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规范转融通业务操作,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用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并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保证金及支付费用的行为。
转融通主要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转融通业务的总规模,决定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融委会”)是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经理层授权下开展工作,向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融委会由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决定公司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转融通业务规模;(二)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听取和审议与转融通有关的业务开展报告、风险监控与评估报告、业务计划等;(四)审议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五)经理层授予的其他与转融通业务相关的职权。
第七条信用业务部是负责转融通业务管理和运作的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客户需求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与跟踪,拟定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拟定转融通业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提交融委会审批;(二)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提出转融通业务额度、期限的管理建议,提交融委会审批;(三)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方案内容,并对营业部出借人资质审核;(四)按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参与人资格、证券出借业务参与人资格等相关材料;(五)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六)根据客户的融资融券、证券出借需求进行转融通资券的融入、展期、偿还及证券出借的管理;(七)负责实时监控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比例、现金比例、转融通业务规模、转融通合约期限等指标;(八)处理涉及转融通业务的客户投诉、业务应急;(九)负责转融通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规定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规定一、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工作,规范转融通业务风险管理和业务操作方式,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公司和客户利益。
二、转融通交易的对象为证券公司及其客户通过特定交易平台进行流动性融资的业务。
具体交易规则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三、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基本原则:(一)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业务交易的安全、公正、透明。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保证公司及客户资金安全。
(三)监控借贷双方的市场行为,掌握交易风险。
(四)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加强业务风险管理。
四、券商客户交易盯市管理(一)对于公司客户,交易前采取了严格的风险测算和审查,负责人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确认客户了解和同意相关风险。
(二)对于规定的提取资金比例及客户持仓比例上限,公司应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已达到或超过限制,则立即通知客户,要求其适当调整交易规模,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对于审核通过的客户,应及时向其提供交易明细、资产明细和定期交易风险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公司内部管理(一)转融通交易风险及结算情况应每日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于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对风险管理部门和结算部门的监管和考核,将监管责任明确化, 领导到岗踏实, 定期抽样检查工作。
(三)在转融通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方面应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防止风险情况的出现。
(四)在转融通交易中强化真实性、准确性的监控,防止虚假交易情况。
六、管理人员的职责公司内相关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管理职责。
发现交易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公司高层,并主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控制风险。
同时,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内部将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撤销业务资格等等几种措施,同时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将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第三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中登-转通融担保品管理方案概况

附件1:转融通担保品管理方案概况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证券公司交存的、用于担保其因转融通业务而对证券金融公司所负债务的证券或资金。
保证金包括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受证券金融公司委托,为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的转融通保证金提供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买卖、替换、临时使用、盯市、权益处理、处置等一系列保证金管理服务,即转融通保证金管理。
结算公司总部开发与运营维护担保品管理系统。
担保品管理系统与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证券公司业务系统、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通讯系统等外部系统连接,协作实现转融通保证金管理职能。
一、账户设置(一)担保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委托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分别用于存放全体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
经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账户号码由结算公司分配),该账户分别为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分别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和担保证券明细数据。
(二)保证金台账结算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分别设立保证金台账,记录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及其明细账户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证券公司也自行设立保证金台账,记录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二、数据传递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结算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证券公司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传递通过深圳通实现,结算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与结算公司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通过PROP、DCOM 连接。
具体数据传递包括:1、交易日开市前,转融通业务平台向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当日保证金风险管理参数,包括:各证券公司转融通授信额度、转融通负债总额、维持保证金比例、提取保证金比例、现金比例要求、担保证券清单和折算率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的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升本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转融通业务账户是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以其持有的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向其提供借贷资金的业务。
转融通业务账户是客户在本公司开立的一个特殊账户,该账户具备特定的使用限制和处理流程。
第三条转融通业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经营状况、信用评级等因素,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开办的所有转融通业务账户,相关的交易对手、合作方和普通客户等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融通业务账户开户第五条客户在开立转融通业务账户之前应当先进行合法身份认证,并与本公司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
客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以及企业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客户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向其开立的转融通业务账户存入一定的担保物,为该账户的正常转融通操作提供保障。
客户应当确保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实时性,避免因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担保物的资产损失。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担保物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
本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估、资金调度等操作时,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担保物比例、交易规模、质押证券种类等控制。
第三章转融通业务账户交易第八条转融通业务账户的交易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客户在进行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风险和条款,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违规操作和交易损失。
第九条客户在进行转融通业务账户交易时应当遵守本公司相关的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交易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客户在进行转融通业务账户交易前,应当确保其转融通业务账户余额充足,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导致的交易失败和违约责任。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出借人范围第一条出借人范围依《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限定。
第二章出借人资格条件及适当性管理第二条证券出借人需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机构投资者;2、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3、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4、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投资者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6、证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证券出借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1、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转融通出借业务对证券出借人开展适当性管理。
2、公司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R5,R4,R3,R2,R1。
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等级为R2。
3、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公司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C5,C4,C3,C2,C1。
(2)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原则,转融通出借业务定义为R2,适配于C2-C5投资者,不适配于C1投资者。
(3)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1)。
对不适配的C1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转融通出借业务申请。
4、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用前款规定。
专业投资者的认定、转化和管理,遵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出借人参与方式第四条证券采用集中申报模式。
1、出借人通过各交易系统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出借委托申报。
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负责对出借证券的合法性校验以及冻结解冻处理。
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与深沪综合业务平台及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对接,由该系统统一申报并接受成交回报,并反馈至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盯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融通业务的盯市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转融通细则等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用业务部负责转融通业务盯市。
运营管理岗负责转融通管理系统风险监控模块的预警阀值设置与维护;盯市管理岗负责实时盯市、发出预警及制定平仓预案;资券管理岗负责保证金的补充和提取。
第二章盯市指标第三条公司转融通系统单独设立风险监控模块,根据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情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等设定风险控制指标,对转融通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融通业务规模、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可用保证金余额、需补充保证金数量、可提取的保证金数量、证券集中度及合约期限等。
第五条公司对转融通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控,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监管部门、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一)转融通规模监控指标1、转融通余额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不高于50%;2、公司转融通余额占转融通授信额度的比例不高于100%。
(二)保证金比例监控指标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公司保证金比例档次,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5%。
(三)证券集中度监控指标单一证券的转融通余额占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比例不高于5%。
单只担保证券市值达到该证券市值比例不高于10%。
(四)合约期限监控指标1、公司转融通合约剩余天数不小于0,监控预警值为小于3天;2、出借人合约剩余天数不小于0,监控阀值为小于2天;3、对投资者转融通融券卖出固定期限借券合约证券的,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约期限监控指标为:固定期限借券合约剩余天数不小于0,监控预警值为小于3天。
对投资者其余交易的监控,比照现行融资融券交易监控规则执行。
对于“不低于”一定标准的监控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不高于”一定标准的监控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转融券业务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转融券业务费率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转融券业务费率的公告本公司将于2013年2月28日正式启动转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将转融券费率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3年2月28日,本公司向证券出借人融入证券的费率为:3天期
1.5%、7天期1.6%、14天期1.7%、28天期1.8%、182天期2%。
二、2013年2月28日,本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证券的费率为:3天期4%、7天期3.9%、14天期3.8%、28天期3.7%、182天期3.5%。
三、本公司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各期限的转融券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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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
则。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
(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
(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
(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应当先了结其全部的转融通债权、债务,并将其保证金全部划出。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相关账户予以注销: (一)开户资料不真实; (二)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资料开户;
(三)其他经监管机构或者本公司认定的违规账户。
本公司注销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先了结其全部的转融通债权、债务,并将其保证金全部划出。
证券公司未及时划出的,本公司可以通过结算公司将剩余保证金划回证券公司报备的自营证券账户及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和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
务。
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在处分证券公司保证金,实现因向其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实际产生的利息计入相应证券公司的保证金。
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进行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申报等。
第三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本公司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65%,其他上市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60%,被实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连续停牌达三十个交易日以上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5%;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5%;
(五)权证的折算率为0%。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证券所在行业情况、公司情况及风险管理的需要等对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及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四章保证金的交存、提取、替换及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向结算公司发送申报指令,结算公司将申报指令转发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办理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的划转。
证券公司交存的证券应当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且交存后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该证券余额占其总市值的比例应当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保证金比例超过100%时,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证金。
申请提取担保资金的,还需满足本公司关于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证券公司申请提取不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或折算率为0%的证券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满足其保证金比例档次的要求。
本公司将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分别存放在本公司在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任一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提取资金。
证券公司申请替换保证金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换入的保证金价(1662.00,-13.60,-0.81%)值不低于换出的保证金价值;
(二)换入的证券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且换入后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该证券余额占其总市值的比例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三)换出担保资金后,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证券公司进行保证金交易的,应当于交易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申报指令,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指令提交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申报买入证券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买入的证券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 (二)保证金比例和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三)申报成交后,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该证券余额占其总市值比例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对于资金的划入、划出及证券的划出,本公司在日间计算证券公司保证金余额时予以增加或者扣除;对于证券的划入,日终计入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余额。
证券公司进行保证金交易的,本公司在日间按成交回报实时计算其保证金比例及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
第五章保证金盯市、追缴、处分及有偿使用
本公司在日间按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当前市价以及本公司确定的折算率计算证券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值,在日终按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当日收盘价以及折算率进行计算。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当日无交易的,当前市价取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达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当前市价按照结算公司提供的该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
本公司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在途权益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值计算。
证券公司日终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应当根据本公司发送的追缴通知在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的,本公司有权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并每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
证券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转融通负债,超过两个交易日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转融通负债。
因证券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转融通负债而导致本公司在办理转融通交收时证券、资金不足,在处分该违约证券公司保证金后仍无法清偿其到期转融通债务的,本公司可以有偿使用其他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用于转融通业务资金、证券的交收。
有偿使用保证金的费用由本公司与被有偿使用保证金的证券公司约定,并由违约证券公司承担。
本公司依法追缴违约证券公司所欠资金和证券,并归还借用的保证金。
本公司可以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用于转融通业务。
本公司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保证金的,有偿使用部分仍纳入该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和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的计算。
第六章权益处理
担保证券涉及表决权行使的,本公司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征集证券公司的意愿,并由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派发利息、送股、转增股或者派发权证的,由结算公司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证券发行人配售股份、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其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所记载的认购权通过本公司提交申报,并办理认购手续。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证券公司应当申请将该证券划回。
证券公司未及时办理的,本公司可以主动通过结算公司将该证券划回证券公司报备的自营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未及时划回导致终止上市后本公司担保证券账户内仍存在相关担保证券的,证券公司需凭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通过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主张权利。
有偿使用担保证券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本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向被有偿使用担保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权益补偿。
第七章附则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本细则已经证监会批准,自2012年8月 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