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7·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一)xx年1月29日,张家港永兴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热电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张家港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1.永兴热电公司成立于xx年4月,住所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注册资本8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供应;技术服务。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现已离职,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沈某。
5.部门、属地履职情况:(1)作为全市非省调度地方电厂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每年春、冬两季分别对全市电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xx年12月6日,对永兴热电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工作票执行不规范、起重机械管理员及叉车管理员等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锅炉外(内)部检测(验)超期未检等问题,都在随后的检查通报材料中予以指出,要求企业落实整改;(2)永兴热电公司厂区所在为张家港市凤凰镇魏庄村,而企业注册地则为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安庆村于xx年12月28日组织开展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年前安全管理工作;2月13日,安庆村与永兴热电公司签订xx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承诺书,并同步开展年后复查检查工作。
6.专家意见:尤某某在不具备高压作业资格的情况,冒险实施高压“开关柜”清灰作业;且在开关柜清灰作业过程中,推开母线侧隔板、接触母线侧静触头铜排,最终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加之作业时未穿戴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手套,致遭高压电击导致受伤。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尤某某,男,26岁,江苏射阳人,永兴热电公司电气检修辅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1.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压电工作业资格、未穿戴合格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擅自实施开关柜清灰作业,并打开母线侧隔板直接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桥头镇“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头社区湴湖村路59号的东莞市桥头骏发铁艺制品厂锻打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桥头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8年10月16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安监分局、桥头镇住建局、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卫计局、桥头镇公安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2、岳阳,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2017年至今岳阳独立做包工头从事更换铁皮瓦工程。
岳阳是本起事故所涉及的更换铁皮瓦工程的包工头,是吴华辉和罗章亮的直接雇佣者,没有与吴华辉和罗章亮签订劳动合同,但有购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保额为25万。
3、吴华辉(死者),男,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吴华辉为本起事故所涉及的更换铁皮瓦工程的施工人员。
4、姜正俊,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姜正俊是东莞市桥头骏发铁艺制品厂的经营者。
5、罗章亮,男,汉族,1988年09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桥头村制衣厂火灾事故原因

桥头村制衣厂火灾事故原因一、火灾事故概述2018年9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桥头村一家制衣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制衣厂位于村庄的边缘,占地面积较大,员工数量众多,主要从事各类成衣的生产加工。
这次火灾造成了厂房内部的烧毁,大量的成品和原材料被烧毁,部分员工和消防人员受伤,也有员工被困在火灾中无法逃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
火灾迅速蔓延,消防队员紧急赶到现场进行扑救,并成功控制了火势,但火灾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给厂家、员工和家属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火灾事故原因分析1. 电气设备老化导致这次火灾事故的原因有多方面,首先是电气设备老化。
由于制衣厂使用的电气设备大都是在长时间重复使用后产生的老化,设备维护不及时,使用寿命较长,使得设备发生故障的风险更大。
部分设备可能由于功率大、负载长时间运行而过热,绝缘材料老化,导致设备发生短路、电气火灾等现象。
2. 用火不慎其次是用火不慎。
制衣厂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电熨斗、电缝纫机等大量电气设备。
这些设备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火花,一旦操作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特别是在没有消防器材配备、消防通道不畅、员工未经过专业的消防培训等情况下,更容易导致失火,引发火灾事故。
3. 消防设施不全制衣厂的消防设施不完善也是导致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
在火灾发生时,工厂内部的疏散通道被大量的成品和原材料堵塞,员工和消防人员的疏散通道被阻碍,导致大量员工无法及时逃生,造成了人员伤亡。
此外,制衣厂的消防设备也无法及时启动和使用,导致火势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加剧了火灾的程度。
4. 人为原因人为因素也是导致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制衣厂的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和消防培训,对于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不足,当火灾发生时没有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火灾的蔓延和扑灭难度加大。
5. 违规操作在一些情况下,员工和管理层为了追求生产效率将一些防火措施置之不理,忽视安全规定,超负荷运行设备,未经专业资格认证的员工擅自操作设备等行为,也是导致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
桥头田新火灾事故原因是什么

桥头田新火灾事故原因是什么桥头田新火灾事故是一起在短时间内发生的大规模火灾,给当地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并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事故的发生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更引起了公众对于火灾原因及防范工作的关注与思考。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桥头田新火灾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以期对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桥头田新火灾事故发生于当地时间2019年9月10日下午5时左右,事发地点为广东省南海市桥头镇田新村。
据最新消息,当天火灾导致2人死亡,12人受伤,200余间房屋被烧毁。
火灾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火灾事故的基本原因1.气候因素根据天气部门的统计,事故当天当地的气温高达35摄氏度,加上持续干热的天气,导致了地区降雨少,湿度低的恶劣气候条件,这些因素对火灾的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加之狂风呼啸,火势愈演愈烈,难以控制。
2.人为原因据当地警方透露,初步调查认为火灾可能是由一家食肆的厨房意外引燃的。
由于当时的风向和风力较大,火势迅速扩大,并蔓延到周围的居民区。
因此,可以说火灾的起因是由于该食肆的不当操作所引起的,进一步分析起火的原因是由于燃烧物料的火点移位,以及对着风烟道漏风,使得它受热条件下的一些火险燃烧及扩散,这就是导致火势不可控的原因。
3.消防设备不足本次事故发生的区域是一个较为偏远的村庄,而当地的消防设备相对来说是缺乏的,这导致了火势不断扩大的现象。
虽然事故发生后消防人员很快就赶到了现场,但是因为消防车辆无法进入狭窄的街道,加上水源不足,导致救援效果较差。
4.应急预案不完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受灾村民缺乏对应急预案的知晓,缺乏有效的应急逃生自救意识和能力,采取了不当的自救逃生行动,使得伤亡人数增加。
5.管理不善整个田新村人员密集,房屋间距较小,没有安全疏散通道,极易在灾难发生时导致大范围的蔓延。
同时,村庄内部设计不合理,建筑结构及材料不安全,没有安全消防通道,缺乏火灾报警器等安全设施。
东城街道“9·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东城街道“9·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9月7日21时50分左右,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堑头社区运河东一路76-81号的东莞可谱大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可谱大装饰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9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东城安全监管分局、东城纪检监察办、东城公安分局(樟村派出所)、城区供电分局、东城城管分局、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城总工会、东城堑头社区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东城街道“9·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委托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电气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现场线路进行检测鉴定,查找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可谱大公司门口左侧广告牌处,工程项目内容为拆除原有广告牌在原有的框架上重新安装广告牌,该广告牌为宽 5.6m高11.66m,成矩形状。
采用三维立体彩钢扣板和LED吸塑字,使用5个成竖直分布亮化防雨专用开关电源(将输入电压220V转为24V,变压器)。
工程造价共计人民币13500元包括材料费、工资和后期维护费。
(二)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情况1、东莞可谱大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P03K2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道星,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堑头社区运河东一路76-81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成立日期:2017年6月14日,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弱电及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钢结构工程设计与安装;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家政服务;家电维修。
大岭山“7.2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7.2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7月28日20时20许,位于大岭山镇梅林村东莞柚隆木业有限公司(下称:柚隆公司)一起触电事故,死者在白身车间工作时,因触电晕倒,后经送往大岭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7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梅林村委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7.2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情况1、东莞柚隆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村,法定代表人:曾文山,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木制品、家具、木枋、竹制品,产品内外销比例按批文规定执行。
曾文山是东莞柚隆木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未设置总经理及相关安全人员岗位,只设置4个课(车间)长负责各自车间生产业务,约有员工260人。
2、东莞柚隆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曾文山,男,汉族,1948年月日出生,台湾住址:台湾高雄县乌松乡乌松村26郑大智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台湾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初中。
现住在东莞柚隆木业有限公司宿舍,是东莞柚隆木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
3、吴安安(死者),男,土家族,出生于1999年月日,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身份证号:,于2018年3月6日与东莞市利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日由东莞市利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入职东莞柚隆木业有限公司,岗位为备料班调料员。
桥头镇“·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6·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6月9日下午14时10分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七街(岗头段)3号的东莞市至美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印刷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报后,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8年6月13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住建局、桥头镇安监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展经营活动)。
2、张子仰,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大同居委居民组XX号。
张子仰担任深圳市佳顺业金属制品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是深圳市佳顺业金属制品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3、韩永兴,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居乐路居乐苑XX。
韩永兴是深圳市佳顺业金属制品材料有限公司的经理,是深圳市佳顺业金属制品材料有限公司派往本起事故所涉及到的维修补漏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5、维修补漏工程的二手承接方:陈易新,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漳浦县赤湖镇南峰村西庵XX号。
6、陈易连,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漳浦县赤湖镇南峰村西庵XX号。
陈易连是陈易新的弟弟,陈易连是本起事故所涉及到的维修补漏工程的现场带班人员。
7、罗友福(死者),男,布依族,1994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晴隆县鸡场镇厂党村小紫塘组,罗友福是本起事故所涉及到的维修补漏工程的施工人员。
(二)案涉工程的基本情况本起事故所涉及到的维修补漏工程最初由韩永兴代表深圳市佳顺业金属制品材料有限公司和张骞代表东莞市至美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合同,书面合同显示:工程名称:东莞市至美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印刷车间屋面漏水屋面检修,工程面积:约220平方米,单价:人民币21元/平方米,工程合同价(税前):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元整(小写:¥4,620.00),施工期限: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15日。
桥头镇“9·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发时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东莞市桥头镇东江村宋屋洲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东江方向,北往龙溪方向,砂石路面,干燥,白天。
(四)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项目为“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十一届148次【2016】21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采用PPT模式建设,博罗县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具有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在博罗县共同签署了《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PPT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T项目合同”)。冠粤公司按照PPT项目合同的约定,与政府指定出资主体惠州东江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博罗县境内合资设立惠州东江龙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2017年5月9日,发包方惠州市东江龙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包方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签订了《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单位为恒建公司。工程路线全长为1.894公里,按施工图设计预算暂定人民币421396662.00元,工期为1825日历天。
5、徐满常(死者),身份证号码: XXX,男,汉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埔上村委会沙头小组。持C3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证有效期止:2012-11-22,当前状态:注销),是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东江大桥引桥28#墩处施工现场运泥司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桥头镇“7·1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7月18日2时10分左右,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北二街7号昌盛工业园C栋厂房三区(以下简称“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报后,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7年7月20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应急办、桥头镇政法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司法分局、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工商分局、桥头镇供电分局、桥头镇安监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1、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位于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两人各占50%的股份,该单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做塑胶废品加工,产品为塑胶颗粒,2017年6月1日正式投产。
2、东莞鑫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鑫亚公司是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厂房出租方。
3、中山市华特机械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丰路1号之二,投资人:邓锦辉,成立日期:2010年01月08日,经营范围:加工:塑料机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是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生产设备(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供应商。
4、王发金(死者),王发金是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工人。
(二)事发厂房基本情况2017年4月25日,出租方(甲方)鑫亚公司代表刘桥与承租方(乙方)代表陈尚广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乙方租用甲方的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面积1400平方米(含分摊面积),租赁期为三年,免费装修期从2017年04月25日至2017年05月31日止。
租赁期从2017年04月25日至2020年04月30日止,从2017年06月01日起计租。
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于2017年06月01日正式投入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7月17日晚上21时许,工人王发金和岩安进入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开始工作(王发金和岩安的上班的时间为第一天晚上21时至第二天早上8时)。
2017年7月18日凌晨2时10分许,工人岩安发现生产线中间部分的设备有很多废弃的胶头流出而无人处理(处理废弃胶头的工作由王发金负责),岩安转身寻找王发金,发现王发金半蹲在干燥机和出料口之间的位置,右膝盖跪地,脸朝上看。
岩安感觉有些异常,就走过去拍了王发金的后背,王发金没有反应。
岩安就去切断了设备的电源,然后把王发金拖过来,捏了他的手臂,摁了他的人中,王发金没有任何反应。
岩安把王发金放平躺在地上,然后去车间办公室找生产主管高长春。
高长春过来后,拍王发金身体、摁了人中,王发金没有任何反应。
高长春打了陈尚广、谢付强和120的电话。
谢付强很快就过来了,之后陈尚广和王发金的几个老乡也赶了过来。
岩安、谢付强和王发金的一个老乡将王发金抬上了陈尚广的私家车,由陈尚广开车连同谢付强、高长春送王发金去桥头医院。
王发金经桥头医院医护人员抢救约30分钟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岩安发现异常后及时向生产主管高长春报告,高长春及时拨打了陈尚广、谢付强和120的电话。
考虑到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位置较偏僻,陈尚广自己开私家车连同谢付强、生产主管高长春一起送王发金去桥头医院,经医护人员抢救约30分钟后宣布王发金抢救无效死亡。
桥头公安派出所、桥头安监分局接报后迅速安排相关领导及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部门在控制事故现场,排查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奠定基础。
(三)事故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多次组织事故发生单位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与王发金的家属进行协商,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目前事故赔偿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2017年7月18日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王发金,男,汉族。
(二)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2017年7月18日2时10分许,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工人王发金在工作中身处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A、B两台设备之间(图1),其左下身接触A设备1标记处(图2),右上身接触B设备2、3、4标记处(图3)。
经技术人员测量,B设备2、3、4标记处对A设备1标记处的最高电压达221伏。
发生触电是导致王发金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1、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B设备上的三相异步电动机的外壳(图4、图5)及造粒机组外壳未装设保护接地装置。
不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1条“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和6.20条“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
”2、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电源总开关为正泰NM10-100/330型号的塑壳断路器(图6),为三相三线。
据正泰NM10-100/330塑壳断路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描述主要用途:主要适用于不频繁操作的交流50Hz、额定工作电压至380V,额定电流至600A的配电网络的电路中,用来分配电能和保护线路及电源设备免受过载、短路、欠电压等故障的损坏。
该型号断路器不具备漏电保护功能,违反了《农村用电安全规程》(DL493-2001)第4章4.3电力使用者的职责第5条“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3、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现场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从业人员在上班期间,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起触电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1、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该加工厂生产设备为新购买的“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
该加工厂使用新设备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履行《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按照《SJJP塑料挤出造粒机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安装流程进行安装作业。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1、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该加工厂的生产设备为新购买的“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
该加工厂使用新设备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履行《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按照《SJJP塑料挤出造粒机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安装流程进行安装作业。
中山市华特机械厂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产品购销合同》、《SJJP塑料挤出造粒机使用说明书》、正泰NM10-100/330塑壳断路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现场照片等。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这起事故的责任人作如下处理:1、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该加工厂的生产设备为新购买的“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
该加工厂使用新设备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对于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履行《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未按照《SJJP塑料挤出造粒机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安装流程进行安装作业也造成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否构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行政责任的问题。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认定”,原则上应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的权利义务,即主体责任,本次事故是发生在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加工厂安装的总开关与造粒机组未有效接地均属物的不安全状态,且加工厂已经使用机器设备,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发现、排除隐患,因此,未认定中山市华特机械厂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行政责任,但是,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以及本次事故中当事各方的其他法律权利与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加工生产线必须遵守安全用电原则。
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I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二)厂房租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前,应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要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性能的重视。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装和使用新设备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