同,例如政府对污染征税,污染者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排污量都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税收,这会促使污染者想方设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直至使排放量低于规定的标准。
同时,征收环境税还可以持续不断地刺激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以便减少纳税,增加盈利。
由此可见,市场机制更有利于进行成本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在市场机制方面,采取征收环境税以加强环境保护的优点更为突出。
(一)征收环境税能取得“双重收益”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有效地矫正外部负效应,实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财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标的实现。
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中,所得税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但是,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对所得征税,会影响人们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抑制储蓄和投资,把对所得征税称为“扭曲性税收”。
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得税所占比重越高,超额税收负担越重,税收效率越低,越不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
而环境税则属于一种“矫正性税收”,不仅可以通过征税增加污染企业的成本,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政府还可以把征收的环境税收入用于对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的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实现所谓的“双重收益”。
在欧洲一些
国家,由于对工资征税的税率较高以及严重失业等,人们提倡以征收环境税来替换对劳动所得的征税,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就业水平。
在此,这种政策的“双重收益”表现为加强环境保护和降低失业水平两方面。
正因为如此,环境税收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兴趣,被称为“无悔政策”。
(二)与其他经济手段相比,征收环境税更便于管理环境税是指政府以控制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污染程度的不同,针对某些污染行为或产品按一定比例或数量强制取得的一种税。
根据课税对象不同,环境税收可分3种类型:(1)对污染的最终产品征税,如对机动车辆征税;(2)对污染的投入物征税,如对煤征税;(3)对污染物本身征税,如对硫征税。
与征收排污费和颁发许可证相比,征收环境税不需对产品的排污数量进行测算和监管,只需了解相关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设计出适度的税基和税率。
环境税一旦征收,即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政策制定者不需随时调整收费水平和规定相应的交易价格,可确保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三)征收环境税符合税制发展的总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纷纷实行了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增加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要的税制改革,这一趋势为我国政府适时开征环境税、实行以“绿色税制”为内容的税收改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机会。
二、环境税收实施中的效应从财政角度看,良好的税制应该是在符合效率、稳定和简便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财政收入。
然而,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标准来衡量环境税时,却往往会出现环境税收效应之间的矛盾。
一般
来讲,征收环境税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应,即财政效应和环保效应。
财政效应,是环境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的效果;环保效应,则是降低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的效果。
如果征收环境税既能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则是最为理想的。
但是,在具体运用中,这两方面的效应通常是相互矛盾的。
比如,为了有效地实现环保效应,在运用税收刺激机制时,税率水平应尽可能高些,以达到减少消费,降低污染的目的。
但是,这种机制的效应越明显,污染降低的幅度越大,财政收入则会越少。
例如,瑞典对污染性的燃料征税后,导致了这种产品消费的减少,使这种产品最终退出了流通市场。
同样在瑞典,由于税收在环境效应方面的成功,对硫征税的财政收入急剧下降,瑞典在开征此税以前,预计财政收入大约为5亿~7亿瑞典克朗,1991年实行这种环境税后,到1997年,其财政收入却从原来的3亿瑞典克朗降到2亿瑞典克朗。
环境税财政效应和环保效应的协调与矛盾,主要取决于征税产品的需求弹性。
比如对汽油征税,如果对汽油的需求是无弹性的(即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汽油的需求产生影响),那么,这种税就会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财政效应将十分明显;但对汽油的消费量及车辆排污量减少的程度影响较小,环境效应不明显。
反之,如果汽油的需求弹性较大(提高价格会限制需求),那么,征税的结果就会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并同时减少对汽油的消费、降低排污的数量,这样,就会表现为环境效应较大而财政效应较小。
一般而言,需求弹性越大,产品的可替代性越强。
当征税范围仅限于很狭窄的产品时,需求弹性就会较大。
征收范围狭窄的税与范围较宽
的税相比更容易产生较大的环境保护效应。
此外,对多数产品而言,从长远来看需求弹性往往更大些,因为消费者有更多的时间寻找其替代品。
因此,环境税收通常会在短期内产生较大的财政影响,而在长期内产生环保影响。
除此之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在对环境税进行时,还提出了环境税收在社会再分配和竞争能力等方面的效应问题。
从再分配效应看,征收环境税可能会对公平分配产生不利影响,即这种税对贫困家庭的影响比对富裕家庭的影响要大。
特别是当这种征税产品为生活必需品、其替代品很少的情况下,这种影响就更为严重(比如对汽油征税),表现为一定的累退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税制设计时,尽可能选择征税范围较狭窄的商品为征税对象。
同时,还可以通过降低低收入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或把从环境税中取得的一部分收入用于对低收入家庭补贴等方式予以补偿。
从对竞争的影响看,有人认为,征收环境税会加大企业的成本,降低纳税企业或部门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
对此,应严格区别征收环境税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
同样还应考虑环境税收入的有效使用问题。
如果把环境税收入用于降低扭曲性税收的税率,或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投资,那么,环境税收或绿色税收改革无疑会增强总体经济的竞争能力。
影响环境税收效应的另一个因素是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问题。
在美国,对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环境信托基金”,用于特定的环境项目,这种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与其他税收收入一样,作为一般性财政收
入,而不宜实行专款专用。
因为实行专款专用往往会限制政府对财政收入相机抉择的使用。
在实践中,控制环境污染的最佳支出额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征收的环境税或费用收入。
如果把环境税收入作为一种专项基金,容易使支出增加,难以通过收入回收效应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此外,专款专用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使某些部门有意识地寻求得到这种补贴,有些环境项目的实施可能仅仅是为了争取得到信托基金。
不过,从角度看,“专款专用”用来作为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工具,似乎更容易被人们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