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0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时间:2017-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执业医生管理制度

执业医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医生的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执业医生,包括临床医生、医技人员、公共卫生医师等。
第三条执业医生应当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遵守执业准则,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医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执业医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执业医生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执业医生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执业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保证执业医生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第七条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执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内部处理,并报告给相关行政部门。
第八条执业医生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培训活动,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
第三章执业医生的绩效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执业医生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根据绩效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执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和激励,包括工资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对于表现不佳的执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四章执业医生的职业行为管理第十三条执业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伦理,不能违反执业准则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四条执业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禁私自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执业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和侮辱。
第十六条对于执业医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给相关行政部门。
第五章执业医生的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执业医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
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在岗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医技人员。
第三条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三)勤学不辍,精益求精;(四)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二章医师执业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医师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并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向医疗机构申请注册。
第五条医师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医学教育背景;(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三)身体健康,无妨碍执业的疾病;(四)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医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注册。
第七条医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办理变更手续:(一)工作单位变更;(二)执业地点变更;(三)执业范围变更。
第八条医师变更注册应当向原注册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条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师应当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关爱患者,为患者提供全面、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三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诊断明确,治疗合理;(二)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三)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四)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医师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超出自己的专业领域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医师应当积极参与医院管理,配合医院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章医师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医师应当定期接受医院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十七条医师考核结果作为其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执业医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执业医师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评价和培养,促进医务人员的不断成长和提高。
第二章执业医师资格第四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二)通过国家统一举办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具有住院医师规定的实习岗位实习并取得规定的实习时数;(四)无执业限制或者暂停执业处罚。
第五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医学基础理论知识;(二)临床实践能力;(三)执业医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领取:(一)具备申请条件的考生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渠道申请;(二)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分.挣明、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三)领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执业登记手续。
第三章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执业医师在执业行为中应遵守以下规范:(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对患者实行高度负责的服务态度;(二)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医学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三)认真履行医疗保密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四)遵循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患者、隐瞒治疗风险等行为;(五)积极参预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赋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并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第四章执业医师的继续教育第九条执业医师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提高专业素质和保持医疗行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大专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 医疗预防保 执业证书大专满2年 健机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 医疗预防保 执业证书中专满5年 健机构 试用期满1年 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
中专
医学专业
大专或中专
医学专业
师承方式或医 术确有专场
考核合格并 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 推荐 或多年实践确有专 长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颁发卫计委统一印制的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 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 : 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2、医师的职责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 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 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 责,受法律保护。
首批试点的14所高校分别是: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上海交 大医学院、同济大学医学院、第二军医大学、 武汉大学医学院、温州医科大学、海南医学院 、汕大学医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新乡医学院
、新疆医科大学和广西医科大学。
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应当经注 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 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 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探讨
院外急救问题: 1、医师紧急情况下超地点、超类别、超范 围执业,是否违法? 2、没有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紧急情 况下抢救患者造成损害,是否应担责?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医疗服务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执业注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医师的执业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四条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学继续教育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五)具有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临床实习或工作经历。
第三章注册内容第五条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医师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二)医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三)医师的执业范围;(四)医师的执业地点;(五)医师的执业有效期。
第四章注册程序第六条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医师执业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申请再注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对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二)对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医师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的;(四)违反国家医学继续教育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医师管理制度

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在职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遵循医学伦理,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权利,依法行医,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院应当为医师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师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械等;(二)认真询问病史,仔细体格检查,合理选用辅助检查;(三)根据病史、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等,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四)尊重患者知情权、自主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五)保护患者隐私,遵守保密原则;(六)认真执行病历书写、保存和交接制度;(七)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八)其他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泄露患者隐私,损害患者权益;(三)滥用药物、医疗器械,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四)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医师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医院应当对医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医师培训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二)基础医学知识、临床诊疗技能和医疗急救技能;(三)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四)其他与医疗业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考核制度,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医德医风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条医师考核结果作为医师职称晋升、岗位调整、奖励惩罚的依据。
第四章医师执业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医师享有下列执业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和康复;(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三)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药品、器械等;(四)合理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五)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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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 业务的。
(四)注册变更 变更种类: 1、执业类别: 2、执业范围: 3、执业地区:
2006年9月,患者戊到丁医院治疗胃病服用 了甲开的药后出现了呕吐、腹泻胃疼加剧的 症状,对甲的医术产生疑问。戊了解到甲当 医生的来龙去脉后,认为甲没有执业医师资 格,是非法行医,要求丙市卫生局处罚甲和 丁医院,丙市卫生局认为甲不是非法行医, 未予处罚。戊对丙市卫生局处理决定不服遂 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丙市卫生局认为甲有执业医 师资格。甲从事的是传统医学,其取得医 师资格的方式有别于西医。甲向其父学习 过,并持有客座教授聘书,医术高明,丙 市卫生局批准其行医是为了保护、继承中 医的学术经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而 戊认为丙市卫生局下文批准甲执业是超越 职权的违法行为。
(2)及时救治病人的规则:
(3)按规定正确使用药品规则: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不正当利 益规则:
(5)尊重患者知情权规则:
(6)服从政府调遣规则:
(7)意外事件及时上报规则
七、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二)其他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责任
(一)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四、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一)执业药师注册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 执业活动 前 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 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 ,同意准入的制度。
(二)执业药师注册的条件
1.首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经执业单位同意。
(5)不受侵犯权; (6)获取待遇权;
(7)提出意见、参与权。 (8)参加医师协会权。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5 项): (1)守法守规;
(2)履行职责, (3)尊重患者; (4)提高专业水平; (5)进行健康教育。
※ (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则
(1)按规定签署出具医学证明文件规则: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医 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第七章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法律制度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依法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
的人员。即经考试、考核、注册取 得执业权利,从事医疗、预防、药 剂、护理、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
医、药、护、技
医师、乡村医生、外国医师、疾病预防
控制…… 药剂师、药师、药检…… 护理…… 卫生监督、检验检疫、放射……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并经注 册登记取得 《执业药师注册证》 ,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 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注意:执业药师与药学技术人员的区分
药学技术人员
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
二、适用范围
1、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
2、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管理机构:
行政管理:
行业自律管理:
我国医师执业管理实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四、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一)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2、 考试类别 考试方式
(二)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2、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其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
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管理制度
资格考试和注册 注册 健康管理和个人剂量管理 邀请回聘和注册 ……
※第一节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三、执业医师的管理机构 ※四、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五、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六、医师执业管理 七、法律责任
(2)因受刑事处罚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4)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
(5)重新申请注册
(6)其他情形
甲是一名会计师,其父是有名的中医,甲 虽没学过医但多年受其父耳汝目染,颇通医 道。上世纪90年代末甲父去世,甲在工作之 余结合其父留有的大量各种疑难杂症的中医 秘方给前来求医的亲朋开方治病,口碑很好 。甲名声渐响2000年被中医学校聘为客座教 授。2006年8月经丙市卫生局批文同意,甲在 丙市丁医院中医科正式执业行医。
注册:
4、重新申请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四)注册的变更与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等注册事项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材料
2.注册的注销: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请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评价张 某的行为?对于张某的行为该如何追究 其法律责任?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 ) A.可在保健机构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B.可在预防机构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C.不得在医疗机构,可在预防、保健机构,从事 医师执业活动 D.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具有的学历是( ) A、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 B、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 C、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 证者 D、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免试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中药学徒
2、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
3、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0年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 大专以上学历, 2、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 满15年。
2、徐某赴外省行医正确合法的做法是 什么?
13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 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 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 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 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执业医师注册后发生下列哪种情形,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A、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B、受刑事处罚的; C、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D、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1年的;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为(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年的。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C、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3年的 D、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3年的
第二节
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 ※四、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五、执业药师执业权利与职责 六、法律责任
1、我国对执业药师管理实行: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管理机构: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 宿州某医院所在管辖的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变更注册手续
收回 原医师执业证书
发放 新医师执业证书
※六、医师执业管理(《执业医师》 法)
(一)医师执业权利 (二)医师执业义务 (三)医师执业规则
(一)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8 项):
(1)依法活动权 (2)获得医疗设备权 (3)从事研究交流权 (4)培训,教育权;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Law on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由国家制定的, 用于调整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执业医师的管理机构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
2006年12月27日某室急诊科接诊120送来的一外地 流浪老年患者,因患者无力交纳医药费,又无法 与其亲属联系,急诊科主任张某为不影响本科室 效益决定将患者送离医院,再拨打120,使患者能 被送往其他医院。
12月29日张某派人将患者送出,放置城 乡结合某地,次日晨,过往群众发现患 者死亡报案,经鉴定,死因为:肺癌、 脑梗塞等四种严重疾病,野外低温环境 是加速死亡的条件。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或由于不负责任 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 果等行为的,(违反医师执业规则7种)
(二)其他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或者非医师行医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3.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五、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一) 注册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证
2、医师经注册后:
(二)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