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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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22年版中级社工师 第七章 第一节 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22年版中级社工师 第七章 第一节 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第七章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第一节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总则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矫正与限制自由的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惩罚的两种方式;(一)立法目的与依据立法目的1.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2.保障刑法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3.提高公安机关教育矫正质量;4.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5.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二○)4类适用于社区矫正(高频考点)被判处:1.管制的;○2.可缓刑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3.监外执行有期徒刑可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对象: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假释(提前释放);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可假释的;1.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原则;2.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原则;3.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4.有针对性地消除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因素,尽快回归社区,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原则;1.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学、就业、享受社保等方面不受歧视;2.义务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遵守所有社区矫正规定;1.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矫正对象智慧化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相关部门管理上的衔接;2.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包括了村(居)委会、其他社会组织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过程中所需的经费;3.组织、个人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职责○(一)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各方职责社区矫正委员会是综合协调机构,研究相关制度、制定相关工作开展思路、方案;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全国的社区矫正委员会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政法委联合组成;2.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3.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4.地方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由地方司法、法院、检察院、公安、政法部门联合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2.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司法局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3.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三)人员1.专门国家工作人员(1)是指从事社区矫正的公职人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2)社区矫正机构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2.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1)社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3)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4)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书一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18•【文号】司发通〔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2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社区矫正,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由其居住地的社会组织、单位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矫正,以消除对其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

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在相关教育机构指定地点进行。

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报到,接受报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

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经原批准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在适用社区矫正期间不脱管、重新犯罪。

在接收后6个月内有条件回原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确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解除司法拘留。

对因逃避监管导致重新犯罪的罪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免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也可以依法决定不执行有期徒刑……”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对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定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在专门场所实行社区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在其法定刑满释放后不再实施新的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按照我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分缓刑、假释两种情形进行。

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情节严重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撤销缓刑、合并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原判刑罚。

被撤销缓刑、合并或剥夺政治权利之后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遵守监规的前提下在各县级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这就是《社区矫正法》所说的“被撤销缓刑”。

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置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司法所主要负责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工作;承担具体事务。

由具有基层司法所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能过硬、工作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等工作人员组成。

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社区矫正中心。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了不同的社区矫正机构,比如:宁夏自治区为全区统一设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五种罪犯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机关。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治疗疾病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六、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活动,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七、(《治安处罚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一、背景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环境下对违法犯罪者进行监管和矫正的措施。

为了有效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并保护公共安全,制定社区矫正各项条例具有重大意义。

二、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矫正效果,并保护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三、主要内容1.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标准;2. 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3. 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机制;4. 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5. 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和权利保障;6. 矫正成果的认定和效果评估;7. 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协作机制。

四、责任和义务1. 社区矫正机构:- 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监督实施;- 提供必要的矫正资源和服务;- 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公开透明地向社区居民汇报矫正工作进展。

2. 社区矫正人员:- 依法开展矫正工作;- 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定期报告矫正对象的状况;-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社区居民:- 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监督和评估1.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2.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社区矫正的效果;3. 推行透明公开的评价制度,让社区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六、处罚和奖励1. 对于不合规或失职失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2. 对于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和激励。

七、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社区矫正各项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效,维护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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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
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关于会客的具体规定;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需要转院治疗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
人格不受侮辱,其家属子女不受歧视;
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依法享有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享有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一般义务
社区矫正对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在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自觉到司法所按时报到登记;
自觉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谈话教育;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




被判处管制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区矫正对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遵守关于会客的具体规定;
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
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象制品;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不得在境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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