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分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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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登记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产生效力。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地役权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供役地和需役地 的位置、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费用等。
地役权的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转让地役权应当与供役 地一并转让,且应当经 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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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无法 继续使用的;
用益物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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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流转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流转土地的名称、 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
承包期限届满、依法收回、提前 终止合同等。
消灭后果
承包人应返还土地,不能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同时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应将土地上的收益返还给发 包方,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

用益物权的内容

用益物权的内容房绍坤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

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

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

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

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

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

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

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

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

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

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

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

第四章用益物权(6课时)PPT课件

第四章用益物权(6课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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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
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或集体经济组 织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 1、出让方式的特点:交易性;有偿性;期限性。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属于民事合同。(2)以获取物权为目的。(3)属于要式合同。 (4)采登记生效主义。 (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 置等费用后,将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 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由于 划拨中国家与土地使用者并不是平等的主体,因此划拨属于行政 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特点:公益目的性;无偿性;转让受限制;无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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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空间权在物权法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在物权立法中应将 其置于何处?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空间权是一种 独立的新型用益物权,应当将其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列。一 种观点认为,空间权虽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但并非独立 的权利类型,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物权的综合 表述,物权法不应对空间权专设一章,而应在各种用益物 权中分别规定。《物权法》基本上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于 第136条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入股一概不可。宅基地禁止流转在我国法律中仅有两 种例外:第一是继承,第二是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 有权转让而流转。但是即使是宅基地只能随房屋所有 权转让,这种转让也必须有一定限制。 对转让农村房屋所有权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要做以下三点限制:第一,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三,受让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问题,一直在司法界存在很 大的争议。《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并未 明文规定。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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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设立有利于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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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 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国家或集体所
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
内容
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经营性、排他性 等特点。
法律保护
宅基地使用权
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享有 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内容
包括宅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等。
特点
具有福利性、保障性、有限性等特点。
法律保护
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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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地役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他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因此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 人仅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
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具有排他 性和绝对性,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 特定的人。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 用,因此其权利内容是对标的物的使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因此 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人仅在一 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解。
调解解决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下,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害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害方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在侵害用益物权的同时违反行政规定的,需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19
4、“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依登记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法》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 通 过招标、拍卖、 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 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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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类 1、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1) (1)依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2)依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 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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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3、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林地承包经营权 ) (3)草地承包经营权 ) (4)“四荒”承包经营权 ) 四荒”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5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体系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宅基地使用权 、 4、地役权 、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6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1、探矿权 、 2、采矿权 、 3、取水权 、 4、养殖权 、 5、捕捞权 、 6、海域使用权 、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15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与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依土地承包 经营权合同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的类型

四、典权 (一)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是以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由此而 取得对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包括出典人、典权人 和典物三个要素。
2. 特征
(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典” 是“卖”的一种变态。 (3)典权是用益物权。关于典权是用益物权或 担保物权,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4)典权为有期限物权。依据我国台湾民法规 定,典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超 过30年。

2. 法国民法 典型的用益物权是人役权 3. 德国民法 ①地上权。 ②役权。 ③土地负担。 4. 日本民法 ①地上权; ②永佃权; ③地役权; ④入会权。
(二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水资源法等法律,现行用益物权 的类型包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 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 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等,还包括渔业权、采 矿权等准用益物权。
(1)妥善保管典物。 (2)分担风险。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典 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就灭 失的部分,典权与回赎权均归消灭。 (3)返还典物。
4.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设定担保物权。 (3)回赎典物。 义务:出典人负有典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 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用益物权概述 传统民法上的几类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 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P117: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益物权是指在不占有物的情况下,享有该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通常是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上行使。

益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用益权:指在不占有不动产的情况下,享有该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权。

用益权通常是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来确定,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

地役权:指用益人对于某一不动产享有使用权的同时,还要求该不动产的所有人对其行使用益权所需的条件予以协助或不进行妨碍的权利。

比如,邻地的排水沟、通道等。

用度权:指用益人在不占有不动产的情况下,享有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如土地的地租、矿产的开采权等。

抵押权:指债权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享有在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之,益物权作为一种物权形式,可以赋予人们在不占有物的情况下享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各种益物权可以组合运用,以达到更加灵活和优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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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本章重点】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含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有期物权。

第二,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

第三,用益物权通常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

第四,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主导。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一)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和永租权,而役权又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法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地役权和人役权。

其中,地役权包括通行地役权、取水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废水排放地役权等,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德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地上权、役权和土地负担等;日本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

(二)新中国民法上用益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在总结我国已有立法的基础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主要的土地用益物权。

同时,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读案例】甲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耕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承包期内村委会可以根据全村人口变化情况,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甲应无条件服从;承包期内,若甲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

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去办理登记。

甲取得承包地后,在上面建了一座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

问:(1)承包合同的约定有哪些地方违反了物权法?(2)甲能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甲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是否违反物权法?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依照《物权法》第125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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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①永佃权
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

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②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

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

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③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④典权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

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

不动产叫做典物。

在典权制度中
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

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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