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标准号: GB 50370-2005发布日期: 2006 年 03 月 02 日实施日期: 2006 年 05 月 01 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摘要: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2]269 5- 文《 2001 —— 2002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 : 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第 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 等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 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70-2019)设计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2.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2.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2.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2.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2.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 m;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2.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2.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 s。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随着气体灭火系统在火灾防控方面的广泛应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保障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有效性,提高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普通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对于普通气体灭火系统,规范首先要求其设计必须符合可靠的工程原则,能够有效地抑制和控制火灾,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及时完成灭火。
其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类设备型号,对设备安装位置、管线长度、供气压力、气体释放量等因素也要按照规范来进行定义,以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可靠性。
二、水雾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水雾火灾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的要求要比普通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复杂得多,它要求设计时必须考虑建筑物的结构、火灾源、毒气等因素,并要考虑灭火水雾的供给、灭火水雾的湍流行为,以及水雾灭火系统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等。
三、消防自动监控系统的设计规范自动监控系统是气体灭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消防气体检测系统、消防气体控制系统、消防气体状态监测系统等。
规范的要求是,自动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能够从多个角度获得全面的消防气体状态监测,并可以实现自动控制和报警,同时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规范的要求是,定期对灭火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管道、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运行良好,器件是否完好无损,以及阀门的运行情况等。
同时,灭火系统中的压缩气体必须定期检测,以确保气体的实际压力符合可靠的灭火要求。
总之,《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旨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气体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及可靠性,确保安全使用。
作为火灾防控的重要手段,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与维护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来完成,以保证对人财物的有效保护。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用的消防灭火系统,其安装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气体灭火系统安装的一些基本要求:
1.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1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
2.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12955-200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T 17241.1-2005《气体灭火系统用灭火剂》、GB 50176-201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3.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公司或专业安装公司进行,安装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50160-20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1-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5.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1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
6. 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
公司或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7. 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GB 12956-2008《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规程》、GB 50183-2018《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程》等。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有效。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关于火灾防治及火灾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内外关于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的有关经验,特别强调安全方面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应用特点,研制编制的行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因各种火灾引发危险,火势可能迅速传播并形成威胁的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其相关安装及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标准首先给出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定义,火灾的等级,系统的规划设计原则,气体登记,灭火系统设计的要求,安装和检验要求,操作维护要求及报警要求,使包括宾馆、餐饮、休闲娱乐等各类高层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一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空间内部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正压灭火或浸浴淹没灭火,即蒸汽灭火。
本文对对气体灭火系统组成部件的分类、要求、操作规程、材料及工艺标准、管道的要求和设计、安装、检验及维护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本标准推出可以给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合理选择材料、满足火灾防护安全要求方面提供参考,保证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和安装质量,提高火灾安全防护水平。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用于自动灭火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设备和设施中,如商场、电力设施、计算机机房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进行灭火,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以下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1. 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根据不同场所和设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
例如,商场和办公楼通常要求在火灾发生后能够迅速灭火并疏散人员,而电力设施则要求能够迅速灭火并保护设备。
2. 灭火剂的选择:选择适合场所和设备的灭火剂。
常见的灭火剂包括卤代烷类、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
不同的灭火剂有不同的适用场所和设备,设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3. 灭火系统设计:根据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确定灭火系统的设计方案。
包括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系统、火灾探测系统、灭火装置等。
设计时需要考虑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可靠性、火灾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灭火装置的合理布置等因素。
4. 灭火系统布局:根据建筑、设备和设施的特点,合理布置灭火系统。
包括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设备的布置、火灾探测器的布置、灭火装置的布置等。
布置时需要考虑灭火剂的容量和存储位置、火灾探测器的位置和覆盖范围、灭火装置的作用范围等因素。
5. 灭火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灭火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包括灭火剂的储存和供应设备的密封性、火灾探测器的稳定性、灭火装置的启动和工作可靠性等。
设计时需要采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试验和检测,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 安全操作和维护规范:制定灭火系统的安全操作和维护规范。
包括系统的操作程序、维护保养的方法和周期等。
要求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灭火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进行灭火,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设计时需要考虑灭火要求和设计标准、灭火剂的选择、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系统布局、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安全操作和维护规范等因素。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分类:惰性气体、化学气体、 氟代烃等
特点:高效、环保、安全等
应用范围:电子设备、高价值 物品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原则
灭火过程无害,对环境无污 染
灭火剂对人体无害,对保护 物品无破坏作用
可靠的启动和关机系统,防 止误操作
可靠的监控系统,确保系统 始终处于备用状态
灭火效率:确保系统能够有效扑灭火灾 安全性:设计应确保人员安全,避免误操作导致伤害 可靠性: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经济性:设计应考虑成本效益,确保系统在经济上可行
喷头设置:喷头 应均匀分布在高 压开关柜内,确 保灭火剂能够均 匀喷洒到各个角 落
适用范围:适用于电力变压器气体 灭火系统的设计
灭火剂选择:根据变压器的容量、 电压等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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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原则: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系统组成:包括探测器、启动装置、 灭火剂储存装置、喷头等部分
喷头的数量:根据保护区域的面积和空间高度确定 喷头的布置: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空间布局和喷头的喷射角度进行合理布置 喷头流量:根据灭火剂的种类和喷头的流量系数确定 喷头工作压力:根据灭火剂的种类和喷头的压力要求确定
储存方式:高压或 低温液化储存
释放方式:通过管 道和喷嘴将气体释 放到保护区
灭火原理:通过稀 释空气中的氧气或 化学反应来扑灭火 焰
设计管道布局和 连接方式
选择合适的喷头 型号和数量
确保喷头均匀分 布并能够覆盖保 护区域
确定储存容器的数量和容 量
选择合适的储存压力和储 存方式
设计气体释放管道和喷嘴
确定气体灭火剂的种类和 数量
控制系统设计:根据灭火需求和安 全标准,选择合适的控制方式和设 备,如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引言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用的火灾灭火设备,通过释放特定的灭火气体来灭活火源。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设计规范的制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相关规范,并探讨一些实用的设计原则和建议。
2. 设计目标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目标是快速、有效地控制和灭活火灾,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具体的设计目标包括:- 快速检测火灾并触发灭火系统;- 均匀分布灭火剂以确保火灾整体被覆盖;- 确保灭火剂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性;- 考虑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3. 设计原则在设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选择灭火剂:根据火灾类型和风险评估选择适当的灭火剂,如化学气体、惰性气体或压缩空气等。
- 考虑灭火剂的渗透性能:确保灭火剂能够渗透到火源周围的所有区域,以达到快速灭火的效果。
- 确保灭火剂分布均匀:通过合理设计喷头布局和灭火剂释放速度,保证灭火剂在整个设计区域内均匀分布。
- 考虑人员和设备安全:在灭火系统设计中考虑灭火剂的安全性,避免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 保证系统可靠性和可维护性:选择可靠的零部件,确保系统能够长时间稳定运行。
同时,考虑到系统的维护和保养需求,简化维修流程。
4. 系统设计要求在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中,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灭火系统的气体总量应足够覆盖整个设计区域;- 灭火剂的释放速度和时间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灭活火源;- 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远程操作的能力;- 灭火系统应与火灾探测系统和报警系统相连,以实现联动控制;- 灭火系统的喷头布局应能够确保火源被覆盖,避免死角;- 灭火系统应有可靠的漏气报警和自检功能。
5. 设计流程在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可以遵循以下流程:- 确定火灾类型和风险评估;- 选择适当的灭火剂和设计参数;- 设计灭火剂的喷头布局和释放速度;- 考虑系统的控制方式和联动控制;- 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和保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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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 -2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手动操作要求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1b 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3 时。
系统喷射时间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a)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b)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c)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 系统构成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瓶组的系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术语2.1.1防护区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3管网灭火系统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2.1.4预制灭火系统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2.1.5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6灭火浓度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7灭火密度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2.1.8惰化浓度Inerting concentration有火源引入时,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9浸渍时间Soaking time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2.1.10泄压口Pressure relief opening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
2.1.11过程中点Counse middle point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设计用量50%时的系统状态。
2.1.12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 NOAEL Concentration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
2.1.13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LOAEL Concentration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
2.1.14热气溶胶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包括S型热气溶胶、K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
3. 操作与控制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
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
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5.0.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4. 安全要求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 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6.0.12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对S型热气溶胶、K 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定义如下:6.0.13 1) S型热气溶胶Type 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6.0.14 由含有硝酸锶[Sr(NO3)2]和硝酸钾(KNO3)复合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
其中复合氧化剂的组成(按质量百分比)硝酸锶为35%~50%,硝酸钾为10%~20%。
6.0.15 2) K型热气溶胶Type K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6.0.16 由以硝酸钾为主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
固体气溶胶发生剂中硝酸钾的含量(按品质百分比)不小于30%。
6.0.17 3) 其它型热气溶胶Other type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6.0.18 非K型和S型热气溶胶。
对于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其灭火剂采用多元烟火药剂混合制得,从而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气体灭火剂,特别是在灭火剂的配方选择上,各生产单位相差很大。
制造工艺、配方选择不合理等因素均可导致发生严重的产品责任事故。
在我国,曾先后发生过热气溶胶产品因误动作引起火灾、储存装置爆炸、喷放后损坏电器设备等多起严重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必须在科学、审慎的基础上对热气溶胶灭火技术的生产和应用进行严格的技术、生产和使用管理。
多年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性实验研究,特别是大量的工程实践例证证明:S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后不会造成对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二次损坏,故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K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喷放后的产物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损坏;对于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由于目前国内外既无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没有应用成熟的产品,本着“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基本原则,本《规范》提出了对K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在电气火灾中应用的限制规定。
今后,若确有被理论和实践证明不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二次损坏的其它型热气溶胶产品出现时,本条款可进行有关内容的修改。
当然,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如:制药、芯片加工等处),不应使用热气溶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