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8%半径≤5度;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四级或—8kPa或—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三、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半径≤10度;4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半径≤10度;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三级;11偏瘫肌力三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Ⅲ期;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37膀胱全切除;四、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6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7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二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Ⅱ期;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三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五、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6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等于;8双眼视野≤4%或半径≤25度;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 2/3、> 1/3;1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四级;20单肌瘫肌力三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二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三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三级或PaO2>8—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六、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12一眼矫正视力≤.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13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 1/3、> 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四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二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七、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 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8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9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0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64%或半径≤40度;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15牙糟骨损作>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16截瘫或偏瘫肌力四级;17双手全肌瘫肌力四级;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20单足全肌瘫肌力三级;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31一前足缺失;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34下肢伤后缩短<3cm、>2cm者;35肺叶切除;36肺功能轻度损害;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1肺切除1/4;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4成人脾摘除;45胰切除1/3;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47白细胞减少症;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9血小板减少<8×100/L;50胃切除1/2;51小肠切除1/2;52结肠大部分切除;54轻度排尿障碍;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狭窄;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八、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49%;8一眼矫正视力≤.2,另眼矫正视力≥;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0度;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19牙槽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四级;29双手部分瘫肌力四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四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Ⅰ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cm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九、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 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者;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30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5肺修补术;36支气管成形术;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8乳腺成形术后;39隔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1子宫修补术后;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十、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4全身瘫痕面积<30%;5一眼矫正视力≤.5另一眼矫正视力≥;6双眼矫正视力≤.8;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8晶体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4发声障碍;15一耳或双耳缺损> 2平方厘米;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铬鼻病无症状者;18嗅觉丧失;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3鼻中隔穿孔;24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28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7胸壁异物滞留;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9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1胰修补术后;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5肾修补术后;46膀胱修补术后;47卵巢修补术后;48输卵管修补术后;4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颁布时间:1996年1月1日。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活动有关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疾病,需要鉴定工伤或职业病,并确定相应的致残程度。
本文将探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点。
二、职工工伤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工伤致残程度评定的基本原则•量化评定:以功能丧失程度为主要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兼顾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2. 评定方法•功能障碍评定: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通过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确定致残程度。
3. 评定标准•一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30%以上。
•二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20%-29%。
•三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0%-19%。
•四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9%。
•五级工伤:功能障碍在1%以内。
三、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职业病的特点与致残程度评定•职业病的特点:潜隐期长、致残程度逐渐加重。
•评定方法:结合职业病的病程、病情等因素进行评定。
2. 评定要点•临床表现:根据职业病的临床表现评定致残程度。
•病变程度:根据职业病的病变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3. 评定标准•轻度职业病致残:功能部分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中度职业病致残:功能明显障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重度职业病致残:功能完全丧失,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料。
四、总结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正确的评定可以准确反映劳动者受伤害与疾病的程度,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相关部门应遵循鉴定标准,公正、公平地进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摘要:一、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概述二、工伤四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及鉴定范围三、工伤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及待遇四、各地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规定五、工伤四级伤残鉴定的流程与注意事项正文:一、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概述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我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5.4)制定的,主要用于评估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致残的程度。
四级伤残属于较为严重的伤残等级,其标准主要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
二、工伤四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及鉴定范围工伤四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生活可以自理,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5.职业种类受限;6.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鉴定范围包括:中度智能损伤、重度癫痫、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 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单肢瘫肌力2 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 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等。
三、工伤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及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3.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规定报销;4.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交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各地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规定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有一定的细化和补充,如天津、江苏、广东等地均有具体的鉴定标准。
具体规定可参考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五、工伤四级伤残鉴定的流程与注意事项工伤四级伤残鉴定的流程一般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等。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四级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或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鉴定为四级伤残。
1)中度智能损伤;2)重度癫痫;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4)单肢瘫肌力≤2级;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肘上缺失;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膝以上缺失;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双侧肾上腺缺损;50)尘肺贰期;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4)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病鉴定规范所制定的,旨在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规定,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伤残表示丧失劳动能力15%以下,十级伤残则
表示丧失劳动能力95%以上。
在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将根
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和影响职业生活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
2. 具体致残部位鉴定要求:对于各具体致残部位的伤残程度评定,可参考《创伤损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主要针对头部、上肢、下肢、躯干以及重要内脏等不同部位的受伤状况,通过对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进而确定伤残等级。
3.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将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一至四级。
其中,一级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20%以下,四级则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80%以上。
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主要根据职工的职业病发病情况、病程以及身体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具体伤残情况和职业病的发病程度来确定的,以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和其他有关保险赔偿的依据,以帮助受伤职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一二三四级工伤标准

一二三四级工伤标准
工伤标准是指工伤保险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工伤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标准分为四级,分别是:一级工伤、二级工伤、三级工伤和四级工伤。
一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20%以上,但尚未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二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20%至50%之间。
三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50%至70%之间。
四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70%以上,或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根据不同级别的工伤,工伤保险会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待遇。
一级工伤会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待遇,二级工伤会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待遇,三级工伤会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待遇,四级工伤会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待遇。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职业康复服务和失业保险金等待遇,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工伤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医学鉴定和劳动能力评定来进行的。
医学鉴定是通过对受伤或患病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病情评估,确定其伤残等级;劳动能力评定是通过对受伤或患病人员进行工作能力测试和职业适应能力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总之,工伤标准的确定和工伤保险的提供,旨在保障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经济和医疗保障,使其能够得到适当的治疗和补偿,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1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3天以上,但不超过7天的。
2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7天以上,但不超过14天的。
3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14天以上,但不超过21天的。
4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21天以上,但不超过28天的。
5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28天以上,但不超过42天的。
6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42天以上,但不超过56天的。
7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56天以上,但不超过70天的。
8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70天以上,但不超过84天的。
9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84天以上,但不超过98天的。
10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98天以上的。
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对工伤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以便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从而给予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鉴定需要有专业的医生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评估和判断。
医生需要对劳动者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诊断,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法律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鉴定标准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应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雇主来说,也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1-10级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SM-ZD-22919
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
准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二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三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
Name of an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