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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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6月5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非驻梅州市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在地 区物价水平,在市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差旅费开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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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差旅费规定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 轮船(不包括
其他交通工具(不
飞机
列软席列车)
旅游船)
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其他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 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到市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 80 元;到市内各县(市、区)出差, 按误餐补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地区出差 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 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 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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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 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 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

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

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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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2014年2月24日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也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政法 差旅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问,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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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
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
(硬座、硬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

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

第十条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

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

省内各定点饭店应为省直单位出差人员提供同等优惠价格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

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扳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

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五条夜班伙食补助费。

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费9元。

第十六条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省级和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到县(市、区)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6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条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问,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

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也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文字(1996)第54号)同时废上。

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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