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在建设工程中,常常会发生工期延误和造价纠纷的问题。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为某城市政府大楼的建设工程。
该工程是由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包,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保证工程能够按时完成,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施工进度出现了明显的延误。
这时,建设单位提出了要求,要求承包商按合同规定赔偿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而承包商则认为,由于工程进度延误不是他们的责任,是由于建设单位的某些部门增加了一些设计要求和变更,才导致了工期延误。
同时,承包商还发现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违规违约,给工程施工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因此,承包商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工期延误和造价纠纷的问题,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合同中签署了有关问题解决的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承包商赔偿。
但是,在处理该案件时,仅仅按照合同的规定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定责任。
在该案件中,由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承包商的责任,还有建设单位的责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采取如下的处理方式:一、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应的工程审批程序,导致某些建筑规范和要求变更,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由于承包商未合理组织施工,因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进度,产生了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何解决工期延误和造价纠纷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定责任。
在解决该类案件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承包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化等因素,从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协调工程各方的利益关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工程施工单位工期索赔案例

工程施工单位工期索赔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中标某市一大型住宅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于是,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工程造价为10亿元。
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业主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2. 工程开工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工程建设中。
在工程开工后,遇到了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如:连续降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
3. 工期延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施工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在工期延误期间,施工单位积极与业主沟通,报告工程进度和遇到的困难。
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努力表示理解,但要求施工单位尽快采取措施,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 工期索赔在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施工单位对工期延误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了工期延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
5. 工期索赔协商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交了工期索赔报告,详细阐述了工期延误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业主对施工单位的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合理。
于是,双方开始了工期索赔协商。
6. 工期索赔达成协议在工期索赔协商过程中,双方充分沟通,就工期延误的影响和责任进行了充分讨论。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同意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工期延长,施工单位则承诺在延长工期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三、案例总结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后,积极与业主沟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工期索赔。
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工期索赔得到了妥善解决,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业主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工程造价调整与索赔管理实务案例

工程造价调整与索赔管理实务案例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工程造价调整和索赔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工程造价的调整和索赔的发生已经成为常态。
本文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探讨工程造价调整和索赔管理的实务问题。
案例一: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调整某公司承接了一项大型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导致了工程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向业主提出工程造价调整的申请。
经过双方协商,最终确定了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根据市场价格指数,按照一定比例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案例二:工期延误引发索赔某公司承接了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的竣工时间。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天气原因、供应链问题等,导致工程的进度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要求施工方承担由于工期延误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施工方则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双方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例三:设计变更引起索赔某公司承接了一项高速公路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设计方案。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技术难题的出现,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要求业主对设计变更进行赔偿。
业主则认为这是施工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不应承担额外费用。
最终,通过双方的协商和专家的评估,确定了一种合理的赔偿方案。
案例四:质量问题导致索赔某公司承接了一座高层建筑的施工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工程竣工后不久,业主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业主要求施工方承担由于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修复费用。
施工方则认为这是由于业主在使用过程中的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通过双方的协商和第三方的质量评估,确定了一种合理的索赔方案。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调整和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该市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合作愉快,工程进度按期进行。
然而,在工程即将完工时,开发商以施工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施工方认为自己的施工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质量是否达标?2. 开发商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尾款?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施工质量是否达标根据合同约定,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施工质量基本符合国家标准,但存在部分细节问题。
对于这部分细节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未影响整体使用功能和安全。
因此,施工质量总体上达标。
(二)开发商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根据合同约定,尾款支付条件为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曾多次支付进度款,但并未明确说明尾款支付条件。
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
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未明确说明尾款支付条件,但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验收情况,开发商应支付尾款。
因此,开发商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三)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施工方尾款及违约金。
四、案件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施工延期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施工延期一、案情简介甲某拥有一套位于某小区的住宅,计划进行装修。
2018年5月5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某负责甲某住宅的装修工程,包括室内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工程造价为17万元,工期为100天,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
合同中规定,如果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彻底进行返工修理,并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乙某在合同签订后开始进行设计和选料工作,并于2018年7月份正式开工。
在施工初期,双方曾协议过工程短期顺延。
然而,在2019年春季,乙某外委的院内阳光房防水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导致反复维修尚未达到使用标准,致使整个装修工程停工至今。
乙某现实际完成室内水电改造、卫生间防水等基础性工程及院内防水工程。
经双方协商确认已完工程造价为4万元。
甲某以乙某延误工期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乙某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返还装修工程款8万元,并要求乙某支付由于施工延期导致的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二是乙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装修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停工,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甲某有权解除与乙某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某返还已支付的装修工程款8万元,并支付由于施工延期导致的违约金。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吊,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 .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3•索赔费用计算⑴ 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X往返机票费二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 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X无息抵押金(% X年息(% X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X海关税率(% X延期次数(次/年)⑶ 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③各项目因工程延误,办理新来工作人员的劳动证、居住证费用损失的计算式为:新办证人数X〔新办理劳动证费用+(延期费用X延期次数)+ (新办理居住证费用X次数)〕=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⑷ 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期内的维修金利息,按合同完成工期结束时实际完成工程营业额的5%勺维修金额及工程延长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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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报送单位: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者:舒和珍
一、案例背景:
本工程为新建办公用房工程,建设规模:地上框架三层,建筑面积3498平方米。
工程范围及内容:施工图及招标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3666700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图纸变更及基础隐蔽工程以现场签证单按实量结算,政策性文件按实调整;2、材料价格执行[2007]20号文。
合同总工期180日历天。
工程于2008年1月开始招标,与2008年3月签订施工合同。
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签发《开工报告》为准。
2010年1月,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对该工程结算实施了三阶段审核并完成结算审核初步成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初步审核结算书进行会审核对、交换意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在对合同的理解、签证等存在几个较大的分歧。
二、争议焦点:
1、签证单中应建设单位要求,室内楼梯扶手全部改用不锈钢扶手等,合同款是否可以进行调整,怎么调整。
2、原合同价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所发生的工程价款的调整问题。
3、因建设单位拖延开工时间(正式开工5月中旬),使材料价从3月份到5月份上涨了13%,2008年4月份政府性调整了人工单价,争议焦点针对材料涨价和人工调整是否能补偿。
4、因工程资金未到位,主体结束后工程被迫停工9个月,争议焦点是脚手架闲置费、门卫等现场看护费用是否补偿。
三、分析与结论
鉴于观点分歧较大,争对上述几个焦点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过几轮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1、本工程属于固定单价合同,签证单中室内楼梯扶手全部改用不锈钢扶手是应建设单位要求,也相当于是甲方变更,专用条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同期价格信息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2、因原业拖延等种种原因,工程迟迟未能开工,实际开工于2008年5月,其中恰逢江苏省建设厅于2008年4月颁布“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自2008年4月1日期执行,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认为:即然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政策性调整已经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该风险应当由施工单位
承担。
而施工单位认为,根据专用条款23.3款约定:政策调整文件按实调整。
23.3款还约定:材料价格执行[2007]20号文件,文件中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不应作为施工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因此向建设单位提出正常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付。
在咨询公司的调解下,双方通过协商,各退一步,建设单位愿意承担设计变更、甲方变更这部分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上涨的费用,来补偿施工单位的损失。
3、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总工期为180天,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脚手架搭设周期远远超出180天的周期,建设单位应予以补偿施工单位的损失。
最后双方通过协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对脚手架搭设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总工期以外的天数所产生的费用,钢管、扣件等个数按原投标时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脚手架搭设方案进行计算,价格按同期市场租赁费计算,另外对安全网、竹笆片也做了相应的补偿,双方各承担50%的费用。
4、因工程资金未到位,主体结束后工程被迫停工9个月,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偿脚手架闲置费、门卫等现场看护费用,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补偿施工单位49500元.
随着建筑市场逐渐规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的事件经常会发生,但是从工程经济性考虑,建议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合理确定方案,前期工作准备充分,不要仓促招标,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合同是施工结算的最终依据,合同不规范容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以后在订立施工合同条款时要注意词句严谨。
四、某新建办公用房工程(仅土建)合同价变更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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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部分项工程量及主要费用增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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