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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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

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

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和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

第五条举行国家级、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劳培发[1995]5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

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6号)、《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修订了《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3日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职业技能竞赛过程及职业技能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18 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118 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工作流程精简、管理服务增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一)机关北京市各级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事业单位具有北京市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纳入我市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各类机构在编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机关1.新参加工作学徒期或见习期满并定级后,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五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1年,或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6年且(男)工龄满30年、(女)工龄满25年,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且工龄满20年,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5.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事业单位1.新参加工作学徒期或见习期满并定级后,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五级)证书后,在相应岗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3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学校、家政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被安排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员。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本市颁发的家政服务资格证书后,上岗服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及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可以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鉴定机构的认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由定点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承担。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择优选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资质认定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

具备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范围表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范围表
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
药品生产及中药制药
人员
药物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
化工生产人员
防腐蚀工*、压缩机工、气体净化工、蒸馏工、萃取工、吸收工、干燥工、化工总控工、备煤筛焦工、焦炉调温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燃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气体深冷分离工、脂肪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聚氯乙烯生产工、有机合成工、涂料合成树脂工、制漆配色调制工、化学试剂制造工
附件2
质量督导员人选汇总表
序号
所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
申报职业名称
职业或职称等级
专业工龄
单位及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
注:此表请应用Excel表格进行编辑,报打印稿的同时,将电子文件一同上报。
附件3
质量督导员个人情况申报表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从事职业
职务、职称或职业资格
年 限
身份证号
仓储人员
冷藏工*、保管员、理货员、商品储运员、仓储工
种植、畜牧生产人员
花卉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实验动物饲养工
农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沼气生产工*、造林更新工、野生动物保护员
保育、家庭服务人员
保育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家政服务员
动力设备装配人员
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
生活生产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人员
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电气设备安装工*、锅炉操作工*
工艺、美术品、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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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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