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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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7〕8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7〕8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7〕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17〕40号)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组成考核组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2016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价考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一)目标任务。

2016年,省政府下达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分别是:1.6%、1.6%、1.5%、1.4%、1.4%。

(二)完成情况。

据统计,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2016年度单位GDP能耗分别同比下降14.22%、4.77%、1.69%、2.07%,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海北州2016年度单位GDP能耗同比上升14.56%,未完成年度目标。

二、评价考核得分及排名情况根据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综合评价打分结果为:西宁市93分,海西州91.5分,海东市89分,海南州87分,评定为完成等级;海北州未完成年度目标,评分结果为54分,评定为未完成等级。

三、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一)组织领导不断强化。

2016年,省委、省政府将节能强度指标纳入相关地区、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开展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20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711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相关光伏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现将我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我省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运的20个光伏发电项目(详见附表),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海西地区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9元(含税)执行,其他地区按每千瓦时0.95元(含税)执行。

二、我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贴基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省电力公司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计量等电网服务,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价。

同时,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据此申请电价补贴。

四、我委负责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助结算的监管。

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
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附件。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青建工〔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301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有效遏制我省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态势,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我厅制定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4日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二)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三、基本要求(一)教育培训要求(二)作业人员要求(三)技术措施要求(四)防护用品要求四、个体防护(一)安全帽(二)安全带(三)劳保用品五、防护设施(一)临边防护设施(二)洞口防护设施(三)安全网(四)安全通道、加工防护棚(五)安全防护棚与防护挑网六、设备设施防护(一)脚手架(二)操作平台与登高设施(三)吊篮(四)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七、作业防护(一)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三)钢筋绑扎工程(四)混凝土浇筑工程(五)吊装与安装工程(六)门窗工程(七)屋面与外墙工程八、劳动纪律(一)严禁违章作业(二)严禁违章指挥(三)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四)严格遵守极端天气条件下作业要求一、总则(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青建工〔2021〕33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城乡建设其他规定,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工〔2021〕330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装配式建筑为抓手,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大力推行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能耗值及污染物排放大幅下降,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建成一批智能建造示范工程。

到2035年,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基础、技术装备、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智能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大幅提高,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立法工作进程,结合建设领域推进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2013年立法计划》,现就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题和主线,坚持服从并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及厅党委的工作大局,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坚持科学立法,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力求使立法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

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

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草案都要向社会、群众及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完善立法协调机制。

起草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站在维护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法规规章草案,把立法所要确立的每项制度都要放在全局上进行研究论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青建工[2011]80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11〕805号)西宁市建委、房产局,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青建工[2014]435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4〕435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6日青海省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切实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加大质量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水平。

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9〕62号)精神,对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青工建治〔2009〕4号)清理标准和要求,对373件省级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经审查,需废止、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件,现予公布(详见目录)。

凡已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执行;凡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根据青办发〔2009〕62号、青工建治〔2009〕4号要求,请抓紧予以修改,并按相关程序报请批准公布实施。

附件: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一、废止、宣布失效(共5件)序号文件类别执行部门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省政府文件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2002]39号废止2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117号废止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木里煤田整合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5]158号宣布失效4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1]102号废止5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59号废止二、修改(共6件)序号文件类别执行部门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修改2省经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1号由省经委负责修改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0号由省经委负责修改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03号由省经委负责修改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关于青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4]184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修改6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16号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修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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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
【发文字号】青建协[2016]第1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2.26
【实施日期】201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
工程)的决定
(青建协﹙2016﹚第14号)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经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通知》批准,由青海省建筑业协会主办的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奖,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由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中国石油大厦等工程荣获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奖,根据《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评选办法》的规定,决定向获奖的承建单位授予“江河源”杯及荣誉证书,并向主要参建单位及项目经理颁发
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彰。

为了激励全省建筑业企业持续创优的积极性,发挥优质工程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希望获奖单位再接再厉、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再创佳绩为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创优争优精益建造更多的精品工程,为青海的建设事业作出新贡献。

附件: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奖获奖名单
2016年12月26日附件:2016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奖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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