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考点精粹法理学(1)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一)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一)引言概述: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则和原则。
掌握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核心内容。
正文: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1. 法的定义:法是指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原则的总体。
2. 法的特征: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时效性、公正性和效果性等特征。
二、法的功能和目的
1. 法的功能:法起到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功能。
2. 法的目的: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法律解释和适用
1.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说明,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法。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和实施,包括法槌适用和裁判适用两种方法。
四、法律权利和义务
1.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权益和自由,包括人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2.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等。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
1.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2.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禁止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总结:
本文通过对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明确了法的定义和特征,解释了法的功能和目的,介绍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方法,说明了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以及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关系。
掌握这些重要知识点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法考的小法背诵知识点

法考的小法背诵知识点
哎呀呀,说到法考的小法背诵知识点,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呐!就像爬山,过程艰辛但登顶后那感觉超棒!
比如说宪法,哇,那可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好像是一个国家的“大当家”。
你想想,没了它,那得多乱套呀!咱得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呀,这多重要,对吧!比如言论自由,咱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可不就像小鸟能在天空自由飞翔一样嘛。
还有行政法,这就像一个规范政府行为的“大管家”。
政府能做啥不能做啥,得有个规矩呀!比如行政处罚,这得合法合理才行,不能随随便便就处罚人呀,那不就乱套了!这不就跟咱做事得有个准则似的嘛。
再说法制史,那可是了解法律发展的“时光机”呢!看看古代的法律是啥样,再对比现在,多有意思!像唐朝的法律制度多严谨呀,咱现在不也得取其精华嘛。
经济法也不能小瞧,那简直就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守护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要让市场公平竞争嘛,不然那些不正当手段的人不就占便宜啦!这就像跑步比赛,大家都得在同一起跑线公平竞争呀,对吧?
国际法就更了不得了,那是国家之间交流合作的“桥梁”。
国际条约啊啥的,都是要遵守的。
这就好像人与人之间的约定,说好了就得做到嘛。
这些小法知识点,背起来可能有点头疼,但只要咱用心,肯定能拿下!法考虽然难,但咱要相信自己能行呀!加油吧,小伙伴们,向着法考成功前进!咱就是说,这么重要的事,咱能不全力以赴嘛!能不努力争取嘛!。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小法考点精粹法理学(1)

小法考点精粹法理学(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小法考点精粹【编者按】小法考点精粹,包括宪法、(中外)法制史、法理、商法、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本着“一切为学员负责”的态度,LG400组织了高水平的应试研究团队将LG400五年培训的经验、每个阶段培训班的精髓进行了高度浓缩,对这部分的常考考点、重点进行了科学、大胆的预测。
小法考点精粹包含的部门法,基本上都属于考点很多、很分散、很难记忆,同时考试重点又非常不明确、考点经常变化的部门法,所以考生历年来都很头疼。
因此,在备考最后阶段,我们特别奉献此资料,旨在帮助广大学员考生节约宝贵的时间,直接减负并迅速提高卷一分值。
为了让考生分清层次,把握重点,找到重中之重,我们从可考性的角度出发,将考点分为可考性80%、50%和30%三个层次,并对前两个层次作出标注。
希望这本小册子能给广大学员考生带来考场上的无懈可击!分数上的分分必拿!法理学Ⅰ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1.1法的词源与词义(可考性50%)在中国古代,法与刑、律可互训,含义相通: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汉字的法古体为“灋”,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律基本以法相称;律,最早起源于乐器,战国时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除宋元外多以律命名。
西方的语言严格区分“法”与“法律”,若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时,称为“法”(Jus);若仅指具体规则时,称为“法律”(Lex)。
抽象法与具体法的二元思想有广泛影响。
西文“法”字在起源上内含权利、理性和正义等意义,侧重于民法;中文,只有刑罚、禁止等意义,偏重于刑法。
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1.2法的本质关于法的定义有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讨论法律问题。
包括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包括神意论,意志论如黑格尔的观点,正义论如塞尔苏士的观点;(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将法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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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考点精粹法理学(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小法考点精粹【编者按】小法考点精粹,包括宪法、(中外)法制史、法理、商法、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本着“一切为学员负责”的态度,LG400组织了高水平的应试研究团队将LG400五年培训的经验、每个阶段培训班的精髓进行了高度浓缩,对这部分的常考考点、重点进行了科学、大胆的预测。
小法考点精粹包含的部门法,基本上都属于考点很多、很分散、很难记忆,同时考试重点又非常不明确、考点经常变化的部门法,所以考生历年来都很头疼。
因此,在备考最后阶段,我们特别奉献此资料,旨在帮助广大学员考生节约宝贵的时间,直接减负并迅速提高卷一分值。
为了让考生分清层次,把握重点,找到重中之重,我们从可考性的角度出发,将考点分为可考性80%、50%和30%三个层次,并对前两个层次作出标注。
希望这本小册子能给广大学员考生带来考场上的无懈可击!分数上的分分必拿!法理学Ⅰ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1.1法的词源与词义(可考性50%)在中国古代,法与刑、律可互训,含义相通: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汉字的法古体为“灋”,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律基本以法相称;律,最早起源于乐器,战国时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除宋元外多以律命名。
西方的语言严格区分“法”与“法律”,若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时,称为“法”(Jus);若仅指具体规则时,称为“法律”(Lex)。
抽象法与具体法的二元思想有广泛影响。
西文“法”字在起源上内含权利、理性和正义等意义,侧重于民法;中文,只有刑罚、禁止等意义,偏重于刑法。
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1.2法的本质关于法的定义有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讨论法律问题。
包括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包括神意论,意志论如黑格尔的观点,正义论如塞尔苏士的观点;(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将法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二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的本质含三层涵义:(1)法的正式性;(2)法的阶级性;(3)法的社会性。
1.3法的特征(可考性80%)(1)法具有规范性,这表明法是一种规范,而且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该规范与社会关系相联系。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以国家名义产生和存在,通过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所有规范中法的强制性最厉害、最直接,同时法的强制性与违法相联系。
(4)法具有普遍性,法针对普遍的人和事发生作用。
注意是在法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不是指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如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宪法、民法和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5)法具有程序性。
(6)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新增)1.4 法的作用(可考性80%)社会公共问题。
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它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3)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第二节法的价值2.1法的价值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3)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2.2 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可考性80%)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回答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特征:1. 以主体为尺度,不同主体有差异;2.带有个人印记,具有主观性;3.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终极理想。
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回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
特征:1.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判断取向;2.感情中立和价值中立;3.可观的描述法律的本来面目。
2.3 法的价值的种类(可考性80%)自由:从本质上来说,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是衡量法律优劣的一种评价标准。
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其他价值的基础,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利益: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离开了利益,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理解利益表达、利益选择和利益平衡。
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着法的进化。
2.4法的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可考性80%)1.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牺牲另一种价值时,不得超过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实现最小损害。
考点提示:2008年奥运期间实行交通管制,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长远利益优先,根据比例原则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第三节法的要素3.1法律规则(可考性80%)逻辑上由三部分构成,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行为模式有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所有法律规则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但并非任一规则都由一个条文体现。
法律规则的分类:按内容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包括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以及禁止性规则,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
按规则内容的确定程度,分为确定性规则(内容本身已明确)、委任性规则(内容未明确,由相应国家机关加以确定。
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和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未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可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更改)和任意性规则(一定范围内规则允许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
3.2 法律原则(可考性80%)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3.3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可考性80%)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4权利和义务(可考性80%)权利实际上是权利的要素的统一,即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
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此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4.1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考性80%)根据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正式的法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等。
提示:政策在我国也是法的渊源(非正式渊源之一)。
4.2位阶冲突预防规则(可考性80%)(新增)1.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规则:(1)全国性的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只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可考性50%)包括:宪法;法律(国家二级大法,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又分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行政法存在区别,行政法规既强调主体又强调内容,而行政法只强调内容,制定主体不限于国务院);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有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之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4.4法的分类:注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不具有法的规范形式,但具有法的效力,主要为习惯法。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5.1法律部门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调整对象和方法。
5.2法律体系(可考性50%)注意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标准;注意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与立法体系和法学体系之间存在区别,法律体系主要指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则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法学体系比法律体系广泛得多。
5.3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注意与法的渊源的区别,法律体系更强调法律本身的实体内容,而法的渊源则强调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第六节法律效力6.1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分类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6.2 法的效力根据(可考性80%)国家强制力(法律)、道德、社会。
(新增)6.3 法的效力范围(可考性80%)法对人的效力:各国在实践中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采用最后一种。
法对空间的效力:有效范围不超出主权范围,包括本国的领土及其延展的领土。
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