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收养法专题6收养制度文档
收养制度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
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
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陆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陆某一直
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故,依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意见》第28条,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5
条,在陆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陆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
死亡,依《继承法》第10条,陆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
故,徐某夫妇可获得陆某之一半遗产。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 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 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 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 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 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 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 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 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 原告返还财产。
收养制度

(四)收养无效:欠缺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 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条件:收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违 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 均无效
2.程序及后果:自始无效 (1)诉讼程序 a.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起诉 b.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发现的 (2)行政程序:由民政部的规章规定
b.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指被公民或社会组织发现并抚养的。此种情况下, 应及时报告派出所,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 查找不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与当地民政部 门联系。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士通过正当途径,经 当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民政部门 去办理登记
c.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 (单方送养是侵犯亲权),但确有必要的除
※因无子女而收养,后能生育欲转收养,能否?不能
(二)形式要件
1.收养登记:必经程序 (1)办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具体管辖部门考虑被收养人
(2)程序 a.申请:三方亲自到场,带上相应证明材料 b.审查: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包括形式和实质 c.登记: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绝:无子男子生前未立嗣,死后由其妻或 父母长辈代为立嗣
后来,也可立外姓之子为嗣子,但只限于老 百姓间
(2)乞养:发生在非亲属间,收养外姓之子 早期是禁止的 基于怜悯之心,法律规定为3岁以下弃儿 之间不发生宗祧继承,也不得将义子立为嗣 子
2.现代 1992年4月1日,第一部《收养法》实施 1999年4月1日,对《收养法》进行了修正
(3)华侨收养子女:不受无子女限制
※隔代收养:收养他人作为养孙子女(收养法未明文规定及 禁止) 须由本人直接抚养,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手续有哪些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夫妻双⽅婚后由于各种原因⽆法孕育孩⼦,很多夫妻会选择收养孩⼦,可是很多⼈都不知道收养孩⼦需要什么⼿续,民法典对此有了相关规定,那么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店铺⼩编将为读者们进⾏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应该进⾏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等环节,最后还要进⾏收养登记。
《民法典》
第⼀千⼀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登记之⽇起成⽴。
收养查找不到⽣⽗母的未成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各⽅或者⼀⽅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收养评估。
第⼀千⼀百零六条【被收养⼈户⼝登记】收养关系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办理户⼝登记。
⼆、收养⼈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收养⼈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收养⼈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能收养⼩孩:①⽆⼦⼥;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店铺⼩编为各位读者们将相关法律条款已整理给⼤家,收养孩⼦是⼀个既能满⾜⽆法孕育孩⼦的夫妻成为⽗母的⼼愿⼜能减轻社会负担的好事,可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去做这件事情,这样才能满⾜⾃⼰的要求和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法律法规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它们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和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等相关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熟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例如婚姻自由、平等互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此外,工作人员还需了解婚姻登记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收养法收养法也是民政部工作人员需熟知的法律法规之一。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收养审查等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理解收养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符合收养的法律要求,并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此外,工作人员还要注意收养程序中的家庭诚信审查和家庭情况的评估等环节,以确保收养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社会组织管理法社会组织管理法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必需了解和遵守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社会组织的分类和登记程序,以及社会组织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同时,他们还需要清楚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以确保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合规经营。
四、慈善事业管理法慈善事业管理法是民政部工作人员需熟悉和了解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该法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慈善组织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等。
此外,工作人员还需清楚慈善组织的募捐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慈善事业的透明、公正和合规性。
五、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民政部工作人员还需要熟悉和了解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
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涉及到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等方面。
工作人员需要熟知各类救助对象的条件和申请程序,同时还需了解各类救助标准和救助项目,以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11月9日收养法

3.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寄养,又称托养,是指由于父母工作、 寄养 ,又称托养, 是指由于父母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 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 原因 ,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 把子 女寄托在他人家中, 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由父母出资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 式。 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
5.收养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
(三)收养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与国家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遗弃儿的收容、养育的区别 与国家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遗弃儿的收容、 ①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 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 ②首先满足当事人私益诉求——社会福利措施 首先满足当事人私益诉求——社会福利措施 ③产生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身份 产生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身份
2、收养 —— 作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是指收 作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 养法律关系 。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法律关系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 送养人虽然是实施送养行为的主体, 送养人虽然是实施送养行为的主体,在建立收养法律关系过 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却不是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 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 却不是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互为拟制 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存在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而不是存 在于与送养人的关系中。 在于与送养人的关系中。
(四)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根据收养是否依法 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根据收养是否依法 成立
法定收养是各国收养立法确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形式。 法定收养是各国收养立法确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形式。 现代收养立法对事实收养采取日益严格的做法, 现代收养立法对事实收养采取日益严格的做法 , 大多不再 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视之为无效收养。 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视之为无效收养。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4.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一、什么是收养?答: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则一般不能人为解除。
二、什么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这里规定了我国收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
实行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无依无靠的孤儿,或因某些原因无法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三、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收养的目的。
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收养制度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
2、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 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 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 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 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 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 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 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
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
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 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 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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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
? 收养关系当事人 应当亲自到收养 登记机关办理成 立收养关系的登 记 手续
? 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
? 自次日起 30日 内进行审查
? 收养查找不到生 父母的弃婴、儿 童的,收养登记 机关应当在登记 前公告 60日查 找其生父母
登记
? 对符合收养法规 定条件的,为当 事人办理收养登 记,发给收养登 记证,收养关系 自登记之日起成 立;
确认机关
? 收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协议解除)
适用情形
? 特殊情况 ? 虐待遗弃未成
年养子女 ? 成年养子女与
养父母关系恶 化
条件
? 各方自愿 ? 对生活和财产
无争议 ? 不违反法律和
社会公德
协议内容
? 各方意思表示 ? 财产分割情况 ? 未成年养子女
的生活安置 ? 养父母的补偿
费、生活费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诉讼解除)
? 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或对解除后的财产 和生活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高某夫妇生有三男两女,由于生活困难,便将 3 岁的小女儿送给李家夫妇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 登记。10年后,高某家生活条件好转,而李家却 因为李妻体弱多病,生活较为困难。高某夫妇心 疼亲生女儿,欲将小女儿收回,李家断然拒绝。
3
周岁以上
?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
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特殊困难、 30
4
周岁、14周岁无子女、抚养能力、未患疾 病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登记的机关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 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
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查找不到生 父母的弃婴、儿童 和孤儿的,在社会 福利机构所在地的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目的 ? 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1 ?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 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 ? 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 ? 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5 ? 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依法解除
二、收养的原则
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原则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遵循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 养父母的生活费 ? 养父母为其支付的教育费、生活费
重点:
? 名词: ? 收养
? 简答: ? 1.收养的原则。 ? 2.收养的实质要件。 ? 3.收养的效力,收养解除的效力。
专题6: 收养制度
民政管理系 章林
专题6:收养制度
概念 和特
征
原则
实质 要件
收养 的效
力
收养 的无
效
收养 的解
除
解除 收养 的效
力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 效力
? 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 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 律行为。
? 产生新的亲属关系 ? 消灭旧的亲属关系。
生活费、教育费
对养父母的经 济补偿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 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的生
活费、教育费
养子女在收养期间因继承、 受赠等原因取得的财产, 属于养子女的个人财产,
解除收养时可以带走
案例:
?1983年1月,舒某夫妇依法收养 5岁的李毅为养 子,一直将其抚养至硕士毕业。 2004年,李毅 打听到同胞姐姐的下落,舒某夫妇极力反对他们 来往,双方关系恶化,于 2005年1月解除了收养 关系。 2006 年10月,舒某瘫痪,生活陷入困境 。舒某夫妇请求李毅帮忙,李毅以解除收养关系 为由断然拒绝。
? 对不符合收养法 规定条件的,不 予登记,并对当 事人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张某夫妇能否收养小花?
? 张某和李某生有一女。在某次公益活动中,张某 一家认识了贫困山区的女孩小花。小花学习成绩 优异,但父母双亡,由年迈的外婆抚养,生活艰 难,随时可能辍学。张某夫妇商量后欲收养小花 。
? 问:此时应如何处理?
?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七、解除收养的效力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对养父母予 以经济上的补偿
七、解除收养的效力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 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
生活费
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 父母而解除的,养父母可 以要求其支付收养期间的
三、收养的实质要件
被收养人
? 不满十四周岁 的未成年人
? 丧失父母的孤 儿
? 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 童
? 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 的子女
送养人
? 孤儿的监护人 ? 社会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子女的 生父母
收养人
? 无子女 ? 有抚养教育被
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收 养子女的疾病 ? 年满三十周岁 ? 只能收养一名 ? 有配偶者须夫 妻共同收养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 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的,在弃婴和儿 童发现地的收养登 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女或者由监护人监 护的孤儿的,在被 收养人生父母或者 监护人常住户口所 在地(组织作监护 人的,在该组织所 在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 以及继父或者继母 收养继子女的,在 被收养人生父或者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三、收养的实质要件(特殊)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
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
2.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的实质要件(特殊)
?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四十
四、收养成立的效力
1 养父母与 养子女之 间产生拟 制的直系 血亲关系
2 养子女与 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 产生拟制 的血亲关 系
3 养子女与 生父母及 其他近亲 属之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消除
五、收养关系的无效
违反收养法
? 不具备收养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违反民法
? 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 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