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修订版
2024年版高速公路广告投放合同范本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高速公路广告投放合同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高速公路广告投放方1.2 乙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方1.3 丙方:高速公路广告发布方第二条广告投放内容2.1 广告形式:具体包括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悬挂广告等2.2 广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高速公路广告投放的相关规定2.3 广告时长:自广告投放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结束日期第三条广告投放位置及数量3.1 广告位置: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3.2 广告数量:按照附件一所列数量进行投放第四条广告投放时间4.1 广告投放开始日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投放4.2 广告投放结束日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结束投放第五条广告费用及支付方式5.1 广告费用:具体金额详见合同附件二5.2 支付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乙方第六条广告效果评估6.1 甲方应根据广告投放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6.2 乙方应提供广告投放的相关数据,以便甲方进行评估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地点等进行广告投放7.2 乙方应保证广告投放的相关设施正常运行7.3 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广告投放的,应支付违约金8.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投放设施的,应支付违约金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2 在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结束日期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10.3 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11.2 保密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该方应立即通知对方12.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附件13.1 附件一:广告投放位置及数量一览表13.2 附件二:广告费用明细表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4 高速公路:指双方约定的用于广告投放的高速公路路段1.5 广告:指甲方按照约定在高速公路上投放的广告内容第二条广告投放内容2.1 广告形式:包括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悬挂广告等,具体形式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选择2.2 广告内容:甲方应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2.3 广告时长:自广告投放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结束日期止第三条广告投放位置及数量3.1 广告位置: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乙方负责提供广告位的具体位置和相关信息3.2 广告数量:按照附件一所列数量进行投放,如甲方需要调整广告数量,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第四条广告投放时间4.1 广告投放开始日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投放,如甲方需要调整开始日期,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4.2 广告投放结束日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结束投放,如甲方需要调整结束日期,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第五条广告费用及支付方式5.1 广告费用:具体金额详见合同附件二,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广告费用5.2 支付方式:甲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给乙方第六条广告效果评估6.1 甲方应根据广告投放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的曝光量、量、转化率等6.2 乙方应提供广告投放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的曝光量、量、转化率等,以便甲方进行评估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地点等进行广告投放,如甲方需要调整广告内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7.2 乙方应保证广告投放的相关设施正常运行,如遇到设施故障,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7.3 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后的合同附件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广告投放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 × 违约天数 × 违约利率8.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投放设施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 × 违约天数 × 违约利率8.3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 × 违约天数 × 违约利率8.4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2 在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结束日期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10.3 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11.2 保密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该方应立即通知对方12.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附件13.1 附件一:广告投放位置及数量一览表13.2 附件二:广告费用明细表13.3 附件三:广告投放时间安排表13.4 附件四:广告内容审核标准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第一条第三方介入的概念和界定1.1 第三方:指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甲方、乙方、丙方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2 第三方介入:指在广告投放过程中,第三方参与并提供服务或履行合同的情况1.3 第三方责任:第三方介入后,对于其提供的服务或履行合同产生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第二条第三方介入的附加说明条款2.1 甲方应确保第三方的选择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2.2 乙方应协助甲方对第三方进行筛选,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2.3 丙方在第三方介入时,应确保第三方的服务符合广告投放的要求第三条第三方介入的额外条款及说明3.1 甲方、乙方、丙方应与第三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3.2 甲方、乙方、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3.3 甲方、乙方、丙方应与第三方约定服务的期限和费用,并明确支付方式第四条第三方责任限额4.1 第三方应对其提供的服务或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4.2 甲方、乙方、丙方在第三方介入时,不承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损失4.3 第三方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由甲方、乙方、丙方与第三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服务协议中约定第五条第三方与其他各方的划分说明5.1 第三方与甲方、乙方、丙方的关系:第三方作为服务提供者,与甲方、乙方、丙方构成合同关系5.2 第三方与广告的关系:第三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广告服务5.3 第三方与广告投放区域的关系:第三方应确保广告投放区域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第六条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6.1 甲方、乙方、丙方与第三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 如协商不成,甲方、乙方、丙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第三方介入的保密条款7.1 第三方应保守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乙方、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内容、投放策略等7.2 保密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五年第八条第三方介入的不可抗力8.1 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第三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丙方8.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第三方应尽快恢复合同的履行第三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广告投放位置及数量一览表详细要求:列明广告投放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包括广告牌的大小、电子显示屏的尺寸和分辨率、悬挂广告的高度和长度等。
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包括的区域。
未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广告类非公路标志是指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柱式、悬臂式、高耸式、落地式广告展示牌和实物造型等地面构筑物及附着式广告设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属】依法取得广告经营权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依法租赁或转让,依法转让的需向省级交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总体原则】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协调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厅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二)负责组织制修订相关规定和技术性标准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统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规划布局;(四)负责审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申请;(五)负责指导、协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事务性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拟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三)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工作;(四)负责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完成设置许可需要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现场核查意见和建议;(三)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工作;(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浅探

速 公路及 高速公路用地 范围的广告 ,由于相 关的政策 法 规明确 ,因此这一部 分广告管理权责 分明 ,广告物 的设 置 、 安 装 和 管 理 都 比较 规 范 ;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的广
了高管部 门广告管理上的难度 。 此外 ,还有河南 、海 南等 ,许 多省 市的高速 公路 广告市场在管理 上都存在这样那样 的不足 ,无 论是屡 禁难止 、沿路林 立的野广告 ,还 是不 同管理部 门的管 理 纠纷 深入分析 问题入手。
可 以 分 为 高 速 公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的 广 告 、建 筑 控 制 区 内的 广 告 、 建筑 控 制 区 外 的广 告 三 大 类 。 高
11 : ,这些 非法广 告导致 陕西 高速 集 团公司 每年资源 占用 费收入损失 多达 几百万元 ,严重地 扰乱 了高速 公 路广 告管理和经营正 常秩 序 。非法广告 随意压低广 告 发 布 价 格 , 形 成 广 告 市场 恶 意 竞 争 ,使 合 法 经 营 的 广 告公 司的权 益得不到有 效保证 ,造成 了高速 公路广告 管理和经 营秩序 的混 乱;非法广告还加 大 了资源 占用 费 的收取 的难度 ,仅2 0 年底社会广 告公司就拖欠资 07
然而 ,对 于高速公路广 告经营权属 问题 ,也是造成众 多纠 纷的重要原 因之 一,因此很有必 要从这一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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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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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索与争 鸣 ・
新 闻知识 (0 8 0 ) 2 0 .8
第一 ,政 策法律上 的不完善 。2 0 年 河南高速公 05 路 l年广告经营权益2 7 1 0 18 万元的总价成交 ,充分显示 了高速 公路广告经营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 益。但是,我国 目前关于此类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却很 不完善 。 《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 ,不得在 公 路用 地 范 围 内设 置 公路 标 志 以外 的其 他 标志 。 《 费 收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 ,包括 收费权 、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 转让收费公 路 权 益 的 ,应 当依法 保 护 投 资者 的 合法 利 益 。那 么 , 收 费公路的广告经营权 在什么范 围内能够 实现到什么程 度 ?如果出现权属交叉该如何协调?如何将广告经营纳 入市场化、科学化、现代化 的管理轨道、避免各类权属 纠 纷 ?这些 问题 在法 律 条文 中都 找不 到 答案 。例 如 ,虽 然各 地都有关于高速 公路控制区 内广 告的范围 ,但是 控制区外广告收益的条件依然是在利用高速公路这个主 体 ,但是这些广告经营者并不承担相应的高速公路维护 成本,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利益分配必然引起高速公路投
对高速公路广告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必要性的探讨

为车 户提供 出行服 务咨询 的综合信息化平 台。三是 建立 公路大交通量和快 捷、 安全、 舒适、 畅通的服务功能 , 降低 联 网收费拆账 中心 ,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拆账、 清分手段 , 减 社会管理成本 , 从而全面提高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作
利于 高速 公路广告业 的良性 可持续发展 。
利益不一致和 级别跨度 , 以致广告 建设、 审批的横 向协调
控制 区外广告 扰乱 了高速公路广告市场 , 然而 目前 有 过程 出现较 大的困难 。这种主 动弱化 广告 资源垄 断优势
关 主 管 部 门对 高 速 公 路 广 告 采 取 条 块 分 割 而 不 是 统 一 管 的 经 营 思 路 不 利 于 高 速 公 路 广 告 产 业 的发 展 。 而 统 一经
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收费公 路管理 条例 》
高速 公路广告 分控 制区内广告 与控制区外广告 两种。
其 第二十条 明确规定 : 收费 公路的权 益 , “ 包括收费权 、 广告 控 制区外广告 不同于控 制区内广告 , 投资建设方不需承 维 因此其成 本较低 。 经营权、 服务设施经营权 。投 资建设者 享有高速公路 广告 担 相应高速公路路段 的管理 、 护义务 , ” 导致只要有利可图投建方就迅 的经营权 , 经营高速公路广告是 高速公 路投 资建设者 回收 由于对这种广告缺 乏监 管 , 资金 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高速公路广告 受益 归属 中 , 高速 速设置广告位 ,使控 制 区内广告 受到很 大的影响。另外 , 公路投资建设者是 受益主体 。
是 高 速 公 路 广告 产 生 的基 础 , 速 公 路 广 告 必 须 依 托 高 速 会经济 文化的发展。目前 , 高 高速公路广告主要采取分散经 公路才能生存和发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15.7.21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
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收费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一)高速公路;(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国家确定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包括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
高速广告合同

高速广告合同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广告商),【甲方名称】。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广告客户),【乙方名称】。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在高速公路上投放广告的资源和权利,乙方希望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广告宣传,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广告内容。
1. 乙方委托甲方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广告内容描述】的宣传广告,具体位置为【具体位置描述】。
2. 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广告期限。
1. 广告期限为【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共计【广告期限天数】天。
2. 若乙方希望延长广告期限,应提前【延长期限天数】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广告费用。
1.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广告费用,具体金额为【广告费用金额】。
2. 广告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
四、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广告服务,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广告内容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广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广告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高速广告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高速路广告合同协议书

高速路广告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高速路广告合同协议书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高速路的广告发布权,乙方希望在其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广告位置及内容1. 甲方同意在高速路的指定位置为乙方设立广告牌。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广告牌的设计稿,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广告设计稿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牌的设立。
第二条 广告期限1. 广告牌的设立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广告期满后,如乙方希望继续设置广告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广告合同。
第三条 广告费用1. 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用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广告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广告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 广告维护及损坏责任1. 甲方负责广告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广告牌的安全稳定。
2. 如广告牌在设立期限内发生损坏,甲方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广告牌的正常使用。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广告牌损坏,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广告牌的设立位置、面积及视觉效果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应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第六条 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广告牌设立,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整。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广告费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整。
第七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制度XX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制度(试行)为规范公司广告经营管理,合理利用XX高速公路所辖路段广告资源,增加高速公路辅业经营收益,依据《XX省高速公路广告管理制度》,结合XX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厅、省局有关规定,广告设置本着搭建平台、引凤筑巢、依法审批、互利互惠、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达到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的标准。
二、广告设置范围XX高速公路征地所辖范围内和XX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两侧进行设置(进出匝道的立交互通、道路跨线桥、收费岗亭、收费船岛、收费站顶棚、服务区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等)。
三、广告设置种类单立柱广告塔、跨线桥挂牌、收费广场、服务区、收费1岗亭、收费船岛灯箱及收费顶棚等。
四、广告设置标准公司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媒体,单立柱广告牌,路牌式广告牌,跨线桥广告牌等大型广告物设计制作标准要达到抗风12级以上,耐用年限15年以上。
单立柱广告牌距高速公路路基边沟外15米(仅指互通内),跨线桥广告牌底部不能超过桥下底边。
1、跨线桥广告根据跨线桥尺寸及距高速公路高度来确定广告牌大小。
原则上广告牌高度2.5m-4m,长度20m-50m,桥头两侧2.5m禁止设置。
2、灯箱广告船岛广告1.5m×2m×0.3m;收费岗亭广告1.2m×2.5m(双) 1.2m×1.4m(双);收费广场、服务区广告2.5m×4m(不锈钢材结构)。
3、单立柱广告塔(1)互通内单立柱广告塔互通内呈点缀式设置,大互通设置3-4座,小互通设置1-2座。
广告塔基坑中心与护栏之间的距离根据柱塔高度确2定(柱塔高度18m-23m);塔柱广告版面尺寸6m×18m。
(2)互通外单立柱广告塔高速公路沿线护网外建筑控制区内两侧广告塔设置要求主线间距不小于1000m,广告塔基坑中心距护网不小于20m(柱塔高度18m-25m);塔柱广告版面尺寸6m×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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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2010-9-24 10:55 贺宏斌苑芳强【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摘要:作为高速公路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权属的问题引起了争议。
如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实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进行历史比较研究。
其目的在于构建和谐法治的公路广告行政关系,探讨法治思路,寻找法治途径,构建法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我国公路社会关系的界定,给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以清晰的利益判断和商业机会。
高速公路的法治化进程与商业利用价值紧密相联,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伴随着高速公路促进经济发展的步伐,一些商家也将高速公路视为宣传商品的优质载体。
高速公路两侧的一定空间,正在成为广告主和经营者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竞争区。
谁具有合法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主体资格、经营主体资格?其收益权分配的制度设计应该如何,值得经济与法学专家探讨。
文中,笔者从界定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内涵与外延出发,通过对高速公路投资及产权历史发展的分析,剖析高速公路广告行政、高速公路广告经营主体的变化走向,进而探讨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归属。
通过用益物权理论,来分析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理性特征,并以理论假设。
抛砖引玉,以期对高速公路广告这一新兴资源权属的规范利用与开发做一有益探讨。
一、高速公路广告内涵的界定对于广告的定义,在学理上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所谓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主,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所进行的有关商品、劳务和观念等信息的,有说服力的销售促进和信息传播活动。
”也有的学者认为“广告是把由广告主付出某种代价的信息,经过艺术加工通过不同媒介向大众传播,达到改变或强化人们观念和行为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不同于普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从广义上理解,应该包括所有形式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主要受众对象的广告,既有以固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支撑设施的广告牌(匾),又有以车体等流动实体为载体的广告,还有以票据等为载体的广告等;而狭义的高速公路广告则应该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立交桥的互通区、绿化带以及隧道口、隧道口上方等用地范围内,同时还包括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高速公路两侧除公路标志以外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受众群体的大型广告牌、广告塔、宣传牌、电子显示箱、灯箱、张贴字画、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和其他广告标牌设施等。
笔者所研究的高速公路广告是指狭义的广告。
二、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管理现状高速公路广告的经营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行政地域的特点,其规划和管理自然涉及不同地域的工商、土地、文化、交通、城建等部门,各系统(部门)执法的惯性,往往习惯于从本位主义出发,制定相应的保护规范,使其利益关系置于一定系统内的调节之中。
这些规范位阶较低,涉及自身相关法律关系又难以有效调整的规范与制度,制约了高速公路广告社会关系的正常调整。
其主要问题分析如下:(一)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及相关规范的缺失面对高速公路两侧特定空间的广告利用资源与机会,其产权关系如何界定,是当前高速公路行政法治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
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给高速公路广告管理工作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与需要。
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仅以普通的公路的法律规定及广告法律规范为依据规范,不足以在法理意义内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不足以在公平价值内体现利益规律。
高速公路广告资源属于衍生的特殊资源,其行政法治依据、制度,当然须具有升华到高速公路特殊资源调整的范畴。
高速公路有别于其他公路的融资渠道,使高速公路在经营权属及收益的分配机制上有别于其他的公路。
作为高速公路衍生的资源,高速公路广告的产权资源,在法理意义上当囊括公路路产、路权的调整范畴。
出于对路产资源的安全与价值考虑,高速公路广告行政应与公路路政执法相一致,并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平衡。
目前,《公路法》等法律的原则规定,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具有原则指导价值,探讨其相关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畴,完善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工程技术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工程法学与法制问题。
(二)广告主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造成路产资源相关权益的流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广告经营权是收费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还不能充分保证投资者应有的权益。
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土地空间,依土地权属关系可分为公共空间和非公共空间两类。
前者的地上权属于国家,后者的地上权属于使用单位或其他主体。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依法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单位,其广告经营权仅在公共空间范围内,即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
高速公路广告是直接以高速公路过往行人为受众群体,就是说,高速公路广告的出现,是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与运营的结果。
没有高速公路,就没有高速公路广告收益,两者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高速公路广告投资者是因利用高速公路的衍生价值获得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果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就产生了利益平衡的缺失,是否具有损害高速公路投资者权益的嫌疑,值得思考。
一些广告投资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在建筑红线以外(即不在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范围内)很小的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广告,从而达到逃避义务的目的。
综上所述,现有法律规范对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方面尚存缺失,不利于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投资者资金回收期长,不利于和谐、平等的高速公路社会关系的形成,更不利于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
(三)规范有序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规范尚需完善与配套《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即地方人民政府是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行政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县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有与《广告法》原则相悖之嫌,可能形成户外广告(包括高速公路广告)规划和管理的主体缺失。
高速公路广告是否属于“户外广告”的范畴,“户外”和“公路两侧”是否属于同一空间范畴?是否属于同一调整对象?是否应该考虑相邻法律利益关系的问题等,值得推敲。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广告商业利益调整等规范的问题还将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家审批监管户外广告(包括高速公路广告),调整广告社会关系,是否可以包容所有的广告社会关系,值得思考。
如果由规划、交通、环卫、城建、公安等多头行政共管,其法治成本和效率又将引发什么问题?可见,形成统一有序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价值。
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历史比较分析在《公路法》出台前,高速公路作为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所有权归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经营。
高速公路广告没有纳入到路产的范围之内,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所得收益由国家享有。
1987年10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路法》出台后,我国公路的投资格局发生了变化,其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更具有产权利益保护特征。
根据《公路法》规定,为了筹集公路建设基金,加快公路建设速度,国家允许具有特定资格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国家允许将其经营权有偿转让,这就使得公路所有权与经营权具有分离的特点。
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组织经营高速公路,自然离不开公路权属利益及相关资源权属的界定、开发。
根据法理学中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作为路产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依托高速公路获得了经济价值,所获得收益源权基础,理应源于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2004年交通部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这样就明确的规定了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由投资者享有。
在高速公路经营权的界定和转让界定中,有关的法律、规章逐渐将广告经营权纳入其中。
1996年10月交通部发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对公路经营权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第五条“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第六条“转让公路经营权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将经批准的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公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单位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
”对于广告经营权的转让范围,第九条也做了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范围的具体内容为:40公里四车道以上的公路路段及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饮食、加油、车辆维修、商店、广告等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制度设计是高速公路广告行政的基本要求。
不规范高速公路广告设置,有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相关权益流失,同时给路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也造成一定的隐患。
确立交通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中的行政主体地位,保护好公路路产,也是履行《公路法》关于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公路行政要求。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对于广告设置的位置,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高速广告,其行政应该有一个基于路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广告控制(缓冲带)区。
四、以用益物权取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理论设想作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晰权属,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平等保护公私合法财产和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从法理上理解高速公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事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以用益物权来获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存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物权法中所讲的“物”,并不是泛指世间的一切物质体,而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又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
能够进入物权法中的物质财富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