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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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公开透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1、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矫正方案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

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人员回到社区后,应当做到:1、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接受司法所的入矫教育。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做到: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每月一次教育活动和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3、定期(每周五电话或者口头报告,每月25日书面报告)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经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5、服从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 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本条第二款所列罪犯(下列称之"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包含:(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与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刑罚正确买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与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与心理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习惯社会生活。

第五条社区矫正遵循惩处、教育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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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试行)》《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管理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须遵守和注意以下事项:一、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由司法所做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三、矫正对象迁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同意后,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批准,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

四、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

因医疗、探亲等原因确需暂时离开上述活动范围的,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经司法所同意,送公安派出所批准后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备案。

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由司法所签发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单。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所,并将准假通知单交回。

五、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须提前报批;无法提前报批的须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活动范围或未按时销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矫正对象不得会见同案犯、其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会客规定)七、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矫正对象就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需在活动范围内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县(市、区)司法局的批准,同时通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

并接受就业所在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每年到司法所一次以上书面汇报情况。

八、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根据矫正对象劳动情况评定劳动成绩并记录到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中,以备考核。

九、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四)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十、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每月参加集中学习不少于2小时,每次学习情况都要记录到教育记载簿中以备考核。

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根据矫正对象劳动情况评定劳动成绩并记录到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中,以备考核。

(三)定期向司法所和监督人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四)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五)服从监督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区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5、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

十一、考核办法。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对象范围。

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开始对其考核。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实行“周记载、月小结、季评议”的考核制度。

日常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评定等级。

司法所应当建立台帐,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参与矫正活动、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记录,每月进行一次小结,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

考核得分情况是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矫正对象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5分。

因表现突出,当月得分超过25分的须经县司法局审核。

A、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按规定给以加分:(一)、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给予5分。

(二)、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给予2-3分:1、当月按规定向司法所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2、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4、积极参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考核成绩合格的;5、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任务的;6、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的;7、每周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8、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村委会、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对其矫正表现组织月度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三)、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1-2分:1、表现较好,连续3个月未被扣分的;2、因表现突出,受到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表彰的;3、在自主创业、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四)、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2-3分:1、表现良好,连续6个月未被扣分的;2、因表现突出,受到县一级或以上表彰的;3、在自主创业、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B、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以扣分:(一)、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1、当周未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2、违反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纪律的;3、当月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4、经批准外出,返回时未立即报告并销假的;5、参加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工的;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3分:1、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2、违反规定擅自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三)、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3-5分:1、违反规定擅自会见境外人士的;2、未经批准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3、当月两次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参加公益劳动的;4、参加公益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5、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转出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医院就医的;或需要出具病情诊断证明时,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6、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10分:1、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2、未经批准迁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3、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擅自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的;4、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未经批准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的;5、擅自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情节轻微的;6、擅自会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的。

7、矫正对象具有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形,不在上述扣分条款之列的,可参照上述条款扣分,扣5分(含5分)以上10分(含10分)以下的须报县司法局备案。

十二、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和矫正积极分子三种。

(一)、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表扬的人数不超过本乡社区矫正对象的三分之一。

1、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3、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4、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表现突出;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6、综合评议情况居本乡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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