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部分前后对比(红字为修改、删除部分)

合集下载

2021公司法新旧对照

2021公司法新旧对照

2021公司法新旧对照
2021年公司法对比旧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而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改为“认缴制”
和“实缴制”,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确定注册资本,并不
再需要实际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2. 股东资格和权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增加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措施,包括增加了对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增加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等。

3.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规定,增强了公司
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增加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包
括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增加了对少数股东
权益的保护等。

5. 减少行政审批,新公司法取消了设立公司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改为备案制度,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和行政审批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同时,新公司法也更加注重了对公司经营的规范和透明,保护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2023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

2023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

2023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公司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近期,我国公司法将进行一次重要的修订,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下面是2023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

一、修订对照表1. 公司类型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整。

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公司类型,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2. 股东权益保护:加强了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股东之间的关系。

同时,对于违反股东权益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加强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对于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规范也进行了明确。

4. 信息披露的规范: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公司破产和清算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破产和清算制度,加强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提高了破产和清算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违法破产和清算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

二、修订要点1. 强化公司治理: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规范的监管,防止董事会成员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2.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同时,加大对违反股东权益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同时,加大对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公司破产和清算制度:完善公司破产和清算制度,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引言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而制定的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司法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和需求。

2018年,我国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对修改前后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新的公司法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公司类型的变更一项重要的修改是关于公司类型的变更。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我国的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通过2018年的修改,我国引入了其他类型的公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这使得公司类型更加多样化,给企业家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的修改还加强了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股东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侵犯。

而在2018年的修改中,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董事会的运作方式等。

这样一来,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更好地保护,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

公司治理的改进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2018年的修改中,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制度。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规范了董事的选拔流程和任期。

此外,修改后的公司法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证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公司治理的改进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诉讼的程序和条件,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将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由于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公司法规定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改动部分以黑体标注
1993公司法原条文
2005修订后公司法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法(第三次审议稿)》修改对照

公司法(第三次审议稿)》修改对照

公司法(第三次审议稿)》修改对照公司法是我国专门规范公司组织形式、运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的一部法律。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司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现在将对《公司法(第三次审议稿)》进行修改对照,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以下是具体内容:一、关于公司类型的修改《公司法(第三次审议稿)》对公司类型进行了一些修改,增设了居民消费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

此类公司是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目的设立的合作组织,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进农民收入分配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内容: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在发展农村经济方面的做法,如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这些合作组织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居民消费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营提供参考。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法(第三次审议稿)》对公司章程作了一些修改,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内容和修改程序。

其中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事项的详细规定。

参考内容:可以参考已经成熟的公司章程模板,如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还可以参考国内外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三、关于董事会成员限制的修改《公司法(第三次审议稿)》对董事会成员的限制作了一些修改,取消了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其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参考内容: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公司法和实际运作情况,对董事会的成员限制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董事会成员选拔机制和监管制度,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修改《公司法(第三次审议稿)》对股东权益保护作了一些修改,增加了对欺诈、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禁止,并规定了股东救济的程序和要求。

参考内容: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如法律对欺诈、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措施、民事责任等。

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实践,加强我国股东救济机制的建设。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202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重要修订,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高对外投资环境的便利性。

本文将对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对企业、投资者和法律领域的影响。

一、公司设立程序简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较为复杂的公司设立程序,包括资本验证、注册资本缴纳等流程。

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验证,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自愿选择性地缴纳注册资本,从而缩短了公司设立所需时间,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

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导致企业在成立时需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注册资本额度,并在设立后两年内缴纳完成。

这一改革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成本,促进了创业创新。

三、公司章程规定灵活化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限定了企业的自主权。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四、现金红利派发方式变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必须通过公司红利公告、股东名册登记等程序进行,且在派发前要预先缴纳所得税。

新公司法取消了现金红利派发的程序要求,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决策直接派发现金红利,从而提高了企业派发现金红利的灵活性和效率。

五、报告制度完善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报告程序,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和提交相关报告。

新公司法对报告制度进行了完善,取消了一些报告程序的要求,并允许企业自主决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方式,提高了企业报告制度的便捷性和适应性。

六、治理结构规范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责任,加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合规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一、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在不断修订与完善。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公司法修订草案经历了多次审议,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法修订的方向和内容,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进行对照简评。

1.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动机公司法是一部关键的经济法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主要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国际经济合作等密切相关。

修订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法治化水平,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2.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在第一次审议稿中,主要对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其中,对公司类型的设立进行了灵活化处理,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增加了公司章程的弹性空间等。

3.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在第二次审议稿中,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监事会等方面的规定。

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加强了公司成员的权利保护。

4.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主要是对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股东会议、监事会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强调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加强了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提升了公司治理的效能和水平。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我认为应该更加注重保护公司成员的权益,强化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法,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公司法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审议,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照比较不同审议稿之间的差异和变化,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公司法修订的方向和内容,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更为稳妥的法律保障。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公司法能够更加完善和先进,为建设法治我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修改部分前后对比(红字为修改、删除部分)
序号
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备注
1
第七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4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删除部分并修改
3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删除红字部分
2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部分并修改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除部分并修改
12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删除红字部分
8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删除第一款
9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整条删除
6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删除第三款
删除部分并修改
10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删除部分并修改
7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部分并修改
11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第三款
5
第二十九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