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卫生院禁止非医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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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我镇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保持正常,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口终止妊娠的规定》,按照市县《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制订此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有关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口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

2、要严格执行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有关管理制度。

对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中期(十四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需有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没有批准证明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如因紧急情况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在事发后4 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及当地计生部门报告。

3、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杜绝利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手术行为。

4、必须做好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情况上报卫生局基妇科,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欺报瞒报。

二、奖惩办法
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或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注销施术者的《医师资格证》,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严重者开除公职。

因工作不到位影响我院成绩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及全院通报批评。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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