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买卖合同管辖权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2精选5篇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2上诉状上诉人:何**,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力宝*街*座704号上诉人:叶**,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力宝*街*座704号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开发区上诉人因吉林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或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理由:2021年1月6日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吉林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或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3月15日**区人民法院以(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于2021年3月20日收到该裁定书。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书认定的管辖权是错误的,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故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传真件复印件确定管辖权证据不足。
传真件在其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众所周知,传真件完全可以通过复印等方式进行变造,况且该传真件存在多处疑点,不具有真实性。
疑点一:“传真件”《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
而“传真件”上电脑记录的标识即为:“Jan.05 2021 18:24 p1”既为1月5日2021 1页,很显然,这是一份经改动后的复印件。
疑点二:“传真件”《产品购销合同》中字号大小不一致,其中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在吉林省吉林市法院仲裁”中的“吉林省吉林市”六个字的精细及大小与其他字体存在差异,显有粘贴的痕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1•【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2021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10篇

2021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10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1申请人:李__,男,白族,__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____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__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号码:532901______X,联系电话138872____。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__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__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
山东易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中仪仪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易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中仪仪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1【案件字号】(2021)鲁07民辖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同文王峰崔福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山东易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中仪仪器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易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中仪仪器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山东易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中仪仪器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易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中仪仪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立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本案应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立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本案应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上诉人山东易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其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民初32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黄双煌、丁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黄双煌、丁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闽05民辖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立新连小彬陈建家【审理法官】郭立新连小彬陈建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双煌;丁晓峰;黄锕清【当事人】黄双煌丁晓峰黄锕清【当事人-个人】黄双煌丁晓峰黄锕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双煌【被告】丁晓峰;黄锕清【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即“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动产所在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即“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的规定,及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事实,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黄双煌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0:40:18黄双煌、丁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5民辖终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双煌。
广东财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梅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财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梅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粤14民辖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琼黄伟玲孔宁清【审理法官】徐琼黄伟玲孔宁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广东财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梅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广东财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梅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广东财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梅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建欣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黄长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建欣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黄长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建欣黄长明【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东财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梅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梅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额为6502.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梅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额为6502.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周佳武、兴化长安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周佳武、兴化长安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7【案件字号】(2021)苏12民辖终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锦华瞿廷英曹海霞【审理法官】杨锦华瞿廷英曹海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佳武;兴化长安医院【当事人】周佳武兴化长安医院【当事人-个人】周佳武【当事人-公司】兴化长安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佳武【被告】兴化长安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故《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当事人先后签订过《宝都国际房屋买卖合同》《宝都国际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合同,虽然签订在前的《宝都国际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当事人是否违约是经过实体审理才能明确的内容,在确定管辖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违约方和守约方都是不明确的,故管辖条款的约定不明确。
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艳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艳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5【案件字号】(2021)冀09民辖终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温丽梅王铁川王济长【审理法官】温丽梅王铁川王济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艳梅【当事人】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艳梅【当事人-个人】冯艳梅【当事人-公司】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冯艳梅【本院观点】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依据案涉合同第二十七条第1条“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适用约定管辖原则,应以房屋所在地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孟村县,因此,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8:01:56【二审上诉人诉称】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30民初603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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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买卖合同管辖权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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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买卖合同管辖权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
从
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
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
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买卖合同管辖权(一)
导读:介绍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
文章通过一系列合同纠纷管辖的知识,分别对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纠纷的管辖做出了介绍。
以下是法律快车网为你介绍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
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1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
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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