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涉税案例:黑龙江法院行政判决书
会计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税款。
经审计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虚开发票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
此案引起了我国税务部门的重视,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税务部门接到举报,对该公司进行初步调查。
2. 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大量虚开发票。
3. 税务部门依法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获取了相关证据。
4. 税务部门依法对公司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定性,并要求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5. 公司不服税务部门的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公司败诉,并要求公司依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开发票: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税款。
虚开发票是指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2)逃避税收: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了应缴纳的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案件启示(1)企业应依法纳税,不得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收。
(2)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3)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四、案件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公司败诉,并要求公司依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会计行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国家税收。
在2018年,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逃税的违法行为,随后对甲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通过查阅甲公司的财务账簿、发票、合同等资料,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
甲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其他企业开具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2)隐瞒收入。
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部分销售收入隐瞒不报,导致其申报的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不符。
(3)偷税。
甲公司利用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依法处理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进行了如下处理:(1)责令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对甲公司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3)将甲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逃税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国家税收,其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会计人员在税收违法行为中的责任本案中,甲公司的会计人员在税收违法行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其他会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审核、鉴证等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审核、鉴证单位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而本案中,甲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发现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违法行为得以继续。
涉税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逃税被税务机关查处。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8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发票行为。
这些虚开发票主要用于虚增成本、减少利润,以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
(2)隐瞒收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导致实际缴纳的税款与应缴纳的税款存在较大差距。
2. 案件调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以下证据:(1)虚开发票证据:通过查阅该公司财务账目、发票开具记录等,专案组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共虚开发票1000余份,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
(2)隐瞒收入证据:税务机关通过比对该公司银行账户、销售合同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隐瞒销售收入1000余万元。
三、案件处理1. 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查处。
经核算,该公司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1000余万元。
2. 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税务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四、案件启示1. 加强税收法治意识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业存在逃避税款的违法行为,这是对税收法治的严重挑战。
企业应加强税收法治意识,依法纳税,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2. 严格发票管理发票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开具、使用发票,严禁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
【会计实操经验】安徽芜湖涉税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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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安徽芜湖涉税行政判决书
(2013)芜经开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芜湖创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德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花恒胜,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沙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费波光,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创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创大公司)不服被告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地税分局)作出的芜地税开限改(2013)3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芜湖创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德辉、委托代理人刘志刚、花恒胜,被告经开区地税分局委托代理人费波光、刘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经开区地税分局于2013年7月23日对原告芜湖创大公司作出芜地税开限改(2013)3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
根据法律税务案件判决(3篇)

第1篇案号:(2021)某税终字第0123号案情简介:张某某,男,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张某某因涉嫌偷税被某税务局稽查部门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某税务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税务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张某某认为,其并未有偷税的故意,且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答辩:某税务局辩称,其调查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构成偷税,以及某税务局的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1. 关于张某某是否构成偷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本案中,税务机关调查发现,张某某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某对此未提出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偷税。
2. 关于某税务局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某税务局的调查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某税务局对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涉税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涉税法律案件为例,进行深入分析。
案件名称: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件时间: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案件地点:某市案件当事人: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某税务机关二、案件事实1. 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2. 案发经过2018年7月,某税务机关在检查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销售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3. 案件处理经某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某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5000万元;(2)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3)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
(2)犯罪手段隐蔽。
该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销售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极高的隐蔽性。
(3)涉案人员众多。
本案涉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反映出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
2. 案件原因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企业利益驱动。
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款。
(2)税收征管漏洞。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部分税务机关存在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难以发现。
(3)企业内部管理不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针对企业虚假申报和欠缴税款问题,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专项集中整治,有效促进税收清缴,切实保护国有财产。
正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追缴企业欠缴税款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黑龙江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经贸公司)等多家企业在国家“金税三期”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中出现数据异常、长期欠税或长期零申报等情形,可能存在虚假申报和偷逃税款的行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道外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经贸公司等多家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异常等情况。经分析研判,道外区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调查。一是通过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长期欠税企业和长期零申报企业为核查重点,集中核查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发现疑点数据;二是聘请专业审计师团队对涉案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固定相关证据;三是实地走访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局和多地住建部门调查涉案公司经营、财产状况。经查,某经贸公司存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不实,公司股权变更后未依法缴纳印花税;哈尔滨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关联企业通过调拨费用调整利润的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哈尔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抵债后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欠缴增值税;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通过不实申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涉案企业通过转移利润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移不申报印花税、有视同销售行为不申报增值税等行为是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道外区税务局)作为税收征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明显异常情况下,不进行评估检查,不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2019年11月12日,道外区院向道外区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依法对某经贸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假申报和偷逃税款问题予以处理。道外区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专班对欠缴税款公司开展专项清查工作,2019年12月,某经贸公司等三家公司共补缴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等共计64685.35元。税务机关异地查封、扣押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一处,并督促该公司就不实的财务报表及时更正,保证了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道外区院以办理此类案件为契机,督促道外区税务局对全区企业欠税问题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同时向地方党委汇报工作争取支持。截至目前,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和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共计5000余万元。
会计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业绩逐年下滑。
为了提高业绩,甲公司总经理李某决定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虚构销售收入,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案件经过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1. 虚开发票:甲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其他企业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了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
2. 隐瞒收入:甲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少申报税款。
3. 虚列成本:甲公司虚列了大量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成本费用,进一步降低了利润。
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对甲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 补缴税款:甲公司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罚款: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虚开发票的。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其他企业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了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甲公司作出了罚款的处罚。
2. 隐瞒收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二)隐瞒、谎报应纳税收入或者应纳税额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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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涉税案例:黑龙江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富裕行初字第4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贵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江锋,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军,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乃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宏雷,该单位副局长。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认为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不履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职责,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后,于2015
年4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少堂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陆桂萍、人民陪审员杨军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军,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理人霍宏雷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张乃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提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末原告在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