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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一则一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
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 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
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分析、解剖出它的不同构成要素,其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
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
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压和强制为主)的法律观念,因此,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
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的关注,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的推论,也许主张者自身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也不是说这种看法本身是合理的,而我们仅仅是出于对以刑为主的反对而恨乌及屋”。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法律规则是为了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作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要使法律规则发挥作用,三个要素至关重要:法律的明确性、可知性和有效性。
一、法律规则的明确性法律规则必须具备明确性,即规则的内容应该明确清晰,不容产生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
法律规则的明确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律规则的文字表达应该精确明确。
法律文件的表述应尽量简练明了,以避免模糊不清,产生不同解释的可能性。
法律的文字表达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人群的理解能力,并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或术语。
其次,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清楚明确。
法律规则需要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便人们能够准确理解何时何地该如何行事。
例如,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和量刑标准,使得人们能够清楚了解某个行为是否符合犯罪要件。
二、法律规则的可知性法律规则的可知性指的是社会成员能够容易地获得法律规则的内容和变动。
可知性与公平正义密切相关,只有当法律规则具备可知性时,才能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交往。
一方面,法律规则应该容易获得和获取。
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公开透明,使人们可以方便地了解到法律规则的内容。
例如,通过建立法律信息网站、发布官方公告等方式,使得法律规则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更加可及。
另一方面,法律规则的变动应该及时公布和通知。
法律的变动往往会对社会成员的权益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政府或相关机构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及时宣布法律规则的变动,以便人们及时了解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和执行的结果能够得到公正认可。
只有当法律规则具备有效性,才能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作用。
首先,法律规则需要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和程序。
法律规则必须规定明确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以确保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这包括设立相关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确立法律程序等。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是指:一是规章制度(rules),二是行为准则(norms),三是惩罚规则(sanctions)。
这三要素构成了一种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也是法律规则实施必要的基础。
二、解释:(一)规章制度(rules)法律规章制度是指由立法机关(如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标准,如刑法、婚姻法、劳动法Waitress等等。
这些法律标准常常由法医学专家和律师利用威尔、西尔、辩证法原理编制而成,具有权威性。
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并获得相应的有限授权。
(二)行为准则(norms)行为准则指的是一种在一定社会组织和社会环境中存在着的、惯例或规范性的行动准则,它不包括立法机构(如国家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规定的法律规定,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影响着这个社会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表现方式。
例如,初恋后的情侣通常会被认为“荒唐”;在聚会中打斗是不道德的;同辈之间侮辱对方是不允许的等等。
行为准则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惩罚规则(sanctions)惩罚规则是一种强制机制,该机制用于阻止人们违反法律或行为准则,同时以某种方式向违反者处以制裁或惩罚。
惩罚规则可以是物质性的,如罚款、拘役等;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如社会羞辱、公开指责等。
这些惩罚措施的实施可阻止或减少违反者的行为,也可以引发社会的责任感。
三、结论: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是构成一种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的基础,其中规章制度是由立法机关规定的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标准,而行为准则指的是一种社会规范或惯例,并在某些情况下对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最后,惩罚规则则是一种强制性的机制,它既可以阻止或减少违反行为,也可以引发社会责任感。
因此,可以将这三要素看做是维护当前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实施法律必不可少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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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一、引言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法律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以及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三要素的关系,本文将重点介绍法律规则的三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规则的三要素1.立法者立法者是指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机构或组织。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立法者可以由不同的机构或组织来承担,例如国家立法机关、国际组织等。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则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权力和合法性,以确保法律规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公众的利益,制定出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规则。
2.法律规则的内容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指法律规则所包含的行为规范和制裁措施。
法律规则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和可操作,以便被执行和适用。
合理的法律规则应当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同时,法律规则的内容应当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能够及时解决新兴问题和纠纷。
3.法律规则的适用和实施法律规则的适用和实施是指法律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应用和执行。
法律规则的适用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保障公正和公平。
在适用和实施法律规则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况,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以达到正确和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律规则的适用和实施也需要各级法院、执法部门等相关机构的积极参与和执行。
三、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三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关系。
立法者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决定了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法律规则的内容应当根据立法者的目的和意图来确定,以实现法律规则的目标。
法律规则的适用和实施则需要参考法律规则的内容和立法者的意图,以保证法律规则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正确和公正的应用。
此外,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还需要法律制度、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以确保法律规则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四、结论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是立法者、法律规则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则的适用和实施。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法律规则也区别于法律条文。
这里须注意两点: 其一,并非所有法律条文都用以直接表述法律规范( 规则和原则) 。
除了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条文外,尚有不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非规范性条文。
后者主要包括三类:( 1) 定义性条文,如刑法第91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2) 辅助性条文,如关于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 3) 宣言性条文,如宪法序言部分的条文后两类条文不表述法律规则,定义性条文则用以界定规范性条文中某个概念和术语的内涵或外延。
这些条文都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无关。
三要素说三要素说提出于20 世纪80年代初。
其认为,法律规则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规则中指明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则中指明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的部分,是法律规则最基本的部分。
制裁是法律规则中规定的违反该规则时将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部分。
二要素说取消了三要素说中的“假定”部分。
理由主要有二:其一,在实际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者已在法律总则中作了规定,或者将假定包括在处理部分之中,假定看来是多余的。
其二,“假定”作为行为模式的适用条件或方式限度与行为模式不可分,人为地将它们分割开,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或者说,假定本身就是行为模式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的逻辑要素。
新三要素说新三要素说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已在学界占据通说地位。
在新三要素说看来,取消“假定”是站不住脚的。
其一,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并不能说明假定作为法律规则的要素就是多余的,假定在法律条文中可以被省略,但在逻辑结构中不能省略,表述中的缺位与逻辑上的必不可少并不矛盾。
法的规则---法理

法理学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实施状态程度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其结构:三要素说:有假定、处理、制裁构成二要素说: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其特色:○1法律规则是普通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2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即具有普遍适用性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的特点:○1微观指导性;○2可操作性强;○3确定程度较高分类:○1从内容上看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的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权义复合性规则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2从形式特征看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具体,且可以直接适用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3从功能上看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4从强势性程度上看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和出发点,对法的制定和理解具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3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黑格斯诉帕尔默案----“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原则分类:○1按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宪法)分权原则,人权原则(选举法)普遍、直接、秘密、平等原则(刑法)刑罚法定原则(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合法性原则(诉讼法)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国际法)国家平等原则○2按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最具体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难以区分:如回避原则,时效原则○3按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回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跨越实体与程序两界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适用:特点:○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法律原则可以部分的适用,当两用5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其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使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体现了法律选择时优先适用下位阶法律的要求○3严格说明理由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特征:法定性;求利性;限度性构成:包括利益和权能权利界限:权利人行使权利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超过权利界限被称为权利滥用权利滥用: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权力滥用的构成要素:○1主体: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2客体(被侵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3主观方面:全是故意,没有过失○4客观方面:有危害社会哦,和他人的行为出现法律权利冲突:○1立法冲突(措施----紧急避险,正当防卫)○2司法冲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特征:法定性,限制性,从属性构成:作为;不作为;否定性法律后果义务履行的限度:○1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有限;○2时间界限;○3利益界限义务与职责的区别:○1主体不同;○2责任范围不同;○3履行方式不同;○4来源不同权力和义务的分类○1按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法律规则学生用相关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各种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即属此类。其特点在于,这种职权是必须执行的,它对国家机关来说,不但是权利,也是义务。
宪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这条没有明确写出假定部分,但可以推论出来,即夫妻一方先亡而有遗产,便是假定。
2、行为模式: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1)可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规定允许做什么。
(三)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
《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委托性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则内容而委托(授权)有关主体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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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得条件与情况得部分,包括适用条件与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得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与勿为模式;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得要求时应承担相应得结果部分,包括肯定得后果与否定得后果。
法律规则得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与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得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应得法律后果组成。
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得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得要素事物得要素,就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得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则得逻辑结构,它一方面就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得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就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就是一个有机联系得整体,法律规则也就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
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得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素与制裁三要素。
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科书中经常可以瞧到。
这一主张得缺陷就是明显得,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与制裁在行外人瞧来具有明显得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得就是这种学说所表达得就是一种强烈得以刑为主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
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得关注,不就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就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得推论,也许主张者自身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也不就是说这种瞧法本身就是合理得,而我们仅仅就是出于对以刑为主得反对而“恨乌及屋”。
事实上,这种对法律规则及其构成要素得瞧法就是与法律不符得。
“两要素说”-法律规则得要素有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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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
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
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分析、解剖出它的不同构成要素,其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
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
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压和强制为主)的法律观念,因此,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
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的关注,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的推论,也许主张者自身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也不是说这种看法本身是合理的,而我们仅仅是出于对以刑为主的反对而“恨乌及屋”。
事实上,这种对法律规则及其构成要素的看法是与法律对社会关系全方位调整的事实严重不符的。
“两要素说”-法律规则的要素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
尽管这种观点是针对三要素的弊端提出来的,并且它对有效克服“三要素说”的逻辑弊端和事实错误确有裨益,但其矫枉过正的特征也十分明显,特别是它对假定的否定,恰恰把“婴儿”随“洗澡水”一起给倒掉了。
因此,两要素说也不能很好地剖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新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假定)和后果归结三要素构成。
显然,这一主张综合了前两说的各自优点,抛弃了其缺陷和不足。
并且在分析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上明显具有效力。
本书大体上同意“新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具体有:条件预设、行为导向和处置措施三个方面。
以下分别说明:第一,条件预设。
它是指法律规则能够适用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主体条件和客体条件。
法律规则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会对主体发生作用,只有具备法律规则所预设的相关条件时,才能发挥作用。
对法律规则而言,时间条件是首先需要面对的。
它要求只有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时间条件到来时,法律规则才能发生其效用。
其又包括普通的时间条件,如法律所统一规定的生效时间;特别的时间条件,如法律所规定的戒严期、禁猎期、禁渔期、疫情爆发期、哺乳期、紧急状态期等等。
如果这些时间条件不具备,则相关法律规则就无法运用。
空间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所要预设的第二类重要条件。
其作用在于:只有当这些空间条件具备时,法律规则才能发挥作用。
否则,法律规则不能发挥作用。
同时间条件一样,空间条件可分为通用的预设和特别的预设两个方面。
前者是指对一个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所有法律或者对某一部法律中所有的法律规则都适用的空间条件预设,即法律适用的空间范范围;而后者则指法律针对特别事项所适用的空间范围,如法定的戒严区、禁渔区、禁猎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疫区、战区等等。
主体条件是法律规则中需要预设的第三类重要条件,法律总要适用于一定主体,否则,它就失去基本价值。
但是,法律规则的适用,必需要和其预设的主体条件相吻合,否则,法律规则无效。
法律所预设的主体条件照例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别主体两方面。
前者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对所有法律规则都适用的主体条件。
而后者则指仅仅适用于法定的特别人的主体条件。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的权利规则只适用于法定的未成年人,其他诸如法定的残疾人、华侨、华人、侨眷、老年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妇女、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等都是相关法律或者具体法律规则中所确定的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预设。
随着法律调整越来越细化,这类条件预设也越来越细。
客体条件则是法律规则需要预设的第四类重要条件。
同法律要适用于一定的主体一样,法律也要适用于一定的客体,这样,法律及其规则的内容才有所指。
单个法律要适用于客体,需要和其所预设的客体条件相合辙,否则,法律往往无效。
在法律上,客体条件既可指向人的行为,也可指向某种自然现象,还可指向人们的态度等等。
例如: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做出重大贡献、灾害等等。
只有这些条件具备,法律规则才能适用,否则,法律规则就只能是待适用“预备品”。
除如上诸种条件预设之外,在法律规则中还会有其他一些条件预设,这里不再一一说明,在对法律规定之具体的掌握和了解过程中,会进一步发现这些预设条件。
第二,行为指向。
通常用行为模式,我们觉得用行为指向比行为模式更妥当,因为对义务规则而言,也许用模式这个词汇妥当些,但在法律规则中,还有以选择为主的权利规则。
后者则难以用模式这个词概括净尽。
用行为指向则能更为妥帖地表达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客观导向作用。
我们认为,在法律规则的行为导向中,大体上有如下四种情况:首先,放任性的行为导向。
它是指究竟做出何种行为选择,完全由法律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需要情况做出选择。
对法律而言,它所采取的唯一态度就是放任这种行为。
所以,行为主体的自治和法律态度的放任形成这种行为的内部和外部动力。
放任性行为就是权利行为,它主要针对着权利规则。
但在法律上,权利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隐含的。
特别是自近代以来,法治国家形成了著名的权利推定原则,即“凡法律未禁止者皆可推定为权利”。
它宣告了法外权利法内保护机制的产生。
从而使人们可选择的空间被大大扩展。
这一原则得到世人公认,在我国,只要建立法治国家,这也是迟早要被确定的法律原则。
说明这些,是为了进一步指出在现代社会,随着主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控制方式的文明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放任性的行为导向在法律世界会越加突出其地位。
从而它成为法律规范中行为导向之骨干,也标志着主体自治力量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越重。
其次,倡导性的行为导向。
尽管某种行为法律主体完全可以自治地选择,即纯粹属于主体放任地选择的领域,但法律规则出于弘扬一种普遍的社会道义,对于选择高尚行为者通过特定方式予以倡导。
这主要针对社会美德行为而言。
如面对一些流离失所者,除了国家的救济责任之外,公民个人会面临选择,从权利视角观察,公民既可以选择无动于衷(法律不能强迫其表现出同情心),也可以选择慷慨解囊。
对这两种不同的选择,站在法律和国家对整个社会具有风化功能的立场上,则国家对后一行为应当有所表示,这种表示就是通过特定方式以倡导之。
“见义勇为条例”在一些地方的出台,就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对其做出的倡导性措施。
这可以有效防止或减轻在一个权利社会所出现的“过度权利化危机”。
再次,必行性的行为导向。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则,法律主体必须做一定的行为,而不能对该种行为要求做出自治的取舍。
一个社会要建立一定的秩序,就必须要求它的全体公民有所为,有所不为。
法律规则中必行性的行为导向就是对人们必须有所为的规定。
在法律规则种,凡出现“应当……”、“必须……”、“只能……”、“有……义务”等词汇结构表达的场合,就意味着是必行性行为导向存在的场合。
一般说来,必行性行为导向主要指向作为性法律义务。
它表明,在法律规则的相关规定面前,人们必须做某种行为。
如果人们不能做到这种行为,那么,必然的逻辑结局是接受国家强制力量的强制,以“帮助”其实现必行的行为。
必行的行为(义务)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如合同义务),但即使约定的义务,要在法律上具有必行效力,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
除作为性法律义务之外,法律权力规则和责任(职责)规则也是必行性规则。
这是因为权力及与其相关的责任所关涉的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全体主体的利益,因此,权力主体无权放弃之。
最后,禁止性的行为导向。
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则,法律主体必须不得做某种行为。
凡针对该规定积极地做出某种行为,则意味着对该规则之行为导向的违反,构成违法行为,须接受国家强制力之强制。
在法律规则中,凡出现“禁止……”、“不得……”、“不允许……”等词汇结构表达的场合,则意味着是禁止性行为导向存在的场合。
禁止性行为导向所指向的内容一般是对全体社会有害的行为。
就法律规则而言,禁止性的行为导向适用于不作为的义务规则。
其他所有规则都不能采取禁止性的行为导向。
第三,处置措施。
所谓处置措施,是指法律规则对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行为所采取的态度。
法律总要付诸实践,但在实践中,有些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有些人的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对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对待?法律规则总要有一个态度,法律规则的这种态度就是法律规则要素中的处置措施要素。
处置措施根据不同标准。
具体有如下两组四方面内容:首先,根据主体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在处置措施上有肯定性处置措施和否定性处置措施。
前者是指法律规范对于一切合法行为的处置措施。
在具体法律规则中,对权利规范的运用乃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因此,在权利运用方面,法律规则只存在肯定一种处置措施,而不能有其他处置措施。
也许有人会对此提出质疑:难道当某人滥用权利时,法律规则也只能对其做肯定性处置吗?我们的回答是:事实上,滥用权利行为乃是行为人对自身运用权利时应当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其所直接涉及的是义务履行问题,而不是权利运用问题。
对依法或依约定(合法之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依照权利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也采取肯定的处置措施。
一言以蔽之,法律规则对合法行为采取肯定的处置措施。
法律规则之肯定措施包括这样几种,其一是放任,即对权利运用行为采取放任的处置措施;其二是奖励,即对在权利选择中模范地选取了高尚道义的行为(如见义勇为)者,法律规则采取奖励措施予以肯定;其三是认可,即法律规则对于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认可,于是,认可本身就是法律规则的一种肯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