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03--0001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公法重点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及其演变1.国际法学之父——格老秀斯。
2.“国际法”之词源。
万民法→Inter nation al Law→万国公法→国际(公)法。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国际法学之父”。
出生于荷兰,亦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西班牙和对海洋贸易的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
三、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有社会就有法”1.独立国家及由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相信组织,通过组织解决问题”3.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4.有什么样的国际社会现实,就有什么样的国际法。
5.平等互利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是国际法的死敌。
四、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吗?1.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的分歧。
否定说和肯定说2.国际法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社会-规则-遵守和有拘束力3.国际法有拘束力的证明。
●各国通常宣示遵守国际法,实践中遵守。
●各国缔结国际协议,接受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有制裁的规则。
●……4.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相互主义的作用。
互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遵守国际法符合国家的利益。
或多或少反映各国利益;共同的最高利益。
●伙伴间的监督。
“无赖国家、流氓国家”●跨界交流的客观需要。
交往、全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有强制执行力。
自卫、集体安全机制、国际刑事法院。
五、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
2.主要根据国家间的协议而达成。
3.强制力较弱。
4.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最新电大国际公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最新电大《国际公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国际公法》形考共有5个任务,任务1、任务2、任务3、任务4是是客观题,本人对任务1至4给出了标准答案(第1次任务_0001、国际公法02_0001、国际公法03_0001、国际公法04_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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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任务第1次任务_0001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
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 承担直接责任B. 承担间接责任C. 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D. 不承担责任2. 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
A. 林则徐B. 严复C. 丁韪良D. 张之洞3.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A. 实在法学派B. 规范法学派C. 格老秀斯派D. 自然法学派4.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
A. 克林顿B. 格老秀斯C. 普芬道夫D. 瓦特尔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A. 新国家B. 新政体C. 新政府D. 新国体6.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A. 绝对主义B. 普遍主义C. 限制主义D. 连带主义7.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8.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电大考试国际公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开放大学附答案

ay.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中,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有( ABD)。
A.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D.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bg.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g.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BC )。
A.法人 B.自然人C.船舶ct.传统的国际法学派有( ABD )。
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蒎D.实在法学派dg.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CD )。
C. 社会连带说D.规范法学说dl.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 ABCD )。
A.共管 B.租借C.势力范围 D.国际地役gg、各国国籍立法对因出生取得国籍的规定,采取的立法原则有(ABDE ) A.血统原则B.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E.混合原则gg.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BC )。
A·海盗船 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gg.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AC )。
A.采纳C.转化gg.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AB )。
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gj、国籍法( BCD ) B.属于国内法C.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D.是国家确定谁是其国民的法律gj、国家为个人提供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 ABC )A.被保护者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B.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C.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到侵害gj.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 B.自由考察D.建立科学研究站gj.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格老秀斯派B.自然法学派C.实在法学派gj.根据国际实践,各国为了执行其参加的国际条约而采取( AC )保证条约在国内执行。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的分类:1.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均适用的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2.特殊国际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前者效力高于后者,前者对整个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后者时是对特定国家。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特征: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以国际法为准;基本内容是(包括其他缔约者)间在某一问题或者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形式是书面的协议。
分为:单边、多边;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称为造法性条约,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称为契约型条约;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区域、全球;平等、不平等。
条约的名称: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形成要件: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当法院缺乏任何条约及国际习惯规则可适用,可利用其弥补国际法空白,前提是个主权国家承认。
国际法编纂: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包括: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原则。
国际公法03_0001

国际公法04_0001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A. 判决裁决B. 咨询意见C. 仲裁意见D. 上诉意见2.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批准。
A. 联合国大会B. 联合国安理会C. 争端当事国D. 第三国3.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
A. 国际电信联盟B. 世界气象组织C. 万国邮政联盟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4. 在联合国内,推荐秘书长人选属于()。
A. 大会讨论的程序事项B. 安理会讨论的程序事项C. 大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D. 安理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5. 在传统国际法理论汇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A. 报复B. 反报C. 封锁D. 干涉6. 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A. 国际劳工组织B. 世界气象组织C. 万国邮政联盟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7.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票决定。
A. 10 赞成B. 10 可决C. 9 赞成D. 9 可决8. 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
A. 保障人权自由和平等B. 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C. 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D.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9. 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A. 完全成员B. 部分成员C. 联系成员D. 观察员10.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前者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B.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C.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11.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概念deal with relations among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subjects (political entities)of IL.(二)国际法性质⑴.The main subjects are states;⑵.The main sources are treaties(条约);⑶.Mainly regulate public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ot private relations.⑷.Mainly carries out by states.(三)国家法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1)Recognized and used by most of countries;(2)Used in the most areas of IL;(3)The basis and center of IL.(4) Jus cogens(强行法)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1)Mutual Respect for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Sovereignty;(2)Mutual Non-agression;(3)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4)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5)Peaceful Co-existence;(6)Settl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Ways.(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1)“一元论”(Monism):They are same.A.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意志是绝对的、无限的,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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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03_0001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 C )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满分:2 分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A. 特别使团公约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满分:2 分3. 我国缔约权由( A )行使。
A. 国务院B. 外交部C. 国家主席D. 全国人大常委会满分:2 分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满分:2 分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
A. 使馆的外交人员B. 服务人员C. 领事D. 行政人员满分:2 分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 D )部国籍法。
A. 1B. 2C. 3D. 4满分:2 分7. 外交团是( A )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B. 外交使团C. 领事D. 私人满分:2 分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B)。
A. 条约的重新实施B. 条约的修改C. 条约的修正D. 条约的解释满分:2 分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
A. 认证条约约文B. 保留C. 修正D. 终止实施满分:2 分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B. 国际法C. 国际私法D. 缔约国国内法满分:2 分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满分:2 分12. ( C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C. 情势变迁D. 违反自由同意满分:2 分13.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D )。
A. 归化B. 申请加入C. 领土交换D. 出生地主义满分:2 分14.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 A )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B. 16C. 17D. 18满分:2 分15. 领事馆是( D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 使馆的组成部分C. 临时使团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满分:2 分16. ( C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 世界人权宣言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满分:2 分17.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D )。
A. 谈判B. 协商C. 合作D. 礼仪满分:2 分18.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B )。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 《世界人权宣言》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满分:2 分19. 使馆馆舍可用于( D )A. 保护政治犯B. 关押本国人C. 关押犯罪的侨民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满分:2 分20.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 B )主义。
A. 客观标准主义B. 主观标准主义C. 平行主义D. 世界主义满分:2 分二、多项选择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A. 诈欺B. 错误C. 贿赂D. 与强行法抵触满分:2 分2.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ABCD)。
A. 公民和政治权利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 民族自决权D. 环境权满分:2 分3.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ABD )。
A. 草签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C. 批准D. 签署满分:2 分4.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ABCD )。
A. 人身不可侵犯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 管辖豁免D. 免税免验满分:2 分5.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AC )。
A. 使馆馆长B. 政务参赞C. 武官D. 馆长家属满分:2 分6.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ACD )。
A. 国民待遇B. 超国民待遇C. 互惠待遇D. 最惠国待遇满分:2 分7. 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BC).A. 血统主义B. 出生地主义C. 混合主义D. 分割主义满分:2 分8.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CD )。
A. 使馆馆长B. 各类武官C. 各种参赞D. 使馆秘书满分:2 分9. 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ABCD )。
A. 双边引渡条约B. 多边引渡协议C. 国内引渡法D.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满分:2 分10.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ABCD )。
A. 调查职能B. 谈判职能C. 保护智能D. 促进合作职能满分:2 分11.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BC )。
A. 是造法性条约B. 是契约性条约C. 是国际法的渊源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满分:2 分12.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BCD )。
A. 特使B. 大使C. 公使D. 代办满分:2 分13.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ABD )。
A. 参赞B. 司机C. 警卫D. 会计满分:2 分14.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BCD )。
A. 使馆B. 国家元首C. 政府D. 外交部门满分:2 分15.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ABCD )。
A. 国内立法措施B. 国家间控诉机制C. 个人来文机制D. 国内救济措施满分:2 分16.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B )。
A. 国家B. 联合国C. 公司D. 个人满分:2 分17. 引渡的程序包括( ABC )。
A. 请求引渡的提出B. 引渡的对象移交C. 引渡请求的审查D. 引渡结果的报告满分:2 分18.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CD )。
A.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B.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满分:2 分19.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BD )。
A. 国家元首B. 政府C. 司法机关D. 外交部门满分:2 分20.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
A. 法人B. 自然人C. 船舶D. 国家满分:2 分三、案例讨论题1.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
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
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
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
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
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
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
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
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答:(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
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
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