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包含公务差旅费、项目差旅费等范畴。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差旅费报销申请1.差旅费报销申请应当提前至少3天填写并提交财务部门。
2.申请单应认真列明差旅费用明细,包含交通费、留宿费、餐饮费等。
3.申请单应附上差旅费发票、行程单、差旅费标准等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审批1.差旅费报销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批后,领导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批。
2.领导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差旅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并填写相关看法。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标准第五条差旅费标准1.公务差旅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在标准由财务部门定期更新。
2.项目差旅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经费预算确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差旅费报销范围1.公务差旅费报销范围包含交通费、留宿费、餐饮费、会议费等。
2.项目差旅费报销范围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凭证1.差旅费报销凭证应包含有效发票、行程单、出差申请单等。
2.每张报销凭证都应注明差旅目的、出差日期和地方、交通方式和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差旅费报销流程第八条差旅费报销流程1.员工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并提交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有问题,则退回申请人;如无问题,则进行财务审核。
3.财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转交给领导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批。
4.领导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并填写相关看法。
5.财务部门依照审批看法进行核准并进行财务报销。
第五章差旅费报销管理第九条差旅费报销核算1.差旅费报销核算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内容包含差旅费用明细、差旅费报销标准、核准金额等。
2.财务部门应及时与报销人核对报销金额及相关事宜,并做好记录。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也渐渐变得繁琐和多而杂,差旅费报销管理也成为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极为紧要的一项。
为了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以确保差旅费报销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制度的重要内容2.1 差旅费报销的范围差旅费报销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工作任务需要出行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餐费、留宿费、通讯费、保险费等。
2.因公外出期间的其他费用,例如参观考察费等。
2.2 差旅费报销管理程序差旅费报销管理程序包括以下流程:1.出差申请:出差前,申请人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出差申请,申请出差时间、目的、行程布置、估计花费等信息,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出差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对出差情况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材料交由财务管理部门记录备案。
3.差旅费用报销:出差人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支出,并在出差结束后尽快向主管部门提交差旅费报销申请,申请报销范围内的差旅费用。
4.差旅费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对差旅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报销。
5.差旅费汇总: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汇总,并定期向领导层报告差旅费支出情况。
2.3 差旅费报销管理的注意事项在差旅费报销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差旅费报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出政策范围。
2.差旅费报销申请应当照实填报,并供给真实凭证。
3.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变更出差布置或更改行程。
4.差旅费用支出应当严格依照预算布置。
3. 制度执行制度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并追究不执行、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责任。
在实在执行中,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统筹协调,协作搭配,切实做好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工作。
4. 结语建立和完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中的一项紧要任务。
通过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化,有效地保障了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行。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出版物刊名: 会计之友
主题词: 其他交通工具;职级;副总工程师;副部长;局总工程师;工资标准表;机动车辆;因公出差;国内航线;工资制度改革
摘要:<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
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差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办理业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需要出差的人员,在差旅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食宿、交际应酬等费用。
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合理、规范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既能够节约开支,又能够提高差旅过程的效率与质量。
下文将从预算编制、审批权限、报销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介绍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一、预算编制差旅费的预算编制是差旅费开支管理的首要环节。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需求,合理确定差旅费预算。
预算编制应考虑差旅目的地的物价水平、交通出行方式、住宿标准和餐饮费用等因素,确保预算金额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
同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成本控制和效益提升的要求,采取适当的节约措施,避免过度开支。
二、审批权限为规范差旅费开支,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差旅费审批权限制度。
各级领导应根据职务级别、差旅目的和差旅费预算金额等因素,明确差旅费审批权限的层级和范围。
高级领导层级的差旅费审批权限应设置相应的金额限制,控制其开支金额。
同时,对于较高额度的差旅费支出,应建立审核制度,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与合规。
三、报销程序差旅费的报销程序应简化、规范且便捷。
企事业单位应明确差旅费报销的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报销表格或报销系统。
报销人员应及时将差旅费票据、单据等报销材料进行归集和整理,确保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报销审核环节,应加强审批程序的监督和控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报销费用应予以退回或追责,确保差旅费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监督机制为保证差旅费开支的合规与节约,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首先,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差旅费的预算执行情况、报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此外,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差旅费预算控制和审批程序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差旅费的开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同时,也要引入外部审计和第三方监督机构,加强对差旅费开支的监督与监管,提高公开透明度。
总结起来,合理的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至关重要。
行政单位差旅报销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差旅报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差旅报销管理,保障公款使用安全、合理、规范、高效,维护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财务会计法》、《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内的职工出差差旅的费用报销管理。
三、差旅费用管理1. 出差人员的选择出差人员应根据出差任务的具体性质和工作需要,由上级领导统一安排,并填写《出差申请表》。
必要时要征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2. 交通工具的选择出差人员应根据出差目的地、时间和经济条件,合理选择交通工具,确保出行的安全和经济。
3. 住宿费用的标准住宿费用标准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超出标准的,需提供合理的说明和证明。
4. 餐饮费用的管理出差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应该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执行,严禁超出标准花费。
5. 其他差旅费用的管理出差所需的其他费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来执行,并提供合理的说明和证明。
四、报销流程1. 发票和凭证的保存出差人员在差旅期间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的发票和凭证必须妥善保存,原则上不得遗失。
2. 差旅费用报销单的填写出差人员在返回单位后,应当尽快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并填写真实可靠的差旅费用的内容,如涉及报销金额有特殊情况需附具说清理由说明。
3. 报销单的审核《差旅费用报销单》由出差人员填写后,需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
财务部门审核后,再交由单位领导逐级审批。
4. 报销单的报账经过领导审批后,差旅费用报销单交由财务部门进行报账,财务部门应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五、差旅费用的拨付1. 差旅费用的准备差旅费用的拨付应提前安排,以方便员工出差使用。
必须按照当地银行规定的手续和办法进行拨付。
2. 拨付和返还的账务处理差旅费用的拨付和返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要严格按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六、违规处理1. 出差人员违规上报的差旅费用,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出差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政务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政务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交通费第六条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8

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制定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出差费用报销。
第二章标准及内容
第三条出差人员交通费用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标准:
(二)工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外地交通费控制在30元以内,凭票报销。
夜间(指当天22:00—次日6:00)出发或返回徐州的可报销本市出租车费往返各一次,不包含在交通费标准之内。
(三)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确因出差任务紧急、路途较远需要乘坐的,出差当事人必须事前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单程飞机。
(五)下列出差人员只报销两天外地交通费:
1、参加各种会议、适应性培训及由归口部门批准公费学历和专业证书学习的人员;
2、工伤住院、疗养等人员。
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

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天数(日历)计发。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开支标准一、住宿等级标准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其他人员差旅费补贴(元) 110 100 90 80二、开支办法1、出差住宿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如遇特殊情况超标准的必须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正校级可乘坐飞机,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正、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硬软或轮船三等舱位;其余人员因公务急需乘飞机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领导因公务需要,随行人员限一人乘坐飞机。
二、乘火车,从晚上八点至次日晨七点之间或连续乘坐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购买卧铺而没有购买者,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补助费;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的,分别按该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补助。
三、出差期间不分职位高低,市内交通费一次性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元,当日往返的20元,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一律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与乘交通工具和住宿无关的费用,不得作为差旅费报销。
第四条住勤补助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省内每人每天10元,省外每人每天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每人每天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计发伙食补贴费)。
二、司机出差伙食补助。
司机去北京、天津、石家庄执行公务,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不是当日往返地每人每天17元;去承德、张家口、邯郸、秦皇岛及偏远地区的每人每天25元。
其他地区不分远近每人每天12元。
出差住勤期间省内每人每天10元,省外每人每天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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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三)出差人员乘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五条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用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公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30元限额内凭据报销;县外市内出差在每人每天20元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的往返机场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县内出差或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外地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报销时以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确因工作需要出租车费超杂费标准的,由工作人员说明事由,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按实报销。
第六条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住宿两人一个标准间。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伙食费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县在舟山市区域内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
离开舟山市区域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
不误餐的,不发伙食补贴。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在县内出差,误餐的,实行误餐补贴,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误餐的,不发伙食补贴。
(三)乡镇干部在县内出差,采取包干办法,在每人每月80元标准内,由各乡镇根据干部工作情况分别核定包干补贴标准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市外举办的25元,市内举办的15元。
县内举办的8元(实行包干住勤的人员按实扣减包干住勤补贴)。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以及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八条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原则上均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九条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市外25元,市内15元,县内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城区)8元,休息天除外。
第十条不脱产人员参加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贴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发误工补助、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可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往返车船费,不报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住宿费;因重大疾病确需
他人照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单位人员陪同的,陪同人员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规定和标准报销,单位不派人由家人陪同的限报销
1人往返车船费。
第十三条经单位批准外出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可凭据报销往返车船费(不包括飞机、出租车)。
第十四条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市外出车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市内出车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乡镇、县级各单位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责及任务确定,并在确定的标准额度内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补贴办法,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伙食补助
长期派驻外地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县工资标准的,可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减半发给驻外补贴;执行所在地工资标准的,不发驻外补贴。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出差发生日期)起执行。
企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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