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后备资源技术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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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定

1.总则

为规范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保证调查评价成果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依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方案》、《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1.1调查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31省(区、市)(港、澳、台除外)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1.2工作内容

本次调查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全国范围当前可开垦土地和可复垦采矿用地进行调查评价,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类型、分布等情况,对其做出科学的评价,分析开发利用潜力。

1.3基本要求

1.3.1以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开展调查评价工作,精度应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一致。

1.3.2以县为单位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在县级数据库和数据汇总基础上,进行地市级、省级建库和数据汇总。省级检查通过后,将成果上

报国土资源部。

1.3.3各评价单元的最终理论面积按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综合数据库标准》计算。

1.3.4按照统一表格与要求,实事求是进行填报。

1.4建立严格的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1.5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1.6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准备工作

2.1资料收集

2.1.1图件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土壤图、水资源分布图、热量分布图、上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图、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图、农用地分等定级图,以及林业普查、农业普查、自然保护区规划、环保规划等相关图件。

2.1.2数据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012年度土地

变更调查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上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资料。

2.1.3数据库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2.1.4文字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报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报告、上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第二次土壤普查报告、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等。

2.1.5其他资料

最新相关的经济、社会等统计资料。

2.2编写实施方案。

2.3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3.1评价对象

包括可开垦土地和可复垦采矿用地两大类。可开垦土地主要是指自然形成的尚未开垦的未利用地,也包含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的废弃的未利用地,主要涉及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其他草地(043)、沿海滩涂(115)、内陆滩涂(116)、盐碱地(124)、

沼泽地(125)、沙地(126)和裸地(127)7个二级地类。

可复垦采矿用地是指废弃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主要涉及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采矿用地(204)。采矿用地中只调查评价可复垦的废弃采矿用地,正在生产的采矿用地不需要评价。如某一图斑部分可复垦,则需要拆分。

3.2评价原则

3.2.1综合性原则

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受自然因素、区位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使调查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3.2.2生产与生态安全性原则

耕地后备资源一定是那些开发或复垦后能够持续耕种并能够形成有效粮食生产力的土地,因此评价指标应选取那些主要影响农业生产的土地属性。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应该不以破坏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开垦后可能导致土地退化的,不应列入耕地后备资源。

3.2.3限制与易获得性原则

对在目前开垦技术条件下,限制大田作物正常生长、且难以改造的土地属性,可确定为限制性因素。只要一块土地的某一属性存在限制性因素,就不宜列为耕地后备资源。所选评价指标应尽可能从已有

的土地资源调查成果资料或相关成果资料中获取,或者外业调查容易获得。

3.2.4主导与针对性原则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土地类型复杂,影响土地质量的因素各不相同,可开垦土地与可复垦采矿用地之间,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根据区域特点,有针对性选取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并确定评价标准。各评价区所选评价指标应是对该地区土地质量起主要影响的因素。

3.2.5便利性原则

农业是一个产业,市场规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应该考虑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后应便于耕种,那些难以到达的土地,不宜开垦。

3.3评价方法

调查评价整体工作按照内业为主、外业为辅,定性定量相结合,采取主导因素“限制性因子”评价法,确定每一评价单元的宜耕性。

3.4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根据评价对象图斑具体情况进行确定。通过内外业调查,将每一评价指标信息填注到评价对象图斑属性信息表中,如评价对象图斑某一指标评价结果不同,则需要拆分图斑,以保证图斑属性相对均一,形成评价单元,并对评价单元的图斑进行编号。最小上图面积为15平

方毫米,不满足上图要求的图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到相邻的评价单元中。

3.5分区与评价指标

3.5.1划分评价区

参照《农用地分等规程》全国标准耕作制度分区,将全国耕地后备资源划分为12个评价区(附件1),分别为:Ⅰ.东北区、Ⅱ.黄淮海区、Ⅲ.长江中下游区、Ⅳ.江南区、Ⅴ.华南区、Ⅵ内蒙古高原及长城沿线区、Ⅶ.黄土高原区、Ⅷ.四川盆地、Ⅸ.云贵高原区、Ⅹ.横断山区、Ⅺ.西北区、Ⅻ.青藏高原区。

3.5.2确定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涉及生态环境、立地条件、气候条件、区位指标等4个方面,具体包括:生态条件、年积温、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土壤污染状况、排水条件、土层厚度和母质条件、地形坡度、盐渍化程度、土壤质地、土壤pH值、耕作便利度等11个评价指标。

国家确定分区各类耕地后备资源的不宜耕评价指标表(附件2),并制定评价指标说明(附件3)。

各省(区、市)可参照国家确定的全国分区评价指标表和评价原则,对本区域评价指标进行细化和调整,建立本区域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

3.5.3获取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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