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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超编单位岗位设置问题事业单位一般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岗位设置。

对超编单位工作人员,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事业单位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对性质明确的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岗位设置工作程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确定;对于部分性质和类别不易界定的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后再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三、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四、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留有余地,逐年逐步到位。

五、关于高等级岗位数能否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问题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时,要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如果出现高等级的岗位数有空余,低等级的岗位数又不够的情况,空余的高等级的岗位数可暂时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

空余的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时,副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比例。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0.5:3:6.5。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赣府厅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岗位是我省事业单位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第三条二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第四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

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的产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二级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在省内同行中公认;爱岗敬业,在产品研发和自主创新中,勇于突破,积极进取,取得较好业绩。

第六条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二级岗位:(一)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五)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六)“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七)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九)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十)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十一)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十二)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十三)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十四)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十五)在《Science》、《Natur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十六)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十七)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3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4月17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是指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国家承认的其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三条实行“以考代评”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考核认定。

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予考核认定。

第四条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考核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

在符合最低学历前提下,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如下:(一)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四)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五)硕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下同)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七)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0(000)012
【摘要】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
【总页数】6页(P22-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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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6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精神和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为全面开展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搞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宏观调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现制定《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见附件一),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0年起,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数,以经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按调整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定的职数为准。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三、各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财政状况,由当地政府在《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中规定的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四、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意见,结合实际,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拟订具体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经相应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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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
的通知
赣人发[2008]1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控制标准为全省正高岗位数的10%,由省里集中掌握、重点使用。

其岗位人选按以下程序确定:个人申报、单位集体讨论并进行公示、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人选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相关
行业专家对人选进行审定。

设置了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
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一、高等院校、党校
二、中专、技工学校
三、中小学
说明:
(一)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每个县(市、区)可以在成绩优异,符合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条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中设置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

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县(市、区)小学幼儿园教师数的4‰计算岗位职数,最高岗位等级为七级。

省直单位附属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可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四、医疗卫生机构
说明:(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以及承担临床治疗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乙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

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乙等的医院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心卫生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三)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中承担高等学校医学教育的直属附属医院,其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相比其它省级医院可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甲等医院后,其高级结构比例可再提高1-3个百分点。

五、疾病控制、保健、药检机构
说明:健康教育所、血液中心以及承担保健任务、防治任务的妇幼保健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参照上述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六、科研、设计院所
七、综合管理机构
说明:一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省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他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二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设区市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它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三类综合管理机构指县(市、区)属及以下综合管理机构。

八、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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