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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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涉及到教育、环保、慈善、公益等多个领域,对社会稳定和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非营利组织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活动范围的扩大,会计制度执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真实性难以保证、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监管和审计缺乏有效性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同时也使得社会对其活动和资金使用产生怀疑,阻碍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资金管理不规范是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非营利组织资金的来源多样,管理者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容易出现挪用、滥用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非营利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财务报表真实性难以保证是另一个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取政府资助或吸引捐赠者,存在夸大收入、减少支出等行为,导致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为解决这一问题,非营利组织需要加强财务报表编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其反映组织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的审查和监督,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是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又一难题。

一些非营利组织存在信息披露不全或不准确的情况,给社会公众和捐赠者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影响了组织的声誉和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非营利组织需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捐赠者披露组织的财务状况和活动成果,增强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浅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

浅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
1 以营 利 为 目的 . 不
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 《 的适用性研究
( ) 准 非 营 利 组织 的适 用 性 研究 一 对
这是 非营利 组织 与营利 性组 织之 间本质 特征 的综 合体 现。民间纯非营利组织属于公益性服务组织 , 其设立和开展业
通 过对 民间非 营利组织 营利性 的研究 , 我们知 道 , 有些 民 间非营利组织的准营利性使得它 已经完全脱离 了非 营利性 的
营 利 组 织 的 特征 , 又 具 有 某 种 程 度 的 营利 性 。这 种 外 在 形式 但
我 国《 民间非 营利组 织会计制 度》 中指 出 : 民问非营利组
织包括依照 国家法律 、 行政 法规 登记 的社会 团体 、 基金会 、 民 办非企业单位和寺 院、 宫观 、 清真寺 、 教堂等 。并且应当同时具
堂 等 。必 须 指 出 的是 , 些 单 位 虽然 能 够 实 现 收 支相 抵 后 还 有 一
适应 了其会计信息使用者 的需求 , 规范 了其会计核算 , 能为其
有效提供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 ) 二 对纯非营利组织 的适用性研究 从上述新 旧制度变化分析来看 ,其 关键 点在于新制度 比 较全面地使用了权责发生制 , 新制度的缺陷也是存在的 : 1 . 不完全 吻合会计 目标 纯非 营利组织与企 业相 比,其会计 目标有显著 的特点 : ( )针对组织对净资产 中的限定性净 资产的保管和运用情况 1 是否符合捐赠者设置 的限定 ;2 提供 的信息 应满足外 部人评 ()
( ) 股 动 机 三 配
( ) 酬 契 约 动 机 一 报
股份公 司上 市后 便获得 了利用 “ ” 源继续 进行股权融 壳 资 资 的可能 。但是在我国 , 证监会为了保证在证券 市场上再融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实务问题摘要:关键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非营利性组织也得到了迅速地发展,成为不可缺少的新型社会力量,这些活跃于政府与企业间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推动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

我国非营利性组织起步较晚,发展也不够成熟,离典型意义的非营利性组织还有不小的差距。

至今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统一的定义和种类划分,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约束规范。

而陆续出台的一些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具体操作上就遇到了不少问题。

财政部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该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

在实际执行该制度的单位,笔者发现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扩大了制度适用范围。

该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提供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该条明确规定执行该制度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但从实际执行该制度的单位来看,以下单位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1.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从被审计的民办学校所执行制度现状看,本地所有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不管其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均执行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诚然,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合法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既然出资人选择了要求合理回报(我们这里不讨论回报是否合理等问题),仅从会计制度层面考虑,该民办学校已经不具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特征了,故而就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对当前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究

对当前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究

对当前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究作者:舒险峰张宝红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1期摘要:最近几年,伴随政府改革以及经济发展,民间非盈利组织具有的作用及地位也逐渐凸显出来,可以针对政府以及企业无法对大众需求进行满足的方面加以弥补,如今其已经变成社会经济当中除了政府以及企业之外的又一大部门。

但是,该组织当前还不够完善以及成熟,其内部会计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会计制度问题对组织发展起到了一定制约作用,所以对民间非盈利组织现今会计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能够推动该组织的发展。

本文在阐述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拥有的特殊性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对解决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存问题的策略加以探索。

关键词: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问题;对策民间非盈利组织乃是根据国家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的。

最近几年,民间非盈利组织得到了迅速增长,据统计,如今国内这一组织已经超过了13万家,其在对社会资源进行动员、为大众提供一些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市场、企业以及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

然而,因为该组织会计制度的多样性,并且缺少相关竞争机制和业绩评价方面的指标,进而造成该组织现有会计制度较为混乱,核算缺乏规范性,同时制度也不够健全。

因此本文对该组织中会计制度现存问题加以分析,进而提出一些解决之策,推动该组织发展。

一、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殊性第一,组织整体资金来源有所不同。

该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经营收入、服务收费、会费收入、社会捐赠以及政府拨款等,不同于其他组织从顾客处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该组织没有利润指标。

该组织属于公益组织,不把营利当作目的,其会计制度当中没有设定利润指标,致使会计制度缺少系统性。

针对一定投入能给组织带来多大的帮助,能否能够帮助自身实现目标也很难确定[1-3]。

第三,组织当中职责权利并不明确。

因为民间非盈利组织没有利润指标,这样对各个部门对职责的履行情况很难进行评价考核,致使各个部门的职责权利难以明确划分。

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内容摘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助于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完善和预算会计的规范操作。

新制度的实施,涉及到我国会计体系的重新构建、恰当选用会计制度、各会计制度内容的相互协调等问题。

笔者就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发表了意见。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制度实施后,有助于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完善和预算会计的规范操作,但该制度带来的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变化、会计制度如何恰当选用、会计制度内容协调性差等也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属公益事业单位,以往大多操作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以新制度客观存在会计制度体系的理顺、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准确理解、会计实务的衔接、会计制度内容的协调等诸多问题,笔者谈谈以下看法。

会计体系构建问题会计作为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经济业务的一种管理活动,按照对社会再生产领域的划分方式,分为两大分支: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

1993年企业会计进行一系列脱胎换骨的改革后,汲取改革的成功经验,预算会计于1997年开始了全面的改革,预算会计体系划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部分,财政部分别出台了三项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我国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的需要,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使我国会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但也产生了理顺会计制度体系的客观需要。

非营利组织(NPO)是针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外的一种社会组织。

它被局限于企业部门之外,理应归属于预算会计的范畴,同时它又同预算会计中的政府会计相对立,根据预算会计主体的性质和职能我们可以将预算会计体系划分为两个子系统: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其中,政府会计应以政府活动为核算范围,凡是政府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都应该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现行的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内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执行会计制度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问题,包括财务透明度不足、资金管理不规范、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监督机制以及会计信息不准确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包括加强财务透明度、规范资金管理、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建立监督机制以及确保会计信息准确性。

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提出改进建议,旨在帮助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升会计制度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和使命。

通过不断完善会计制度和提高相关管理水平,民间非营利组织将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透明度、资金管理、会计人员素质、监督机制、会计信息准确性、改进建议、财务透明度、规范资金管理、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信息准确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效率。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其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难题,亟待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增长,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这些组织主要以提供公益服务为目的,包括教育、医疗、环保、社会援助等各个领域。

由于缺乏盈利性质,这些组织的经费来源相对有限,面临着资金管理不当、会计信息不准确等困境。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执行,我们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找出原因和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其社会效益,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益服务。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通过深入分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了解当前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挑战和障碍。

通过明确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旨在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化和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增强组织的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

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几个问题

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几个问题

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几个问题【摘要】本文指出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实施中的不足,希望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广泛探讨,进一步协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实现会计信息的相互可比性。

2004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的问题。

在该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

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

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

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

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作者:邢佳英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13期摘要:经济产业全球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原有的商业格局被冲击。

非营利性组织作为政府角色的重要补充,在教育、医疗、公益、学术以及宗教等涉及社会民生的领域承担着重要的治理、引导、约束、服务等责任,是多元化、多角度治理目标实现的重要前提。

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新时期非营利组织的合理、高效运行,组织内部应建立起与财务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确保非营利组织能够充分发挥社会职能,做好公益服务工作。

基于此,本文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实践问题出发,对优化非营利性会计管理机制的有效对策进行探究。

关键词:核算基础;会计队伍;法律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实行,对非营利组织的领域、特征及形式进行了划分,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制度使用情况进行了区别性规定,该项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会计体系,为会计机制的现代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非营利性单位应加强对新时期财务制度的理解与运用,不断推进财务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改革。

现阶段,非营利组织还存在配套准则设置不健全、纳税机制不完善、管理目标难以落实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组织财务管理部门与决策层加强政策引导,提升服务职能。

一、当前阶段非营利组织全面推进会计制度面临的实践问题(一)多方监管问题严重,信息披露不全面目前,非营利单位的登记部门与业务部门不一致,使得组织的财务活动与业务活动面临着不同的监管,监管部门的规范与管理形式存在差异,使得组织的会计机制运行也难以保持一致。

以养老公寓为例,养老公寓既需要接受登记部门(民政局)的监管,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入账以及编制相关财务报表,同时又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直接管理,需要按照新会计准则出具相应报表报送业务管理机关。

针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的会计制度主要以权责发生机制为指导,而登记部门的财务信息管理机制是以收付实现机制为基础的,这种财务核算基础的差异性,导致财务管理工作者在入账时,无法确定实际的核算方式,在期末财务汇报时,有时会出现两种形式的财务报表,使得信息披露不全面,很难实现财务的透明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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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问题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2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益事业愈发蓬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规范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础,从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为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接受,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能够发现一些问题。

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性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性近年来,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在2008年南方冰灾和汶川大地震以后,各种公益性质的基金会、ngo、npo、草根性组织纷涌呈现。

但在经历过“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恶劣事件后,公众对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产生了信任危机,并且使公益性质的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问题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具有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六个基本特征,在西方社会学中,被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⒈不以营利为目的;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3.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非营利性初探(一)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非营利组织的最显著特征,是与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所在。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以及业务的开展,完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其根本目的在于根据资源提供者的意愿,将资金运用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在这种目的之下,非营利组织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纯非营利组织和准非营利组织。

纯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在这些组织中,在收支相抵之后,还可能存在结余,还有一些组织利用现有的资源进行一些经营活动,获得一部分的经营所得。

事实上,不论是结余,还是经营所得,都是加强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的结果,这些结余以及经营所得最终仍然用于组织的特定目的,并不违背非营利的特征。

准非营利组织一般包括民办性质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单位,以及民办非营利社会福利组织。

从形式上看,这些机构存在着一定的营利性,但是它们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组织,因此,也不算背离《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定。

(二)资源提供者不求回报且无法取得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不仅仅是组织处在一种非营利的状态,与营利性的组织机构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也是处于一种不求回报的状态。

他们将资源提供给组织使用,并不是为了获得与所投资本相关的出资回报,他们不会也不能从组织中取得相应的回报。

同时,组织的净资产不属于任何资源提供者所有,因此,他们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例如,人们对寺庙、教堂等的捐助,是不可能获得相应的资金回报的,并且,不可能拥有寺庙和教堂的所有权。

另外,以民办学校为例,存在出资人从学校的日常活动中取得了一部分收益的问题。

首先,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确属社会性公益事业。

因此,民办学校划归非营利组织当属毋庸置疑的。

其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因此,这种“合理回报”还是应当属于国家对民办教育出资人的以一种奖励,用以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种奖励不应该等同于企业股东的分红,它们应该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应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具有类似规定。

这样看来,现行规定下,这些民办机构应当遵照《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事项。

(三)清算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净资产既不归组织所有,也不归资源提供者所有,因此,非营利组织一旦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存在分享的问题。

这些剩余财产,只能按照规定由政府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分配,继续用于服务社会。

非营利组织的三个特征充分体现了组织和个人都无法通过组织的日常活动获得收益。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计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界定对于纯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比较容易的,它们的特征是很明显的。

但是对于准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办性质的教育、卫生单位,它们的营利性与否确实是一个比较难界定的问题。

有的民办单位是纯公益性捐资建立的,有的却要求合理的投资回报,甚至有的是混合出资建立的。

这样一来,有的民办企业部分目的确实就是为了营利,并且确实存在着出资人作为股东的现象,这明显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那么就不应该划归非营利组织,更不应该执行《制度》。

(二)适用范围上述一些民办机构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条件,是否适用《制度》,难以确定。

另外,由于我国另外存在事业单位这一主体,它们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由于事业单位也满足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因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内容上是有重叠的。

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的事业单位会偏向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两者不应该混淆。

(三)内容由于《制度》是在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编制《制度》时,在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前提、会计一般原则,以及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与计量和会计报表的某些方面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成果。

例如,《制度》规定了13条基本原则。

而新准则下只有8条基本原则,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

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明晰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可比性原则,并且将一贯性原则并入了可比性原则之中。

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并入会计基本假设,而在会计计量中体现了历史成本这一原则。

又如,新准则的修订,使得一些会计要素的核算产生了一些变化,取消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更改了非货币性资产、借款费用等科目的核算,但是,《制度》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科目设置根据《制度》的规定,政府拨款以及捐助收入应该属于限制性资产,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当计入非限制性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应当划归非限制性资产。

由于限制性资产一般是限制了资产的使用时间和用途,因此不能用作组织自身发展的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应该来源于利息等收入。

而《制度》第六章第六十七条规定: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这样一来,以会员缴纳的会费及利息等组成的非限制性资产是不能够满足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的,没有强有力的发展保障资金,组织是不能够有效地利用限制性资产服务社会,甚至于会挪用限制性资产,以致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五)披露1披露时间问题《制度》规定,年报的披露时限是年度终了后4个月以内。

而根据民政部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两者口径不统一,使得会计报告的披露时间存在较大争议。

2披露方式问题根据《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第二十条规定:“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各非营利组织采用不同方式公开会计信息,不利于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和决策,也不利于监管。

四、解决措施(一)严格界定非营利组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类别,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

首先,针对准非营利组织中的带有营利性质的民办机构制定专门的会计制度,单独进行核算。

实际上,带有盈利性质的民办机构,应更趋向于企业,制度改革应使其适应这种特征。

其次,事业单位属“官”的性质,而不是“民”的性质,因此,事业单位不应执行《制度》,但是由于目前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1998年开始施行的,尚未修订过,与实务操作存在一定出入,因此,应借鉴《制度》予以修订,使同为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协调,并且实现信息可比。

(二)重新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新准则的修订,使原有的《制度》已不符合准则的一些要求,为了规范整个会计行业的发展,应使用统一的标准。

因此,对《制度》的重新修订应该早日提上日程。

(三)优化科目设置为了使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发展,应对“净资产”要素下的“限制性资产”、“非限制性资产”予以修正,避免使组织因制度不合理而陷入自身发展问题。

(四)制定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规则制定统一的披露规则,统一各法律规章口径,避免相互矛盾。

建立统一的披露平台,使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能够有效地向外界提供组织信息,方便广大信息使用者快捷地收集、使用信息。

这样的平台目前以“基金会中心网”最为成功,应该借鉴“基金会中心网”的成功案例,建立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五)制定专门法律目前,我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主要依靠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三大条例都只是行政法规,尚没有一部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的专门立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

为了更好的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保障《制度》地实施,应该尽早进入立法程序,制定专门法律。

参考文献:[1]salamon l m, anheier h.k. the emerging nonprofit sector an overview[m].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1-10.[2]吴利红,柯明.浅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7).[3]曾蔚.浅谈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构建.现代商业.2010(9).[4]杨延萍,邵艳.慈善机构执行《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问题商榷.财会研究.2012(2).[5]刘慧敏.解决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企业导报.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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