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是买方还是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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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

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

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CIF)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常用的术语。

该规则规定了卖方(出口商)在将货物交由船运公司货运的过程中所需遵守的条件和责任。

下面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是指卖方必须且仅需将货物运往买方指定的目的港,并依据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负责从起运港开始办理出口货物的所有手续费用及费用证明。

卖方要对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的责任限于货物离开起运港之前的阶段。

二、适用范围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往买方指定港口的情况下。

这种合同通常是以CIF作为交货方式。

三、卖方的责任与义务1. 货物装运卖方需将货物装载到船上,并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由起运港到目的港的海上运费、保险费及其他与货物出口相关的费用。

2. 保险责任卖方有义务确保货物出口前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保障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卖方还须为保险公司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以证明货物是否符合保险条款规定。

3. 手续规定卖方需提供出口货物所需的所有文件、许可证以及其他所有必需的文件,同时负责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手续。

此外,卖方需提供运单等货物交接文件。

4. 货物的损失或损坏CIF规则规定,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都应当由卖方承担,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交给买方为止。

卖方需及时通知买方有关货物损失或毁损的信息。

1. 付款义务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

2. 接收货物买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接收货物,并检查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3. 通知卖方若发现货物存在损坏、缺失等问题,买方必须立即通知卖方,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证明文件。

总之,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对国际贸易的双方都非常重要,因为它明确了卖方和买方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CIF规则保证了货物的安全、正确装载和交付,以及适当的保险和出口手续的处理及费用等问题。

因此,双方应该了解和遵守CIF规则,以确保国际贸易交易的成功。

FCA货交承运人

FCA货交承运人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FCA 货交承运人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当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十三章 FOB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关问题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十三章  FOB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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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上货运合同关系的复杂性。海上货运合同 关系既存在基于委托、订舱等行为产生的海上货 运合同关系,也存在基于实际交货行为产生的“ 拟制”的海上货运合同关系。
从海上货运合同关系的主体看,这种合同 形成一个承运人、两个托运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从上述规 定看,交货托运人(卖方)虽为法律 “拟制” 的托运人,但其法律地位及权益与缔约托运人( 买方)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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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FOB条件下中国国内货运代理人应向 谁交付提单
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当中国卖方无法向买 方收取货款,欲凭提单行使货物控制权时,却发 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或无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 权利,由此产生了货运代理合同或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于是中国卖方指控中国国内货运代理 人(包括无船承运人)交单错误、不及时交单或 不交付单据,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纠纷的 根源之一在于,FOB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通常 存在两个托运人即契约托运人(买方)和交货托 运人(卖方),以及一个货运代理人的现象,即 FOB条件下的货运代理人同时作为卖方的交货代 理人和买方的订舱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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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 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 运人的人(即FOB的卖方)。《鹿特丹规则》也 规定:“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 人;“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 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记名为“托运人”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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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OB条件下的贸易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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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关系人权利义务的重叠性及冲突性。法律 和公约规定了缔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并列存在 的情形,但未对两种托运人的权益加以区分,使 二者的权益在特定情况下将产生一定的重叠和冲 突。所以, FOB条件下,对于两个托运人并存 时,哪一个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拥 有货物的控制权及货物的索赔权等问题,纠纷不 断,这需要买卖双方加以约定。

国际贸易中十三种交货方式

国际贸易中十三种交货方式

国际贸易中十三种交货方式国际贸易中十三种交货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交货方式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一种交货方式,它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会的规定,国际贸易中有许多种交货方式。

下面将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十三种常见交货方式。

1. EXW(EX Works-工厂交货)EXW交货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的工厂或仓库,卖方完成货物的准备和包装工作后,买方负责所有的运输和保险安排,以及清关手续和费用。

2.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FOB交货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港口或装运地点,并将货物交由指定船只的买方承担运费和风险,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供所需的报关文件。

3.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和运费)CIF交货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港口或装运地点,并将货物装上船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用,卖方还需提供相关的报关文件。

4.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FR交货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港口或装运地点,并将货物装上船并承担运费,卖方还需提供相关的报关文件,但不包括保险费用。

5. CPT(Carriage Pd To-到达运输费用支付)CPT交货方式是指卖方在将货物交给指定的目的地之前,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国家内的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和风险。

6.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d To-到达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支付)CIP交货方式是指卖方在将货物交给指定的目的地之前,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国家内的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和保险费用,卖方还需提供所需的报关文件。

7. DAP(Delivered At Place-交货地点)DAP交货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并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点,但不包括货物的卸载和清关。

8.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送达到码头)DAT交货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并负责将货物送达到指定的码头或货运站点,卸载和清关工作由买方负责。

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所有涉及提单的案例都必然需要确定当事人,而且往往首先需要确定提单签发人——承运人。

承运人的识别,简而言之就是出现相关诉讼应该找谁负责的问题。

找准责任主体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涉及程序方面的利益。

具体的有:1)不浪费律师费用;2)诉前保全——卖方若是皮包公司或是经济不稳定的公司,应该尽快去扣船或申请禁令,以求得诉前保全;3)保险要求——确定正确的索赔对象,买方可以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否则遭受损失可向买方反索赔;4)及时采取措施去保留证据。

诉讼对象对象若是船舶,买方会考虑检查它是否适航适货,以确定是否应诉船东。

又如若货损货差在装船前就存在,正确索赔对象应该是船东而不是卖方,则在卸货时发觉货损货差就拒绝接受货物是十分错误的决定。

因为若为卖方违约,买方可根据货物销售法拒绝接受货物。

但是货物销售法并不适用在提单或租约,而适用提单的立法(如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并未默示买方拒绝接受货物货物的风险自此归船东。

贸然拒绝只会导致货物全损。

5) 时效a 涉及货物买卖的时效若买卖合约与提单或租约都没有明示的时效条款,则买方向卖方索赔,英国法律下时效有6年之久,若索赔对象是船东,则在提单下往往只有1年的实效,加之船舶流动性很强,“择地行诉”需要时间,买方一不小心就会错过时效。

b 若货物买卖合约使用外国法律,则外国法律相关时效就会适用。

在英国法院审理的“Jay Bala”案中,原告即因诉错诉讼对象超过时效,而最终丧失向真正承运人索赔的机会。

当然货方也可能对所有关系方都提起诉讼,但这样做不必要的增加了时间和费用,最终被证明没有责任的各方还被允许向原告索赔诉讼费用。

由于合约的转让,提单上记载的矛盾和隐晦内容,以及船方多元的做法导致承运人识别的困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使提单持有人处在信息不对称中的劣势地位,也使得承运人得以规避法律责任,不利于提单的流转,应积极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以维护提单的正常机制。

外贸中常见的13种交货方式,外贸新人赶紧收藏!

外贸中常见的13种交货方式,外贸新人赶紧收藏!

外贸中常见的13种交货方式,外贸人赶紧收藏!在外贸行业中,从开发客户,到订单成交,到最后都会涉及到商品流转问题,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外贸交货方式下面和大家分享下外贸中常见的几种交货方式,以及这些交货方式的执行方式,一起来了解下吧。

1、工厂交货(EXW)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货交承运人(FCA)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船边交货(FAS)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4、船上交货(FOB)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5、成本加运费(CFR或C&F)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6、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7、运费付至(CPT)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中十三种交货方式

国际贸易中十三种交货方式

国际贸易中十三种交货方式国际贸易中的交货方式是指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法和条件。

交货方式的选择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十三种交货方式:1. EXW(指定地点交货)EXW是指卖方将货物放置在指定的地点,买方负责将货物从卖方指定地点运送到目的地,并承担所有运输和风险。

2. FCA(装运到指定地点)FCA是指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承担费用和风险。

3. FAS(船上交货)FAS是指卖方在指定的港口将货物交到装运船上,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承担费用和风险。

4. FOB(船上交货,买方负责运费)FOB是指卖方在指定的港口将货物交到装运船上,买方负责运输费用和风险。

5. CFR(成本加运费)CFR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到指定港口,买方支付货物成本和运费,卖方负责风险直到货物交到装运船上。

6. CIF(成本加保险费)CIF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到指定港口,并为货物投保运输险,买方支付货物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风险直到货物交到装运船上。

7. CPT(运费预付到指定地点)CPT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到指定地点,并预付运费,买方负责安排进一步的运输和风险。

8. CIP(运费预付到指定地点,买方负责保险)CIP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到指定地点,并预付运费,买方负责安排进一步的运输和承担保险费用。

9. DAP(交货到指定地点)DAP是指卖方将货物交运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卖方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交到指定地点。

10. DAT(交货到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卸货)DAT是指卖方将货物交运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卖方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交到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卸货。

11. DDP(交货到指定地点,卖方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DDP是指卖方将货物交运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卖方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进口关税和清关手续。

12. DPU(交货到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卸货和进口手续)DPU是指卖方将货物交运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买方负责卸货和完成进口手续,卖方负责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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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是买方还是卖方
第一承运人是买方。

第一承运人规则是指,卖家把货物交给第一个运输方就完成了交货的义务,此时,货物损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运输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法律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一)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二)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所以从合同成立时就转移风险。

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三)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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