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和利用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1. 设立目的: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资金来源: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合法渠道。
3. 管理机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 资金使用: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用于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
5. 使用程序:征地补偿准备金的使用应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 监督机制:建立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7. 信息公开: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 动态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征地补偿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征地补偿准备金的规模和使用范围。
10. 实施细则: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这些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和生活支持。
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doc

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2-9-27执行日期:1982-10-20生效日期:1988-3-1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部门主管。
第四条征用土地除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对具体事项作如下规定:一、申请选址必须持有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设计计划任务书或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对于某些不属于基建性质不能报送基建计划的项目,要有按规定权限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
二、核定用地面积需报送详细的总平面图,不得用“示意图”代替。
总平面图上必须标明:征地界限和面积,建筑物的布置、层数、面积;如属扩征土地应注明已征土地和申请征地的界限及面积,已征土地的现状,已建和未建项目;如需拆迁民房,还应注明户数、房屋位置和房屋面积。
搬迁村庄需附送新村址的总平面图。
三、建设铁路、公路要报送线路平面图。
建设铁路、公路的站、场、段按本条第二款要求报送总平面图。
四、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项目,要报送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各级征用土地管理机关,对申请征地报送的各种文件、资料要认真审查,符合规定后再上报审批。
六、城镇零星住宅实行统建或联建,统一办理征用手续。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一万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二、征用耕地、园地十亩以上,林地、草地二十亩以上,石山、荒山、湖滩等其它土地四十亩以上,由所在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征用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石山、荒山、湖滩等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报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征用耕地、园地不足三亩,林地、草地不足十亩,石山、荒山、湖滩等其它土地不足二十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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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背景及重要性
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征收制度
•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 • 2004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出台,规范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03
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流程
土地征收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土地征收申请
• 征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 土地征收申请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理由、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
土地征收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征收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权 限予以审批 • 土地征收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征收原则,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公平补偿原则
公平补偿被征地农民损失
•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公平、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土地 征收而造成的损失 • 公平补偿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补偿方式多样化
• 土地征收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安置补偿 等多种方式 • 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有利于满足不同被征地农民的需求,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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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体制
监督管理主体明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工 作进行监督管理 • 明确的监督管理主体,有利于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
中国征用土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土地资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
二、征用土地的范围1. 公共利益用地公共利益用地是指为国防和军事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的土地。
具体包括:(1)国防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场、军事基地、军事设施等。
(2)交通设施用地: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等。
(3)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水库、堤防、渠道、泵站等。
(4)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
(5)公益事业用地:包括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
2. 产业发展用地产业发展用地是指为支持产业发展而征用的土地。
具体包括:(1)工业用地:包括各类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街区、购物中心、酒店等。
(3)旅游用地:包括旅游景点、旅游设施等。
(4)其他产业用地:包括物流园区、仓储用地等。
三、征用土地的程序1. 征地调查与审批(1)开展征地调查:征用土地前,相关部门应当对拟征用土地进行调查,了解土地权属、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等情况。
(2)编制征地方案:根据征地调查结果,编制征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
(3)审批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公告与听证(1)公告:批准征地方案后,有关部门应当在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单位、个人。
(2)听证: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单位、个人对征地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3. 补偿安置(1)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单位、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2)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补偿、搬迁安置等。
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

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2017年安徽省农村拆迁管理一、问:政府现在给出的补偿标准一人只有30平方,我家有三口人,但是有500平方的面积,超出的部分一平方只有500块钱,这样合理么?答:目前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
因为针对一个相同的项目,可能政府会给出不同的补偿标准。
如律师团队代理的庐铜铁路拆迁项目,庐江县和无为县给出补偿标准房屋单价面积差了一倍,自然会有矛盾产生。
高飞律师提示,按照国务院、土地厅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农村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应能够保障其能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标准!即,如你家现有300平的房屋,价值100万元,拆迁后,安置的房屋面积应在100万元的范围,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至少要做到拆一还一。
因此政府只按照人口补偿面积,多出的部分还要自己掏钱是严重不合理的!二、问:政府拆迁农村房屋,没有补偿现金,而是用“购房券”代理货币,让我们用购房券去买商品房,这样是否合理合法?答:高飞律师提示,政府用“购房券”的形式代替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是严重违法的!律师团队正在代理的蒙城县某项目正是这样情况,政府发放购房券,该券只能用来买商品房,还有有效期的限制。
这样行为严重违法了国务院590号令,即只能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拆迁。
三、问:我的房子在镇子里,很早就盖了,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现在已经划到了城市规划区,但现在政府拆迁,说我的房子在集体土地上,拆迁只能按照人头补偿面积,是否合理?答:在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只要被划入城市规划区,按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公平对待,合理补偿,即如你家现有100平的房屋,按照市场价100万元,拆迁后,房屋面积也应在100平左右,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拆一还一,如通过专业的法律维权方案,可以达到1:1甚至1:或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庐江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庐江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中国的城市化⽔平不断增加,近年对环境保护的⼒度也逐渐增⼤,许多房屋都需要拆迁。
这就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费了,各地都有各⾃的标准,那么庐江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对此店铺的⼩编总结了⼀下,下⾯就为⼤家介绍。
庐江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
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综上所述,安徽省庐江县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各个补偿费也都有相应标准,房屋被拆迁者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获得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
如果您现在还有什么疑问,随时欢迎您咨询店铺的专业律师。
庐江县县域乡村建设规划
庐江县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一、前言庐江县作为合肥市的一个县域,近年来乡村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乡村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档旨在对庐江县县域乡村建设进行规划,从而更好地促进庐江县的发展。
二、县域乡村建设的现状庐江县是一个充满活力、有大量农业人口的地区。
近年来,庐江县乡村建设获得了较大的进展。
目前在庐江县有较好的农村公路、农村饮水安全等基础设施,同时也有较大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农村产业。
然而,庐江县乡村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交通不便、农产品加工能力不足等,需要通过规划来解决。
三、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了更好地推进庐江县的乡村建设,制定以下规划:1.基础设施建设庐江县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更好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这方面,庐江县计划:•建设更快捷、更通畅的农村公路网,包括公路、马路和步行道。
因为农民需要方便的交通来更好地销售产品、去集市等。
•建设更好的农村饮水设施,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能力,让回收资源和再利用成为可能。
•建立更好的党建和社会组织体系,支持农村的发展。
2.农业经济发展庐江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因此需要发展农业经济和农村产业,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为此,庐江县计划:•改进农村产业结构,发展新型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专注于生态农业,确保高品质的农产品,升级农产品的标准和确保农产品质量•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和增加农村配套产业,例如家庭旅馆、集体差旅公司、现代农业园等。
3.教育、文化和医疗设施庐江县计划对教育和医疗设施进行改进,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
•支持乡村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例如职校、培训中心等。
•增加医疗设施,包括乡村卫生站和基层医疗机构,让农村居民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对文化、体育和娱乐设施进行改进,为农民创造出更多的娱乐休闲场所,让农民享受到品质生活。
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的推进规划不仅仅是制定一个具体的计划,更是实现计划的过程。
20170111庐江县城总规
《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批后公布《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年)》已于2016年12月30日获得了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复,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总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一、编制目的现行的庐江县城总体规划(2007-2025年)于2008年3月24日由原地级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期限至2025年。
2011年7月,经过国务院批准,原地级巢湖市撤销,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
为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20号),庐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新一轮县城总体规划。
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分为三个层次:县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
县域范围:包括庐江中心城区和其他16个建制镇,行政辖区总面积约2348平方公里。
规划区范围:包括庐城及两山一湖等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约193.94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指庐江县城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北至外环北路北侧,南至外环南路南侧,西至滨江大道(含高铁站组团),东至东顾山环山公园及东南面的滨湖组团,范围面积约84.14平方公里。
三、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其中:近期规划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
四、城市性质庐江城市性质为:合肥市副中心城区;庐江县政治经济中心;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宜居、城乡统筹的新典范。
五、城市职能合肥市南部综合服务中心、皖中生态宜居文化旅游城市、合肥南部交通枢纽、合肥先进制造业基地。
六、城市规模近期2020年,庐江中心城区总人口30万人,建设用地34.50平方公里。
远期2030年,庐江中心城区总人口33万人,建设用地37.95平方公里。
七、县域空间布局1、县域总人口和城镇化水平近期2020年,县域常住总人口控制在94万左右,其中城镇人口47万,县域城镇化水平为50%。
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地是我国建设的基础,当集体⼟地⼟地的征⽤或者征收的的时候,政府机关就需要⽀付相应的补偿⾦额,补偿⾦额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地的补偿费⽤,与居民的安置费⽤,如果有农作物的话还需要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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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地征收管理,规范⼟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为。
第四条⼟地征收⼯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的利益。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式和标准(⼀)主城区1.⼟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地⾯积计算,⼀类地区(中⼼城区:1062平⽅公⾥以内)的⼟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公⾥⾄5473平⽅公⾥以内)的⼟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安置的农业⼈⼝数计算,每个转⾮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
宅基地使⽤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3、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员住房安置的⼈均建筑⾯积标准为30平⽅⽶。
积极推⾏住房货币安置⽅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农村征地意义如何本质上,征⽤是对产权的再分配:卖家被剥夺了说“不”的权利,也被限制了讨价还价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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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和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和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和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收、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如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应当先征为国有。
第二章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报批征地方案。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人世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片收土地所在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交付被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六条征地公告后,在拟征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户口迁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装修等;
(三)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四)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
(五)颁发和换发营业执照;
(六)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附着物。
违反上述规定,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七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依法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具体为:
(一)庐城规划区内人均实际耕地面积少于0.5亩且没有享受门面安置、留地安置或每人12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村民组:农用地4600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3000元/亩。
(二)庐城镇其他地区(含不符合前项条件范围):农用地3212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6060元/亩。
(三)万山镇、汤池镇、冶父山镇:农用地2940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4700元/亩。
(四)其他地区:农用地2856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4280元/亩。
青苗补偿费:每亩800元,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林木、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有关规定补偿。
上述补偿标准,今后国家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的村、组集体出资部分。
具体标准:庐城规划区按征收土地面积4000元/亩,其他地区按3000元/亩,款项直接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九条征地农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人领取各项补偿费用,超过公告期未领取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并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用途应当公开,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等有关规定裁决。
第十二条人均实际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持镇政府相关证明,可到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免收一切费用,所需工本费由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人均实际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所在镇政府申报,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就业服务卡》,可享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劳动技能鉴定等服务。
第十四条征收庐城规划区内土地,县政府按征地补偿费总额6%安排征地管理费,由镇、村包干使用。
第三章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有偿划拨土地的,划拨价格为:庐城规划区不低于15万元/亩,其他地区不低于12万元/亩。
第十六条工业用地(采矿用地除外)实行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底价为:庐城规划区不低于12万元/亩,其他地区不低于10万元/亩。
第十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价高者得。
第十八条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转让、出租、抵押、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出让:(一)不改变用途、不改变现状的,并符合城镇规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工业用地按现时评估地价的50%交纳土地出让金,商业、住宅用地按现时评估地价的60%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
(二)不改变用途、改变现状的,经规划部门许可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现时评估地价扣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包括拆迁补偿费)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
第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改变土地用途只改变土地容积率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并按现时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达让时,转让方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交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未交清的,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权属变更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除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并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商住用地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的,按县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动工建设。
提高容积率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分户土地证。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对违反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谎报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达让集体土地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庐江县非农业建设征地补偿和用地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庐政[2007]50号)同时废止,过去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