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广告监管的问题
电视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具体来 说 ,电视广 告监 管主要 存在 如下 被 公众 或是媒 体曝 光之后 才发 现。之所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 对相关 的广告 违法 、
1 . 1 监管部 门分散
电视广告 的效 果 和相关 政府部 门的 力有着很大 的关系。 监 管有着 直接 的关 系 ,而现 在我 国 的电 1 . 4 广告 创收任务过重
从 当前 的情 况来 看 ,很 多违 法广 告 视 广告 业健 康发 展 ,具 体来说 ,应该 从 会 的监管 并不 是十分 到位 ,政府 为主导 被查 出来 ,接受 相应 的处 罚之 后 ,类 似 如下几个方 面着手 。
的广告还 是会 继续 ,之所 以产生 这样 的 2 . 1 完善法律法规体 系 现 象 ,就是 因为 我 国法律规 定 的相关处
部 门监管的电视广告 , 往往会 出现 “ 扯皮” 为 了更 好地 对 电视广告 进行 监管 ,需 要 可 以采取的有效 手段 。
对 国外 的相 关经 验进行 分析 和借 鉴 ,建 2 . 3 健全广告监管机制
立长效 的监 管机 制 ,这样 才能使 我 国 电 我 国广 告方 面的社会 组 织和行 业协
等相 关 的监管工 作 由信息产 业 主管机关 承 担着 一定 的广告 创收 任务 ,为了达 到 行为要 追究 相关 责任人 的刑 事责 任 ,只
来 负责监 管 ;药 品广告 的 审查 往往 涉及 任务指标 ,使得广告的监管效果不理想 , 到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机关 。正是 这样 多 出现 了诸多 的广告问题。 头 管理 的现状 ,使 得监 管 的力度 大为下 2 电视广告监管 问题的解决对策 降 ,行 政 支出扩 大 ,难 以对所 有 的广告 电视 广告 的监 管涉 及到诸 多 部 门、 都 进行有 效地 监管 ,尤 其是 涉及 到多个 环节 ,是一项 较 为复 杂、系统 的工程 ,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广告监管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对消费者权益构成威胁,也对广告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采取一定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主要包括虚假广告和隐私泄露两个方面。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故意虚构事实或者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产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性能、功能等。
隐私泄露则是指在广告展示过程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未得到充分的明示与告知。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加强广告主的审核和认证制度。
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严格的广告主审核制度,并对广告主进行认证。
只有通过审核并获得认证的广告主才能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广告。
这样一来,可以大大减少虚假广告的数量,提高广告的可信度。
其次,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
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起投诉广告的渠道,对消费者举报的虚假、误导性广告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
同时,应该加强对投诉信息的追踪和记录,对违规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再次,加强用户隐私保护。
互联网平台应该明确规定广告商在广告投放过程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范围,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广告商,应该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互联网平台还应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准则。
制定广告商的自律规范,并对广告商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
同时,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定期组织行业交流和研讨,共同解决互联网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广告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隐私安全,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自律,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信和有价值的广告信息。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课题,下面将继续讨论更多相关内容。
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一)广告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1994 年《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广告业发展初期的广告监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从1994年到2012年,根据中国广告协会公布的数据,全国广告业营业额从200.46亿人民币猛增长到4000亿人民币,广告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随着手机、互联网、私家车车身广告、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广告媒介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广告经营和发布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与过去相比,经营的单位多了,发布的形式多了,涉及的范围更广了,广告法律法规内容相对滞后,对很多新出现的问题,诸如网络广告的定义和类别,网络广告虚假违法的界定、管理权限,对新媒介广告等规范措施却没有及时跟上。
《广告法》本身在内容上存在不足,《广告法》作为广告监管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在调整范围上,没有覆盖所有广告类别,只调整商业广告,使大量非商业广告只能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导致在广告监管中,以《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并行的局面,使得广告立法在体系上不够严谨。
(二)监管主体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广告监管领域广,涉及部门多。
如对于户外广告的管理,《广告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而《广告法》第33条规定:"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 赋予了这些部门的共同管辖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使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规定不统一,容易产生相互推读、互相"扯皮"的现象,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三)广告经营主的自律意识不强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还是很不成熟,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没有完全建立,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商人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得广告经营主将金钱凌驾于消费者的利益之上。
广告监管专题研究报告

广告监管专题研究报告广告监管是指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
本报告将从广告监管的背景、现状、问题和对策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广告监管的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活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广告的存在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提供了重要渠道,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副作用,如虚假宣传、恶意比较、低俗内容等问题。
因此,广告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二、广告监管的现状目前,我国广告监管主要由国家广告管理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共同进行。
国家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管政策、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并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和查处。
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规范、接受广告投诉并作出处理。
然而,现阶段广告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监管力度不够,很多虚假广告、低俗广告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其次,监管主体分散,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不高。
第三,广告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者往往面临投诉周期长、处理结果不公正的问题。
三、广告监管面临的问题广告监管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很多广告主依靠虚假宣传获取利益,存在违规行为。
其次,新媒体广告监管相对滞后,很多新媒体平台上出现了海量的低俗、恶意广告。
再次,广告投诉渠道不畅通,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最后,广告监管工作中存在监管主体分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广告监管的对策为了解决广告监管面临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对策。
首先,加大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低俗内容等行为进行严查严处,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其次,建立健全新媒体广告监管机制,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的监管,防止出现低俗、恶意广告。
再次,完善广告投诉渠道,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追踪处理,及时回应消费者的需求。
最后,建立统一的广告监管机构,强化监管主体的协调合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总之,广告监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目前广告监管面临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效能等对策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升广告监管工作的效果,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国内烟酒广告监管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国内烟酒广告监管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目前,中国吸烟人口居于全球第一位,而其酗酒问题也逐渐崛起。
吸烟和酗酒都被视为非常危险的行为,会给人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会导致死亡。
然而,尽管吸烟和酗酒带来如此大的风险,国内却存在着不少烟酒广告,这使得人们更容易接触到烟酒,并养成相应的不良习惯。
因此,国内应该对烟酒广告进行有效的监管,以避免社会卫生问题的发生。
烟酒广告监管制度问题:目前,国内对于烟酒广告的监管主要是由广告监管机构负责的。
这些机构会对广告的内容、宣传方式及广告代言人进行审核,以确保广告不会误导消费者。
然而,国内的烟酒广告监管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一些烟酒广告的宣传方式会伪装成某些文化活动,使得这些广告变得更加难以被监管。
其次,烟酒广告中往往会使用明星代言人,这使得广告即使存在问题,也不容易被禁止。
此外,烟酒广告的宣传方式不仅局限于电视广告和海报广告,还存在利用网络广告、挂横幅、街头喊卖等手段的情况,这些广告更加难以被发现和监管。
尤其是在社交媒体上,很多烟酒品牌会通过明星代言或者植入广告的方式来宣传自己,而这些行为经常逃避监管机构的审查。
烟酒广告监管制度解决办法:为了有效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国内需要对烟酒广告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监管力度,保证烟酒广告不会通过各种手段误导消费者。
一些烟酒广告的宣传方式会伪装成某些文化活动,使得这些广告变得更加难以被监管。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对广告宣传方式进行更细致的审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规定。
相应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许可和资格审查,对无资质的发布单位进行取缔、处罚。
二、加强对烟酒广告代言人的审查。
烟酒品牌通常会利用明星代言来宣传自己,监管部门应对这些代言人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除了监管机构的审查,消费者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代言人背景并引导其评判代言行为合理性。
三、加强监管部门对烟酒广告的监督能力,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浅谈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

浅谈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河南春秋大药房李海松药品广告是药品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及形式介绍药品信息的商业活动,是传递有关药品的性能、用途、适应症等信息的媒介,能够影响消费者的用药选择.虚假的药品广告,轻则会延误患者疾病的治疗,重则会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与其他商品广告相比,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受各国法律的严格控制。
但是近年来,我国药品广告违法、违规刊播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用药安全,加强药品广告管理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
1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药品广告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药品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但是近年来,虚假药品广告泛滥,一些媒体常刊发未经审核批准的药品广告;一些零售药店向行人散发非法药品宣传资料;一些保健食品在广告中大量使用医疗用语。
由于违法药品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有250万人吃错药,违法药品广告已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对2006年1—l2月份全国部分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数据显示:电视和报纸中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比例分别为62%和90%。
目前,违法药品广告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达到欺骗、诱导消费者购其药品获取暴利的目的。
以下是违法药品广告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1)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有的取得批准文号后,为了达到夸大宣传的目的,采取偷梁换柱的做法,擅自更改广告的批准内容,宣传虚假的疗效、成份,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不合法的勾当。
(2)伪造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使用假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这些违法行为给患者用药造成了极大的误导,并严重扰乱了药品广告市场秩序(3)超出有效期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的有效期为1年)。
(4)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常使用“无任何不良反应”、“彻底根除”、“安全无毒副作用”等用语,含有一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1级新闻学一班石清内容摘要:浅谈我国广告管理的现状,从社会制度,广告行业自身两个方面来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重点揭露近年来户外广告造成的一些问题,并从城市管理的前提下去谈户外广告的管理的整治,最后从宏观上提出对广告管理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广告管理问题对策户外广告第一章广告管理的理论概述第二章我国广告管理的现状第四章解决广告管理问题的对策一.广告管理的理论概述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社会和广告经营者为获取既定的管理目标而采取的一种组织和调控方式,广告管理属于经济管理的范畴。
广告管理有两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指的是从广告主的利益需求出发,以发挥广告效用提高广告效益为目的,把实现广告投入的收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
广告管理具有明显的趋利性和自我维护性。
他要求广告主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以达到广告收益的最大化。
社会属性指的是强调广告作为一种社会表现形态,不仅是企业盈利的手段,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广告的社会属性强调了广告不仅要保证广告主的利益,也要保证整个社会大众的利益。
正是这一属性制约着广告业的弄虚作假,保证了广告经营管理正常运行,使广告不至于沦落为利益的工具,但同时也是广告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广告管理活动也是一种市场活动,在市场的竞争中,广告管理难免产生偏差,有些广告主可能为了追名逐利,扰乱广告管理的秩序。
广告管理属于经济管理的范畴决定了它有以下特点: 广告管理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在中国,国家通过行政立法,对广告行业和广告活动进行管理,其目的就在于使广告行业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查处违法广告,杜绝虚假广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减少广告业的负面影响。
广告管理的规范性,广告管理作为国家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是有法可依,有例可循的,是强制执行的,有法律保障,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设置了专门的广告管理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广告行业的发展,可见,广告管理的这一特点是具有普片意义的,也是各国管理广告的重要依据,是广告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困难和问题从执法现状看,基层工商机关在广告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执法依据、手段不足,行政资源被低效、无效工作消耗,难以实行高效管理。
概括而言,基本表现在“缺”与“紧”两个方面。
(一)监管部门缺依据、缺手段、缺人手1.法律依据不足目前,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但法律法规对何为互联网广告至今没有完整的定义,互联网广告与其他类别广告以及与非广告信息的区别没有明确。
从传统角度理解,网站是媒体,电商理应是发布者,但实际上这些广告是商品经营者直接发布的,如在京东、天猫、当当网等电商平台出现的广告,电商只提供平台和网络服务,无法事先对经营者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
此时,电商和经营者的主体身份难以界定。
对于广告性质的判定以及违法性质的认定,缺乏全面准确的规定。
例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作为限定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等8类,但第七条又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治疗方法”等内容。
医疗广告的内容到底是只能包括第六条情形,还是只禁止第七条情形?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没有交集,容易造成执法困惑。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
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如何定义广告的可识别性?什么类型的标记属于广告标记?应建立哪些档案、制度?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法规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形成遵法、执法的自觉统一。
2.监管手段单一现阶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监管手段过于传统,没有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规定新的监管方法。
当事人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怎么办?怎样收集合同、票据等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只能一遍遍打电话、发文书、通知约谈。
如果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查,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等手段无法实施。
3.监管力量不够法律依据不健全,监管手段有限,客观上导致行政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却无法收到应有的监管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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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广告监管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中国广告业已经从依托其它行业发展而发展,变为以自身发展推动其它行业发展。
广告触角已经波及整个经济领域和部分社会领域。
传媒业、调查业和一些新兴的产业已经将广告业作为自己的大客户,与广告业共进退。
在一些大的活动中,如庆香港回归、建国50年大庆及展览等,广告业的身影无处不在。
但是,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较晚,对广告业的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造成我国目前广告业发展秩序混乱,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遭到破坏。
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广告业的现状在《广告法》的规范下,我国广告业逐步走上正轨,但仍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
特别是广告市场秩序混乱,从目前违法违规广告的总体形势上看,一般性违法违规广告比较普遍,严重违法违规的大案、要案发案率相对较低。
从目前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形式来看,散发的印刷品小广告问题最严重,其次是大众传媒(包括广播、电视生活栏目和娱乐频道、都市类报纸、生活类杂志)广告发布的违法违规率仍然较高,户外广告(包括路牌、灯箱、霓虹灯、公交载体、电子显示屏和影视屏)和店堂广告违法违规率较低。
从目前违法违规广告涉及的商品类别来看,主要集中在药品、医疗服务、食品、房地产、加工承揽等类商品与服务。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光2004年一年违法广告中违规药品广告8928件,违规医疗服务广告6376件,违规食品广告2783件,违规房地产广告2160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广告随处可见1.无限制的夸大功效,虚假承诺。
常见于医疗、药品、保健品、减肥等广告。
如号称“包治百病”,宣扬迅速瘦身、快速长高。
有些经营者甚至违反规定,擅自使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禁止性承诺用语。
2.使用绝对化用语、伪科学表述。
“最新”、“最佳”、“国家级”等《广告法》明令禁止使用的语句仍在广告中被广泛使用;特别是一些广告中使用“研究表明……”“经无数消费者证实……”等语句,将不具有科学依据的论断加以包装,导致消费者误解。
3.假借高科技概念进行商业炒作。
如以纳米技术为幌子,在广告中高价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不负责任的炒作。
4.假借明星、专家、患者、权威机构名义作推荐、证明,利用在传媒举办讲座、在公共场所兴办产品说明会等形式作虚假宣传。
(二)有些广告内容对儿童造成不适当的影响现代社会中孩子越来越大地影响着家庭的购物习惯,因而儿童已成为广告的主要捕捉目标之一:1.怂恿儿童购买产品或怂恿儿童要求他们的父母去询问或购买。
2.利用儿童熟悉的或为儿童喜爱的儿童节目所特有的人物、角色推销商品。
3.暗示拥有或使用某产品能使人显得优越,不拥有、不使用该产品将遭人嘲笑和轻视,扭曲儿童的社会价值观。
(三)某些广告文化品位不高部分广告内容形式低级、庸俗,如内衣、减肥品、热水器等广告,不是注重宣传产品品质,而多以美女忸怩作态、搔首弄姿;部分广告则过分崇洋,如某些酒类广告总是以“洋”味作为卖点,某些广告则着力强调进口原料制造;还有些广告明显缺乏创意,使人精神不愉快、反感。
二、目前我国广告业秩序混乱的原因分析(一)现行广告立法不够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例如,《广告法》虽然提出“真实、合法”、“清楚、明白”的要求,但未规定判定广告真实性的具体标准,也未对此要求作出任何说明,执法人员仅凭自己的理解,难以正确把握执法尺度。
如《广告法》对处方药、非处方药及用于不同类别疾病的药物的广告规范及审查程序过于笼统,在执法中难以把握尺度,致使此类广告违法严重而又难于治理,消费者也难以依据《广告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还有就是广告立法没有对儿童提供特别保障的具体规定,仅在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儿童尤其是幼儿,面对真假参半的世界,往往分辨不出真假,因此需要特别保护。
西方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大都就儿童广告颁布了专门的规则,并对儿童广告的真实性、禁止宣传的产品、避免施加压力、时间安排、通过节目角色赞美或促销、安全、社会价值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还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确保准则得到遵守。
对广告的文化品位,对社会价值的引导方面,我国广告法也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激烈,新产品层出不穷。
商家要推出新产品,人们要了解、接受新产品,广告的宣传就显得必不可少。
而且由于人们信息获取的限制,在一定条件下,人们的消费是跟着广告走的,广告引导着消费。
因此,商家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占领市场,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不惜重金进行宣传,用夸大、虚假的描述对产品进行粉饰。
(三)媒体的广告刊登和经营活动无序、失范一些大众传媒单位作为广告发布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更有少数媒体对广告内容明显缺乏应有的审查和把关。
相当一部分内容虚假或违法,更有少数大众传媒单位因“有偿新闻”与“新闻广告”的法律界限不清,钻法律不完善的空子,刊播以新闻报道之名行发布商业广告之实的“软广告”或“二类信息”,如此等等的侵犯社会公德的广告频繁出现在各个媒体上。
一方面是由于媒体也走向了市场,自身也有一个生存与发展也就是经济利益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于缺乏对媒体有效的法律规制。
媒体不同于一般的经济主体,它不仅具有自己的私利,而且更多地担负着社会公责。
它肩负着声张正义、表达民众声音、抨击社会弊病、引导社会舆论等一系列重要职责。
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媒体的高度信任,使其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而媒体的上述行为是对其影响力的滥用,必须被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四)广告监督执法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主要依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其人员是有限的,具体到广告执法职能机构,人员就更少。
但广告却是无处不在的。
以有限的人员去监管无处不在的广告,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在监管层面上,把行政审批作为广告监管的一种方式是可以的,但这却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思维,仅仅靠审批、审查、登记、备案等实施对广告的监管是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的。
同时,现行广告法规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不足,对违法违规者起到的惩戒作用有限也是某些违法违规广告屡禁屡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广告法》中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是以广告费用为基数计算,最高可处五倍罚款。
但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广告费用并不高的印刷品小广告即使处以五倍罚款,也不足以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三、完善我国广告监管体制的构想综上所述,立法的不完善和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我国广告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
追求利益是每个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共同目的。
我们不能期望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出于道义、为了履行道德上的责任而主动放弃经济上的利益。
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健全广告立法和监管机制,使有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意图者能根据法律责任的规定预测其行为的不利后果,权衡得失,主动放弃该行为;并且使违反规则的人都要受到追究。
(一)完善广告立法,明确广告法律责任1.借鉴国外广告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广告立法进行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主要应包括:(1)防止广告对儿童造成不良影响。
儿童广告应充分考虑儿童受众的特点,不得传播任何超出儿童正常理解能力的信息,应避免施加压力,不得鼓励与描绘与社会、伦理或法律标准相违背的价值取向,不得表现产品被以不安全或危险的方式使用,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引导的内容。
(2)应对广告的文化品位进行适当要求。
无处不在的广告对社会风尚的影响力是不可轻视的;且广告内容使受众精神不愉快、反感甚至愤怒,本身就是对受众权利的侵犯。
但由于文化品位的鉴定标准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可作较为原则的规定,如不得违背社会一般通行标准等,具体执行可通过设定严格的程序和选用高素质的人员来解决。
2.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
(1)加大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规定广告业主从虚假广告中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使其从事虚假广告活动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
(2)应规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提供虚假证明、不真实信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与广告审查机关的分工1980年国务院批示广告经营活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1年成立广告管理处,1982年改为广告司(现为广告监管司),并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广告处,在地区、自治州、自治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广告科,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广告监管股,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立广告监管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依法查处虚假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
但是,与目前高速发展的广告业相比,我国的广告监管部门在对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建立受害人救济途径方面明显不足,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和运转。
另一方面,针对广告审查与广告监督管理之间的监管脱节问题,应当进一步划定广告审查机关与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明确广告审查机关主要审查广告内容是否超过了审查批准的内容,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则主要监督确定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
(三)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在市场经济条件逐步完善的条件下,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将减少过多、过细的干预,而强化宏观调控的功能,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
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行政、法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提高自律水平,充分发挥广告行业自身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规范竞争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中的作用,才能解决当前广告业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建立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使广告行业自律的建设与广告事业的发展成为互动的良性循环。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广告标准委员会是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行业组织,其使命是通过促进行业自律,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生命力。
加拿大广告标准委员会受联邦政府的授权对广告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每一个广告或广告创意稿,都会得到一个审查许可编号。
加拿大各广播电视公司均承诺要确保它们播发的每一个广告在决定采用前都要有审查许可编号。
已播发的广告经消费者投诉并经广告标准委员会审理认为确实违反了《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的,广告标准委员会将会要求广告主对该广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予以撤除,如广告主不愿意采取更正措施,广告标准委员会将通知有关媒体,该广告已违反了《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媒体将不会继续原样刊播该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