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附属法规,全文共165条,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由于篇幅限制,以下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授权条件和期限等。
第二条:对专利的定义、种类和材料要求进行了解释说明。
第三条:规定了专利事务的处理机关和其职权范围。
第二章:申请文件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包括申请文件的名称、书写要求和附加文件等。
第五条:对申请程序中的申请日、优先权和保密审查等要求进行了详细解释。
第十条:规定了如何进行分案申请和合并申请。
第三章:申请的审查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实质审查和补充审查等。
第十二条:对申请实质审查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了指导,包括技术领域界定和技术解释等。
第十六条:规定了审查中的公开、通知和请求补正等程序。
第四章:专利的授权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授权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授权申请、国家保密审查和技术保密等。
第二十二条:对授权公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授权后的专利权的效力和期限等。
第五章:专利的实施和许可第三十条:对专利的实施方式和内容进行了说明,包括直接实施和转让等。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专利许可的范围、方式和条件等。
第三十三条:对专利许可合同的要求和备案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权利的限制和制约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专利权的限制情况,包括国防需要和国家利益等。
第四十七条:对非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责任等。
第七章:专利的无效宣告和无效利用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对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和申请条件等。
第六十一条:对无效宣告的效力和起诉权进行了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专利权的无效利用进行了禁止和打击。
第八章: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
第七十四条:对转让和许可合同的要求以及备案制度进行了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1. 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专利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规定的法规文件,旨在明确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文将介绍最新版本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 专利审查实施细则2.1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样。
•申请书必须包含专利申请的标题、摘要、权利要求和说明。
•说明书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
•图样必须清晰且与说明书相符。
2.2 专利审查流程•专利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格式。
•实质审查涉及对专利申请内容的技术性和可行性评估。
2.3 专利权的授权与保护•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专利权由申请人享有。
•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后,专利权将被授权给申请人。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2.4 专利费用•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费用标准由国家专利局制定并公布。
3. 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办法3.1 侵权行为认定•专利法明确了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范围。
•在侵权纠纷中,法院将通过比对专利权与被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来认定侵权行为。
3.2 侵权责任与赔偿•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可酌情加倍计算。
3.3 侵权纠纷解决途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有权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解决办法。
4. 专利管理4.1 专利使用•专利权人可以自行使用专利,也可以将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转让专利和许可使用专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4.2 专利信息公开•国家专利局负责维护并公开专利信息。
•专利信息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公众公开。
4.3 专利维持和无效宣告•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任何人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5. 结论依照最新版本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管理等方面,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操作规定,它的出台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专利法。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环节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专利申请和保护的程序、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要求、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申请的保密要求和申请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保证专利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审查请求的受理、审查意见的通知、审查程序的补正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检索、技术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
3. 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是专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对创新者的一种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审查的结果、授权费用的缴纳、专利权的转让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授权后的权益保护和费用缴纳进行了明确规定。
4.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保障专利权益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维持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和赔偿进行了具体说明。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争议和改进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必然会引发一些争议和改进的需求。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现行的实施细则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实施细则过于繁琐和复杂,需要简化和优化。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创新发展。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与专利有关的全过程中的行政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纸等。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清晰、完整、真实,无侵权、无虚假。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相同或者类似发明创造的专利,但不得先后在国家专利局授权中重复公开。
第三章专利审查第六条国家专利局应当按照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
第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对申请实施的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审查。
第九条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补正。
第四章专利授权第十条经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可以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家专利局应当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文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专利维护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维权。
第六章专利纠纷解决第十四条专利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日期]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专利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引言专利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其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法的具体应用提供了指导和解释,有助于落实专利制度,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本文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版本,包括其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背景为了保护创新和鼓励技术进步,各国普遍实施了专利制度。
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础,其中的实施细则是对于专利法的具体解释和规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环境的不断变化,专利法实施细则需要根据情况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趋势。
主要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最新版的实施细则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和解释。
其中包括对于专利权要求书的要求和解释,明确了哪些内容可以被视为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技术。
这有助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有效保护创新结果。
2. 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还对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审查的流程、审查时限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专利申请和审查的公平性和高效性。
3. 专利权的限制和滥用规定对于专利权的限制和滥用问题,实施细则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有助于避免专利权的滥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技术的正常使用和交流。
4.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规定最新版的实施细则还对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进行了规定。
这有助于明确专利权的归属和使用方,促进专利权的合理流转和技术的有效应用。
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版对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程序,提高了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好的创新保护环境。
其次,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限制和滥用规定,避免了专利权的滥用现象,保护了公众利益,促进了技术的正常使用和交流。
最后,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明确专利权的归属和使用方,促进了专利权的合理流转和技术的有效应用。
结论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专利法的具体应用指导,其最新版对于保护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的程序和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申请程序1. 申请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范围和要求。
2. 申请材料:详细列出了申请专利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图纸等,并对材料的格式和内容作出规定。
3. 申请费用:规定了专利申请的费用标准和缴费方式,并明确了申请人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减免条件。
4. 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查:明确了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和初步审查的要求,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递交补正材料的规定等。
5. 实质审查: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和要求,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专利授予的条件。
6. 专利授权:明确了专利授权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公告、实质审查合格通知书、专利权证书等的发放。
二、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1. 专利权的范围: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人对他人的禁止权和许可权。
2. 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为10年和15年。
3. 专利权的转让:明确了专利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书面协议的签订、专利权转让登记等。
4.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详细列举了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创造、使用、销售、进口侵权产品等,并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5. 专利权的维权途径:明确了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以及维权的程序和要求。
三、专利申请的国际合作1. 专利合作条约:介绍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以及在国际专利申请和保护方面的合作机制和程序。
2.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规定了申请人可以根据先前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的专利享有的优先权,以简化后续申请程序。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2024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法规的一项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授权和保护制度,推动创新发展。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合作与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说明。
首先,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申请方面做出了多项调整。
细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发明者或合法取得发明权的人。
此外,对于申请中的文件形式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以及优化了电子申请流程,提高了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新细则还对申请费、专利优先权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次,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新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权的使用方式,明确了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细则还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和证据、证据交换以及专利权恢复等程序和要求,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再次,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合作与利用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细则完善了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专利许可合同的无耐竞争、有竞争限制合同的效力性,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要求,加强了对许可合同的监管和管理。
另外,新修改的实施细则还对专利实用新型设计的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细则明确规定了专利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强调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先进性要求。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专利权行使方式的规定,包括专利权的许可、转让等,推动了实用新型设计的应用和推广。
总的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申请制度,提高了专利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专利的合理利用和价值发挥。
随着新细则的实施,我国的专利系统将更加健全并与国际接轨,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于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利法的相关条款,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提供具体指导和规范。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申请1. 申请人资格: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应当具备享有专利权的资格,如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受让人等。
2. 申请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专利所需要的要求,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内容和提交方式等。
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
3. 申请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申请的费用标准和缴费方式。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在缴费之后申请才干得到受理。
二、专利审查1. 受理和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
一旦申请被受理,专利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进行评估。
2. 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优先权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申请人可以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议,享受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优先权。
3. 审查意见和答复: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审查意见的形式和内容,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解释。
三、专利授权1. 授权条件: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授权的条件和要求。
专利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后,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即可被授权。
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
专利权人可以享有对专利的独占权利,在专利权期限内,可以阻挠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创造、使用、销售或者引入专利产品。
3.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的相关规定。
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专利。
四、专利保护1. 专利权的维护和管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专利权人需要定期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专利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解释的规定,旨在明确专利法的具体实施要求,为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提供指导。
以下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条的规定制定。
1.2 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相关事务。
二、专利申请2.1 申请人资格2.1.1 自然人申请人自然人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对于未成年人的申请,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2.1.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并提供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
2.2 申请文件要求2.2.1 申请文件的组成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相关附图等。
2.2.2 申请文件的语言要求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但中文为主要语言。
如使用英文书写,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2.3 申请费用2.3.1 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申请费用,并在申请文件提交时提供缴费凭证。
2.3.2 申请费用的减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人,可申请减免部份或者全部申请费用。
三、专利审查3.1 审查程序3.1.1 申请受理专利申请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
3.1.2 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3.2 审查结果3.2.1 审查意见审查员根据实质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3.2.2 审查决定申请人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后,审查员根据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作出审查决定,决定是否授权专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