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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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是指政府依法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授予或确认其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允许其实施某项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它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通过行政许可,政府可以对特定的活动进行合法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安排,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许可的权力主体,具有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积极提供便利服务,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的主体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得到相应的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核,保证审核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对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范围和行为要求的确认和规范。

行政许可的内容可以包括行政行为的许可、认可、核准、批准等形式,具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确定。

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模糊、笼统。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要领域的行政许可,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并进行实地核查和考察。

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审核和决定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便捷,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核实、听取意见、决定许可等环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讲)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讲)具体行政行为
拘束力 确定力 执行力
5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无效 撤销 废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六讲 具体行政行为
1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判断
官方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Leabharlann 》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已失效):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 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 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判断标准 ——处分性(法律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2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论
处分性:事实上的处分性 特定性:部分对象特定;事项特定 单方性:设定公法上义务的合同 外部性:特别权力关系问题
3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主体要件 意思要件 送达要件
4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 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 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案例】
• 何某,男,30岁,原系某市重型机械厂,1997年4月 因该厂停业而下岗。其下岗以后,家庭收入大幅减少,
• [法律问题] • 林业局是否有权颁发此种采伐许可证.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 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林业局是否有权就公路的树 木颁发采伐许可证,即公路上的树木的管理权,是属 于林业局,还是属于公路局?
• 相关法律链接:
• 《森林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 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采伐许可证。”
•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 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 要赔偿吗?为什么?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分析要点: • (1)不合法,

其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案例
•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 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 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 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
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 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 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 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课件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课件
❖ 3.受罚对象必须是违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 违法者,并且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
❖ 4.违法行为应达到依法该受处罚的程度。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 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 ❖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T28 ❖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 T29
❖ 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三)行政处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外部相对人/内部工 作人员。
(2)制裁的依据、方法与手段不同。 (3)救济途径不同。即是否可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 (1)种类不同。罚款/罚金的区别。 ❖ (2)制裁权力的归属主体不同。 ❖ (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 ❖ (4)所依程序不同。 ❖ (5)性质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
为。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 惩罚性的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 行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针对没有按期 履行义务的行为。
❖ (五)执行程序 ❖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涵义
❖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 的法律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 认定和证明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特点
❖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 3.行政确认的内容具有中立性。 ❖ 4.行政确认是一种能影响相对人权利
❖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 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行政许可行为

第六章行政许可行为
该涵义,请参见姜明安教材。
3更为广义上的行政许可
可以从最高法《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新行诉法第12条第(三)款来加以理解。
该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 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 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就向设计院发出了《关于开采地热,必须依法办 理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要求设计院携带有关资 料到该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设计 院对该通知未予理睬。
此后,地矿厅又向其发出了《限期办理采矿许 可证通知书》,限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向地质矿产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否则将 依法进行处理。设计院对该通知依旧不闻不问。 地质矿产厅就于1994年7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 对设计院处以5000元罚款。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 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 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 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 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
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 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 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 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 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 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 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 料,应如何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进行的具体操作。

而在行政行为中,又可以将其细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两种类型。

本文将深入探讨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所做出的具体决定。

其特点是针对具体事务和具体主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明确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的行为或活动进行审批、批准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单向强制性和时效性。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特定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具有惩戒性、单向强制性和处罚性。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在某个领域或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的一种额外回报。

行政奖励的特点是自愿性、单向激励性和奖励性。

4.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等法律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单向强制性和执行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适用性、抽象性的规章、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针对一般事务和一般主体,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持久性。

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规范。

行政法规的特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相对稳定和行政强制性。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国家机关根据特定情况和特定目的,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单位所做出的一般性指示性文件。

行政命令的特点是具有指令性、相对稳定性和一定约束力。

3.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为颁布的一般性规定。

行政规章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相对稳定性和明确适用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1. 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个体,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一般的主体或领域。

二学历行政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章节复习题

二学历行政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章节复习题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为什么说行政权力比其他国家权力更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答:1.行政职能比其他国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关系更密切;(1分)2.行政权的作用比其他国家权力更直接、更主动;(1分)3.现代行政权的膨胀和扩张使得权力极易被滥用;(1分)4.行政权的实施程序没有立法、司法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

(2分)第二节行政法关系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简答)行政法的基本作用有哪些?答:1.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权力运行秩序。

(2分)2.保障公益和私益的实现。

(1分)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指南。

(1分)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1分)第四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法律优位:是指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简答)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合法行政。

(1分)2.合理行政。

(1分)3.程序正当。

(1分)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1分)6.权责统一。

(1分)(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内容答: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分)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

(3分)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

(3分)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一、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许可。

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三、行政许可行为的种类
(一)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二)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许可
(四)权力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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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在该省的医疗
机构销售。此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该省卫生厅违 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
• 问题:该省卫生厅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即为合法药品产品 企业,其产品经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 市后(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就可以投入生产并在全国 范围内销售。本案的省卫生厅无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 产品在本省的销售设置“登记”程序。该登记行为的 设定是违法的,既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事项的规定, 也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规则(作为省级人民 政府的组成部分,省卫生厅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
•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 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 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案例
•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 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 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
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 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 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 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 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 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 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 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一)盗伐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 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 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 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 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五立方米以 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二立方米以下、 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 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一立方米、幼树超过五十株的, 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方米、幼树超过二十株的,或者 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 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五立方米、幼树超过一百株的, 非林区木材超过二立方米 、幼树超过五 十株的 ,除 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提 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案例
• 某省卫生局向全省所有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 是在本省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省卫生厅
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某药
品生产企业将其刚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厅
备案,结果卫生厅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
文件十余种,并指出其中的三份资质文件不合
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
权利的事项; (有限资源方面)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
资格、资质的事项;(公共服务方面)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
•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 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 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 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 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 置等事项审批。
4. 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的 确认。
5. 登记、审批、计划和规划。
三、哪些法律法规有权设定行政 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及地方政府可以设定临 时性的行政许可(地方性规章)。
• 《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公路两侧林木 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 门批准。”该条比较明确地规定了铁路、公路的护路 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机关。
•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对公 路花草林木,只许作抚养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采伐。 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 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
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
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
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 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 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 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 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法定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有限政府原则 第三个原则是信赖保护原则。 第四个原则是便民原则。
• 案例: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向某县林业局申 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某县林业局批 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村北公路(国道) 139 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原告在获准后, 于3月20日组织村民按照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了 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于5月12日以原告滥 伐树木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补种幼树,没收已伐榆树 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按 每棵90元计价)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5月20日向某 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县公路局 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5月28日依《中华 人民兵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l项规定作出复 议裁决: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 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6 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将林 业局作为第三人。
第三节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 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 行为(形式要有许可证、执照、 准许证、特许证等)。
(1)依照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一种 行政行为。 (2)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内容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 活动。 (4)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经行政机关批准的特定活动是否都属 于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
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
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
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
进入本地区市场。
•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 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问题:请问这是谁的错?
二、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
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安全方面)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
分析要点:
• (1)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 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 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 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 务所的成法中明确规定,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 法规及规章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的 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 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 问题:
• (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 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 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 要赔偿吗?为什么?
• [法律问题] • 林业局是否有权颁发此种采伐许可证.
分析
• 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林业局是否有权就公路的树 木颁发采伐许可证,即公路上的树木的管理权,是属 于林业局,还是属于公路局?
• 相关法律链接:
• 《森林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 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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