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三篇.doc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

第五条 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单位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单位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室(委)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室(委)负责人的同意。
第六条 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等)为单位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涉及我单位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十六条 携带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到被检查单位工作,携带人为该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我单位工作内部信息给被检查单位或其他人员查阅、转存等。
第十七条 携带有工作涉密信息的电脑、存储介质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单位电脑或存储介质带回家,不得用该电脑上互联网,且需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四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县国家保密单位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县国家保密单位统一销毁,各室各派出纪工委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2、发至县团级的省委文件,可供科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文件注明传达范围的,按规定办理。
(三)州委文件(包括州纪委监察局文件):
由单位领导决定阅读范围。文件注明传达范围的,按规定办理。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范文(3篇)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涉密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军队、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遵循保密工作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了解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能力。
第五条涉密人员应具备保密管理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对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涉密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保密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保密管理措施第八条单位应制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单位应建立保密信息台账,记录涉密人员接触和使用的涉密信息。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承诺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涉密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保密室和保密设施,对涉密信息、文件和物品进行存储、传输、销毁等操作。
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身份验证和权限控制,防止非法获取涉密信息。
第三章保密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包括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知识、保密技能等内容。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参加保密教育和培训,学习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工作的要求和方法。
第十五条单位应加强巡视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密人员的保密问题,提高保密管理水平。
第四章保密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涉密人员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进行涉密人员的保密审查,对涉密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单位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涉密人员的办公环境、电子设备和出入情况等。
第五章保密奖惩第十九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奖惩制度,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进行奖励和表彰。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相关国家保密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实施条例》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 办法》
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01
02
03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护和销毁要求
对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延长 其使用寿命。
对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销毁时,必须彻底清除其中的数据 和信息,确保数据无法被恢复。
对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销毁 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05
违规行为处理和责任追究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违规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认定为违规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行为,将根据涉密等级和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涉密存储介质等。
违规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对于违规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行为,将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处理, 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
对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罚
直接责任人
使用范围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仅限于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 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则无此限制。
管理要求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进行统一登记、编号、标识和管理,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非涉密移 动存储介质则无此类要求。
03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标识和管理
严格控制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发放和使用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三篇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三条各单位、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
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四条院保密办负责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统一管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接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务内网。
第六条一般信息应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携带、使用。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
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七条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报院办公室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
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必须存放在院保密办。
领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要办理签字手续。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入保密设备。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制度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山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涉密存储介质及存储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复印机及各种存储器和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区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定期清理、回收、检查并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管委会保密办应加强对涉密存储介质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各单位要配合管委会保密办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办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涉密存储介质的购置、收发与传递第七条购置和收发涉密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用途,在显眼的位置做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
介质密级的确定依据其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
第八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应当包装密封,并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九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时应直接交付收件者,并由本人办理签收手续,不得由他人代收。
第三章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第十条涉密存储介质不能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杂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涉密单位收到涉密存储介质后,经管人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内容,报分管领导审示,并按规定和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内容的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该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涉密存储介质的借用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明确使用人的安全保密责任。
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在外滞留时间等。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数据的载体,包含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内存卡、记忆棒等设备;第二条移动存储介质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台账,登记配发,在办公室进行登记,并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分为保密区、交换区,其中保密区只能本部内网计算机上使用,交换区则可通过密码认证后与外部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
第四条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严禁将本局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凡因丢失本部门移动存储介质造成的数据泄密,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进行赔偿。
第六条工作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所保管的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此项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涉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张掖市委机要局、市保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二、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市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三、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由单位或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并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四、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五、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需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内的涉密信息。
六、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专人负责本计算机的统管理,维护计算机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接入网络或安装其他网络设备。
第二条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涉密的材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第六条各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县国家保密单位报告。
第七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本系统的涉密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室各派出纪工委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办公室登记造册。
第二条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
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暂停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五条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和企业机密信息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和外包单位人员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盘、移动硬盘、SD卡等,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 盘、移动硬盘、SD卡等。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提出详细规定,并不断完善与时俱进。
第二章移动存储介质采购与领用管理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内部使用需求,统一进行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采购,由专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所有领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员工必须提供正式的申请和领用手续,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领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员工应当如实填写领用登记表,并在移动存储介质上标注自己的姓名和使用目的。
第八条领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员工应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归还,如有遗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公司将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第九条员工使用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遵循最小权限原则,不得擅自外传公司信息。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时,应加密存储文件,确保信息安全性,不得随意传输或在非安全环境下使用。
第十一条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存储的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和命名,便于管理和检索。
第十二条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存储的文件应遵循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涉密信息,如有发现应及时删除。
第四章移动存储介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员工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拷贝或销毁公司信息。
第十四条员工不得将移动存储介质带出公司办公场所,除非经过领导批准,并根据需要进行信息备份。
第十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使用特定的加密方式进行加密,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随便外传或丢失。
第十六条公司将定期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和清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并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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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三篇
第1条
用于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管理系统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可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可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以及其他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
第二条分类移动存储媒体管理遵循“统一采购、统一编号、统一归档、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行范围。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
机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
日常使用由用户保管,暂停使用由指定人员保管。
第四条我院保密办公室负责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媒体的统一管理,对非涉密移动存储媒体的指导、监管、检查。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用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
严禁在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机密移动存储介质。
严禁非保密移动存储介质访问保密计算机或保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访问政府内部网。
第六条一般信息应当存储在非秘密可移动存储介质上、载体、使用。
与秘密相关的可移动存储介质应存储相应秘密级别的信息。
绝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信息。
当确实需要存储机
密信息时,应按照最高机密级别管理绝密可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办公场所的,保密等级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上保密等级由医院领导批准,报医院办公室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保密的可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其他单位或他人。
第八条携带分类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时,分类移动存储介质应始终处于承运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携带绝密信息的保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时,应当保证两人以上一起出行。
禁止携带存储绝密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媒体参与境外活动或出国(境);
确需携带保密、保密的移动存储媒体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存放在医院安全办公室。
当收到分类可移动存储介质时,您必须办理签字手续。
离开办公室时,工作人员必须将保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在保密设备中。
第十条每半年开展一次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盘点、。
如有混合或分类移动存储介质丢失,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废弃分类移动存储介质前,使用部门应当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如因媒体损坏导致信息无法删除,部门领导应签署意见,并提交至局安全办公室销毁。
第十二条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研究所安全办公室应统一登记,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三人负责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媒体使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医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漏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和非保密管理系统移动存储介质保密和非保密管理系统
第一类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分类信息、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和u盘等的硬盘。
第二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粘贴由所在地区保密部门根据所涉及的保密等级统一制作的保密等级标识。
第三条保密级别以下的可移动存储介质由用户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第四条高密度保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度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联网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保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转借给其他单位、转借给他人。
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工作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
息应逐件登记。
第六条涉密可移动存储介质的复制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输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外输维护或数据恢复必须在安全部门指定的维护点进行,并有安全人员在场。
第九条移动存储介质因用户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退回时,应检查移动存储介质、确认,并妥善登记、保管。
要归档的机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应与相关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第十条不再使用的涉密可移动存储介质,应由用户上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相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
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保密移动存储介质转换为非保密环境使用或公开捐赠。
第三条分类和非分类移动第三条分类和非分类移动存储媒体安全管理系统存储媒体安全管理系统 1.分类移动存储媒体统一采购、注册、标识、设备。
为实现动态管理,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保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保密管理文件。
2.购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进行公开招标,按照涉密采购的规定办理。
应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3.分类移动存储介质不得用于非分类信息系统;不允许在保密信息系统和非保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
4.严禁使用保密移动存储介质将数据从互联网或非保密计算机复制到保密信息系统。
分类移动存储介质的维护、报废和销毁参照分类计算机相关保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