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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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事部、⽔利部关于印发⽔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号:⼈薪发[1994]27号颁布⽇期:1994-05-21执⾏⽇期:1994-05-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资制度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1994年5⽉21⽇⽔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资制度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范围这次⽔利事业单位⼯资制度改⾰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九九三年九⽉三⼗⽇在册的正式职⼯:(⼀)江河湖泊⽔系流域事业管理单位;(⼆)⽔库、灌区、河道、堤防、涵闸等⽔利⼯程管理事业单位;(三)⼩⽔电、机电排灌、供⽔、基层⽔利⽔⼟保持以及⽔利⽔电⼯程施⼯事业单位等。

⼆、新⼯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管理⼈员分别实⾏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资制、职员职务等级⼯资制。

技术⼯⼈和普通⼯⼈分别实⾏技术等级⼯资制、等级⼯资制。

⽔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

职务(技术)等级⼯资为⼯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作⼈员能⼒、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作⼈员岗位⼯作特点、实际⼯作的数量、质量差别。

在各单位⼯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收⾃⽀单位,这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按40%的⽐例⼊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进⾏调整。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收藏夹(添加浏览)下载(TXT DOC)打印(TXT HTML)转发字体(大中小)添加浏览 TXT HTML TXT DOC 查找:聚焦命中【法规标题】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952245【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175029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豫政[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江西省人事厅.2000职称评审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2000职称评审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开展非国有企业专业职称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4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调动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推动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0年起,在全省非国有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有关系列职改办共同组织实施。

二、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与对象: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企业聘任的离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病退、内退的人员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允许申报职称。

三、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本《通知》申报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称,限在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有效。

四、评审范围和办法非国有企业职称评审仅在工程、经济两个系列按本《通知》办理,其他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建筑设计与施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专业不得开展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均应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技术资格。

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先按照有关专业,由省人事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送评委会评审。

经济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按照本《通知》报考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参加国家经济资格考试,适当降低分数线。

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委会评审。

原未取得经济师职称的人员,必须参加经济师考试合格,方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申报高级工程师可以免试,中专毕业申报技术员可以免试。

五、归口部门非国有企业职称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性质不同;乡镇企业由各级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各级工商联负责;个体户由个协负责;档案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由人事部门直接办理。

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教育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教育的特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1.省属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办法。

2.高等学校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1.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7.31•【字号】浙人退[1994]85号•【施行日期】199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退〔1994〕85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现就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机关的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励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

市人事局关于九江市事业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九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公需科目考试题(含答案)

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法律法规学习读本》测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假设其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但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D〕A. 专业合格证书B. 小学教师资格证C. 执业资格证书 D. 中专学校教师资格证2、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

〔A〕 A. 7 B.15 C. 30 D. 90 3、学历认定中,各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都有对学历的基本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最低学历要求一般都是〔〕以上。

〔A〕A. 中专B. 大专C. 本科D. 硕士4、目前,主要在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B〕A. 面试答辩B. 量化评审C. 考核认定D. 考评结合5、职称外语中,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D〕A. 一年有效B. 三年有效C. 六年有效D. 长期有效7、目前,在电脑应用能力考试当中,已经推出〔〕个类别,〔〕个考试科目〔模块〕。

〔A〕A. 14,22 B. 12,22 C. 14,20 D. 12,202 8、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

〔D〕A. 考试B. 确认C. 考评结合D. 考核认定9、以下哪个不属于职称取得的方式?〔D〕 A. 考核认定B. 评审C. 考试D. 单位推荐10、〔〕办学所获文凭申报职称时需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证明。

假设其提供的证明未能认定文凭的合法性和办学层次、类别等要点,仅能代表该学员接受过相关课程教学的,不能视为该专业有效学历。

〔C〕A. 民营 B. 私立C. 中外合作D. 政府11、通过〔〕获取专业技术资格的方式,是我国职称制度改革的一大成果。

〔B〕A. 评审B. 考试 C. 考核认定 D. 评审结合12、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评审标准?〔D〕 A. 知识水平标准 B. 专业能力标准 C. 业绩成果标准 D. 职称外语标准13、传统评审方式是对申请人的评审主要采取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方式,对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到达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即为通过。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辽宁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0-3-3 执行日期:2000-3-3 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三章聘任条件与程序第四章聘约第五章任期考核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工勤人员岗位晋升有关问题解答

工勤人员岗位晋升有关问题解答第一篇:工勤人员岗位晋升有关问题解答2010-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解答职业能力建设科一、申报考核程序总的程序:个人申报---单位申报---申报比例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参加考前培训)---参加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聘任及工资待遇手续。

具体有八个步骤:1、个人直接向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齐个人申报材料后,属于市直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直接报给市人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申报比例;其他事业单位先到市人保局事业单位管理科审核申报比例。

3、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凭事业单位管理科核准的可申报岗位数材料,将个人申报材料一并报到职业能力建设科,进行资格审核。

4、经职建科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考前培训(审核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不参加本次培训鉴定)。

5、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凡参加省里考核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江西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有两种方式:个人自行网报、有鉴定所站的可以机构统一网报)。

市里的考核鉴定按《九江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流程》操作。

6、合格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技能鉴定考核。

技能鉴定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两项,申报技师的还需写作论文和论文答辩,各项达60分以上方为合格。

7、由各级人保行政部门向鉴定合格的工勤人员颁发加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考核公章的不同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对获证人员办理聘任手续,并到工资福利科办理有关工资待遇手续。

二、有关问题解答(一)申报人员方面1、临时聘用人员能否参加本次工勤考核?答:不能,必须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2、已退休人员能否申报?比如,某工勤人员在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时未退休,但在2012年4月办理了退休,还能否申报?答:不能,在申报期间仍在岗、未退休的人员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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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0.06.01
•【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70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
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70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的单位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内,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7号)的规定被“低职高聘”的,可按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1、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进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最低档。

2、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在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的,其工资和退休待遇按以下规
定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后,不能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应按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2、被“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按低聘的职务工资计发退休费。

2000年12月31日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本文生效以后,高职务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及补贴仍按原职务标准执行,其它收入由单位确定,退休时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计发退休费。

三、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分类分级管理后,经省职称办批准实行单位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业的人员,按照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新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五、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则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改按新工作岗位确定的职务套改相应的职务工资。

六、待聘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聘任前,按照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收入水平的原则,由单位自主决定发放生活费。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待遇由单位自主决定。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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