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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2•【字号】闽政办函〔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工作。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赵龙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张彦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郑建闽省政府副省长成员:吴南翔省政府秘书长周宽奋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斌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许守尧省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黄进发省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林文生省委台港澳办主任孟芊省发改委主任林和平省教育厅厅长陈秋立省科技厅厅长翁玉耀省工信厅厅长兰明尚省民族宗教厅厅长杜清森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余军省财政厅厅长孔繁军省人社厅厅长叶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许碧瑞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朱子君省住建厅厅长李兴湖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琳省水利厅厅长陈明旺省农业农村厅厅长陈安生省商务厅一级巡视员王金福省文旅厅厅长黄如欣省卫健委主任伍斌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陈出新省外办主任黄莼省国资委主任王智桢省林业局局长林锡能省海洋渔业局局长黄培惠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庄志松省广电局局长叶得盛省体育局局长叶飞文省统计局局长薛鹤峰省金融监管局局长吴宏武省数字办主任、省大数据局局长祝荣亮省总工会党组书记高宁宇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张庆昉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林京华福建省税务局局长林林福建证监局局长石正进福州海关关长郑巨刚厦门海关关长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研究确定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指导、督促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协调推进全省或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产业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产业创新,指导培育新业态,研究解决全省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闽政办〔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6日福建省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新闽菜影响,持续提升新闽菜形象,把新闽菜产业打造成优势特色富民产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创新发展、务实求效”的总体思路,实施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不断推进闽菜产业品牌化、特色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

到2025年,力争全省餐饮业限额以上企业突破2000家,力争全省餐饮业年收入超3000亿元。

(一)提升新闽菜核心竞争力。

壮大新闽菜产业集群,重点培育8家全国知名龙头餐饮企业,形成一批跨省、跨境经营的闽菜连锁企业;建设15个省级预制菜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涵盖生产、冷链、仓储、流通、营销等环节的品牌企业;打造30个省级特色美食街(城),提升改造一批高品质餐饮街区。

(二)提升新闽菜“福味”内涵。

宣介推广新闽菜100道名菜、100道名小吃、100家名店、100位厨星;发挥闽菜文化博物馆等平台阵地作用,建设一批具备浓郁闽味文化和菜肴特色的“闽菜馆”。

(三)提升新闽菜产学研销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闽政办〔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各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2年,开展三年行动,细化明确分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严保严管、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快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2023年起,全面总结耕地保护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做到耕地保护常态化严保严管,确保全省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考核机制1.细化考核指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布局(一)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保障医养结合设施发展用地和场所。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

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等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卫健委、民政厅、发改委、住建厅。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团队)实现功能覆盖,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健康服务。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党群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在社区规范设置护理站并提供上门服务,提高居家护理质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闽政办〔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

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选址,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通往民宿集聚区的公路提升改造、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宽带、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民宿有序发展。

支持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特色小镇、旅游景区、省级金牌旅游村所在地,依法依规开展民宿集聚区试点和示范区建设,实现“吃、住、行、游、购、娱”一体,推动文化与民宿深度融合。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消防救援总队,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放宽民宿市场准入。

深化“放管服”改革,集成民宿开办政务服务事项。

各地推进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制定“一件事”改革的具体方案,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民宿开办承诺备案事务集中在本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备案、综合窗口出件”,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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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2009〕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对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省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2010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根据中央部署和要求,逐年扩大试点面,尽快在全省普遍实施,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调整情况,结合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50%、5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分档及补助比例见附表);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分档及补助比例见附表);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试点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建立每个新农保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省最低标准按此执行。

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八、待遇调整在国家确定的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各级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

要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实新农保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村级新农保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三、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部署,设区市政府按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点启动的时间以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

组织各方面力量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使新农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新农保试点工作中。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农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以及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设区市以及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表:分档及补助比例表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九日〇〇附件:分档及补助比例表档次 县(市、区) 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比例个人缴费补贴省财政补助比例第一档 永泰、平潭、龙海、漳浦、云霄、诏安、平和、长泰、华安、清流、宁化、建宁、泰宁、明溪、将乐、尤溪、大田、仙游、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漳平、福安、福鼎、霞浦、寿宁、周宁、柘荣、古田、屏南、闽清、东山、南靖、沙县、连江、罗源、安溪、永春80% 80%第二档 惠安、南安、德化、福清、长乐、闽侯、永安、梅列、三元、延平、蕉城、城厢、荔城、秀屿、涵江60% 60%第三档 龙文、芗城、新罗 50% 40%第四档 石狮、晋江、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丰泽、鲤城、泉港、洛江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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