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及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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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及验收程序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建筑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并应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厚,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同志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竣工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审阅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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