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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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管理制度(4篇)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4篇)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保障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用词解释:1. 公司:指本制度所适用的公司。

2. 审计工作:指对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复核、检查、评估、监督的工作。

3. 审计人员:指负责执行审计工作的公司员工。

4. 内部审计:指公司对自身进行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四条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人数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的需要确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并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2. 审计工作的人员配备、培训和管理。

3. 制定审计工作的方法和标准。

4. 对公司各个部门、项目进行审计,并向公司领导提出审计报告。

5. 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整改落实。

6. 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评估。

第三章审计工作的计划和实施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八条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审计目标和范围。

2. 审计的时间安排。

3. 审计的重点和重要性。

4. 审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

第九条审计工作的实施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并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秉持保密原则,严禁泄露审计信息。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要做好审计文书的编写与备份工作,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公司领导。

第四章审计结果的处理第十三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建议,及时整改并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管理规定

审计管理规定

审计管理规定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 号公布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审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计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报表管理制度

报表管理制度

报表管理制度报表是企业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报表,领导和管理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对企业的决策制定和战略规划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报表编制和管理,提高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企业需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

一、制定报表编制规范为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企业需要制定统一的报表编制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报表名称、报表格式、报表内容、报表公式等。

在制定这些规范时,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具体业务特点,使得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运营状态。

二、明确报表编制责任和权限为了保证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企业需要明确报表编制的责任和权限。

可以设置专门的报表编制岗位,由专人负责报表的编制工作,并要求他们具备相应的财务和报表编制知识。

同时,还需要在组织结构中明确报表编制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信息传递和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报表审核机制报表审核是确保报表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重要环节。

企业可以建立报表审核机制,对报表的编制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报表审核可以由内部审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他们需具备专业的财务和审计知识,能够对报表编制和相关数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和检查。

四、加强报表存档管理报表存档管理是保证报表可追溯性和审计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报表存档制度,对每期报表进行存档,并进行相应的备份和归档工作。

存档的报表需要分类、整理和标识,以便于日后的查询和使用。

此外,还需要对报表的存储设备和存储环境进行管理,确保报表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提供报表查询和分析工具为了方便管理者和领导对报表进行查询和分析,企业可以提供报表查询和分析工具。

这些工具可以包括报表查询系统、报表分析软件等,通过这些工具,管理者和领导可以随时查看和分析报表,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和战略规划。

六、定期评估和改进报表管理制度报表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以适应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

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审核、外部审计等方式评估报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企业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会计人员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客观公正:客观反映经济业务,公正处理各项会计事项。

(三)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会计工作规范、有序。

(四)保密原则: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财务信息。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会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一)制定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编制财务报表,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五)负责税务筹划,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纳税。

(六)负责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完整、安全。

第三章会计核算与报告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会计科目设置:根据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

(二)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编制、审核、归档会计凭证。

(三)账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四)会计报表:编制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完整。

第七条财务报告:(一)财务报告编制: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审核: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真实、完整。

(三)财务报告披露: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接受外部审计。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预算: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合理分配资金。

(二)资金收支:按照预算执行资金收支,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三)资金结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结算,确保资金流转顺畅。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九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会计档案分类:按照会计档案的性质、类别进行分类。

财务报表审计实施方案

财务报表审计实施方案

财务报表审计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满足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的需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中4号)批准的48项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标通过计划和实施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对XXX公司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财务报表是否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补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审计原则1、遵守职业道德要求;2、保持职业谨慎和客观怀疑的态度;3、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4、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5、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三、审计计划阶段程序(一)与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1、初步了解审计业务环境(1)初次审计单位,在接受委托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览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管理等其他事项;(2)连续审计单位,重点了解业务环境(与评估财务报表层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使用标准(如相关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责任方及其相关特点(治理体制、股权结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等)是否变化。

2、签订委托审计合同与委托方协商审计合同业务约定书样本各条款,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3、审计项目组的工作委派根据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特点、业务环境、生产环境、生产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在本所在职注册会师中选择派熟悉行业特点,具有适当素质和专业胜任力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

本所主任会计师直接参与各审计项目组的工作并负责审计质量把关和进度监督。

审计项目组的委派,一般情况下配备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审计助理不少于2人。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财企[2000]905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9日财企〔2000〕905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印发后,对于建立社会经济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审计的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以下特殊规定的行业企业外,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1.军工企业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已撤销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以及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军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不论审计与否,均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复。

2.国家物资、粮食及副食品等三种储备企业,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及其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3.监狱劳教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和边境农场,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管理制度现如今,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财务审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机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财务审批实行局长负责制,并实行“每月报账”、“每季审核”、“每年审计”。

“每月报账”即财务人员与办公室主任每月月底向局长进行逐笔报账;“每季审核”即每季度末由纪检书记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每年审计”即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条在预算和结算方面,财务人员严格按“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大额支出必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方可列支。

第四条办公室主任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根据各项政策、制度的.规定,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做好局内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的记账、算账、对账和经费报销工作,定期到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五条财会人员要经常分析和如实反映局内财务状况,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局长及局办公室主任反馈开支明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办公室主任应随时将具体情况向局长报告。

第六条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上级规定,实事求是,帐目要日清月结、数字准确、内容真实、送报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报支活动要有章可循,做到办事有计划,收支有预算,报销有标准,分析有资料,检查有依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均有权制止。

第七条按照县财政局关于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的规定内容在政府站上公开。

第八条建立健全局财务会计档案,档案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年终须按文种、类别、性质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2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财务审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对村级财务实行专项审计,年终审计和干部任期届满审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三章审计⼯作要求第四章审计事项披露第五章审计意见处理第六章审计⼯作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作,促进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政法规(1)条第⼆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审查并发表独⽴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的编制⼝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作进⾏监督。

第⼆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五条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作的需要,国资委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审计。

第六条国资委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式进⾏。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式进⾏。

第七条国资委暂未实⾏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组织、统⼀标准、统⼀管理”的⼯作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按照有关规定,采⽤公开招标等⽅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审计。

第⼋条对于企业总部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同意,并在与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之⽇起15⽇内,将约定书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报国资委审核备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程序(修订)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程序(修订)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工作程序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形成对年报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机制。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1)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2)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用的恰当性;(3)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4)年报审计机构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若事务所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预审,预审小结或预审情况);(5)上一年度审计机构提供管理建议书涉及事项的落实情况;(6)监管机构提请关注问题的讨论;(7)双方认为应当沟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结合年度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在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时,至少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账面资金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2、会计报表中金额出现明显变化的科目情况。

3、账面重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完整。

4、公司内部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至现场审计结束之前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审计公司是否受到限制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2、年审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委员会陈述事前沟通内容的审计情况;审计程序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3、年审注册会计师应主动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4、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具体会计审计疑难问题和存在争议分歧的事项;5、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6、审计委员会应向年审注册会计师提示年报审计过程中需关注的事项;六、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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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xq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第七条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发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月*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第十七条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审计报告的管理第二十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

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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