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关 于企 业改 制重 组契税 政 策若 干执行 问题 的 通知
《 财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于 企 业 改 制重 组 若 干契 税 政 策 的通
情 况, 商财 政 部同意, 就若 干 具体 问题 明确 如下 : 经 现

知》( 财税 [ 01 5 2 8 7 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 的工资 、社会 保 险费 用和 法定 补偿 金 , 清清 算 所得 税 、 0 1 结 以前 年度欠

五、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企 业 改 制过 程 中以国家 作 价 出 资 ( 股 )方 式 转 移 国有 土 地 使 用权 有 关 契税 问题 的通 知 》( 税 入 财 [ 01 9 )自 2 82 号 0 1 文件 发布 之日 执行 。 起 六、按照 《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 延长企 业 改 制重组 若干 契 税 政 策 执行 期限的 通知 》( 税 [ 0 11 )规定 , 财 政 部 国家 税 财 2 6 号 0 4 《 务 总局关于 企 业改 制重组 若 干契 税 政策 的通知 》( 税 [ 0 14号 ) 财 2 38 0 1 于 20 08年 1 3 日 行 期 满。自2 0 2月 1 执 09年 1 1 起 , 国家税 务总 局 月 日 《
财 税 [ o15 文件第 二条 中规定的 “ 权转 让 ” 仅包括 股 2 87 号 o 1 股 ,

被 清 算 企 业 的股 东 分 得 的剩 余资 产 的金 额,其 中相 当于 被 清算
企 业 累计 未 分 配 利润和 累计 盈余 公 积中按 该股 东 所 占股 份 比例计 算
权 转让 后企业 法人 存续的情况, 不包括 企业 法人 注销白J 兄 在执行 中 勺 隋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投 入 。 进 行 政 复 议 工作 信 息 化 建设 , 备 调 查 取 证 所 需 的 照 推 配
根据 《 政部 、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通 过 公 益 性 群 众 团 体 的 财 国 公 益 性捐 赠 税 前 扣 除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税 [ 0 9 1 4号 ) ( 2 0 ]2
纳 营业 税税 额 中抵 减 或 者 予 以退 税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事 业单 位改制 有关 契税政 策 的通 知
( 0 0年 3月 2 21 4日 财税[ 0 02 2 1 ] 2号 )
第二 条
公 民 、 人 和 其他 组 织 ( 法 以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为 认
前 扣 除 的资 格 。
第二章
税 务 行 政 复议 机构 和 人 员 各 级 行 政 复议 机关 负 责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 以
第十一条
下简 称 行 政 复 议机 构 )依 法 办 理 行政 复议 事 项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国家税 务总 局令
第2 1号
《 务行政 复议规则 》 经 2 0 税 已 0 9年 1 2月 1 国 家 税 5日
不 少 于 三 年 劳 动 用 工合 同的 , 其 承 受原 事 业 单 位 的 土 地 、 对 房 屋权 属 , 半征 收 契税 。 减 二 、 业 单位 改制 过 程 中 , 事 改制 后 的 企 业 以出 让 或 国 家 作
内 , 作 出 对 申 请 人 更 为不 利 的 行 政 复议 决 定 。 不得
31 日 。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行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行 政 复议 申请 ,不 得 向 申 请 各 级 税务 机 关 行 政 首 长 是 行 政 复议 工作 第一 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会议要求 , 要深入推进制止公款出国( ) 境 旅游专项 设公 司承受该 国有独 资企业 ( 司) 公 的土地 、 房屋权 l , 20 年作为因公出国( ) 丁作 将 09 境 各项规章制度的 属, 免征契税 ;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
执行 年 , 按照 有关规 定 的要求 , 因公 出 占新 公 司股份 8 %以上 的 , 5
上 作 了 20 年 全路 发展计 划工 作报 告: 09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 的通知》
20 09年 1 4日 , 政 部 、 月 财 国家 税 务总 局联 合
陆 东福在报告中 强调 20 年 要 紧紧 抓 住加 强 09

发布《 关于企 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铁 设的 要战 遇期, 推进 路建 重 略机 全力 项目 期] 前
改建为 责任公司 含国 资公司) 有限 ( 有独 或股份有限
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 部 :0 9 2 0 年财政 工作 点确定
20 年 1 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 国财政 工作 09 月
的 , 改 建 后的公 司承 受 原企 业 土地 、 屋 权 属 , 对 房 免 会 议 . 20 将 09年 财政 T 作 的指 导思 想确 定 为 : 照 按
会 议 强 调 ,各 级 外 事 和 财 政 部 门 在 因公 出 国 业 , 对派 生方 、 设方 承受 原企业 土 地 、 屋权 属 , 新 房 不 ( ) 务 和经费 审核 审批 过程 中 , 境 任 要严 格 把关 , 于 征 收 契税 。 对
不符合规定的申请 , 坚决不予放行。 各级外事部门要
作, 面加 全 快铁路建 设步伐, 深化内 涵扩大 再生产,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税收筹划答案第三章

税收筹划答案第三章

第3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复习题1.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有哪几种?分别以哪些税制要素为基础依据?答: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有六种,包括规避纳税义务、税负转嫁、缩小税基、适用低税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延迟纳税。

规避纳税义务以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为基础依据;税负转嫁以征税对象和税目为基础依据;适用低税率以税目和税率为基础依据;缩小税基以计税依据为基础依据;延迟纳税以纳税期限和纳税环节为基础依据;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纳税人、税率和减税免税为基础依据。

2.税收筹划各个策略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与联系?举例说明。

答:规避纳税义务,作为税收筹划的第一个策略,是从避免成为一个税种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其他的五种策略是在已经存在纳税义务的情况下,解决缴纳多少的问题。

但规避纳税义务人、缩小税基、适用低税率以及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主要目标就是如何降低税负,使纳税额尽可能的减少;而延迟纳税和税负转嫁则没有改变纳税总额,但同时这两者之间又存在不同。

延迟纳税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推迟了税款的缴纳时间,是对同一个纳税人在纵向上的筹划;而税负转嫁是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纳税人筹划的是如何将税负转嫁给别人,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的纳税个体在横向上的筹划。

3.什么是税负转嫁,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有哪些?答: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有供求弹性、课税范围和市场类型。

4.流转税与所得税相比较,哪一个更适用缩小税基策略,为什么?答: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对流转税而言,由于销售收入或是营业额的刚性都比较强,不能说仅为了降低税款就变动价格,不谨慎处理很容易导致得不偿失,所以降低税基相对难于操作。

而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收入总额减去成本和费用等,虽然收入的弹性比较小,但若从增大资本支出和费用的摊销这方面来考虑,筹划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公 司整 体 改 建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 改 建 后 的公 司承 受 原 企 业 土 的 免 税 政 策 。 要 注 意 , 司 合 并 必 须 符 合 《 司 法 》 相 关 法 规 对 需 公 公 及
地 、 屋 权 属 , 征 契 税 。 述 所 称 整 体 改 建 是 指 不 改 变 原 企 业 的 的规 定 , 对 合 并 后 的 公 司承 受 原 企 业 土 地 、 屋 权 属 , 能 享 受 房 免 上 且 房 才
财 税 [0 24 文 执 行 期 限为 2 1 年 1 日 2 1 年 l 月31 “ 司 ”企 业 与公 司 是 两 个 不 同的 概 念 , 2 1 1号 02 月1 至 0 4 2 1 。 3 公 , 明确 了这 一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原有的《 政 部 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若 干 契 税 政 策 围限 于 司法 》 定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括 普 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规 包 一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事 业 单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国 有 独 资 公 司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除 了“ 人 独 排 个
财 税 [0 24 文 规 定 :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司 , 据 法 律 规 2 11 号 两 依 财 税 [ 0 2 4 文 规 定 : 公 司制 企 业 , 照《 2 11号 非 按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定 、 同约 定 , 并 为 一 个 公 司, 原 投 资 主公 司法 》 的规 定 , 体 改 建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有 独 资 公 司 ) 股 的公 司承 受 原 合 并 各 方 的 土 地 、 屋 权 属 , 征 契 税 。 整 含 或 房 免 份 有 限 公 司,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改 建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份 有 限 有 股 财 税 [ 0 2 4 文 延 续 了财 税 【 0 8 1 5 文 关 于 企 业 合 并 2 11号 2 0 17 号

企业吸收合并重组业务涉税问题

企业吸收合并重组业务涉税问题

企业吸收合并重组业务涉税问题一、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被吸收的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合并。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1、有利于企业资源整合,减少同业竞争2、有利于市场竞争,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二、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一)增值税: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移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
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 l日起至2005年12月 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

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