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公司之间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法规类别】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填报的《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RESOURCE TAX RETURN (FOR OIL/GAS )税款所属期tax period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报日期date of filing : 年 月 日 单位:元油(气)田名称应税产品名称 销售实现日 销售量(吨/桶/立方米) 规定税率减征率实际征收率资源税纳税数量(吨/桶/立方米)单价销售(不增值税)Name of Oil/Gas Field Name Of Taxable Product Date of oil/gas sale Amount of Sales (Ton/BBL/Cubic Meter ) Legal tax rate Reduction rate effective RT rate Amount of Taxes(Ton/BBL/Cubic Meter ) Unit-priceSalRev in tot1234567=5-68=4×79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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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1123 号 国税油函〔1991〕93 号 国税油函〔1991〕52 号
国税函发〔1991〕1303 号
国税发〔1991〕165 号
国税发〔1991〕107 号
国税油函〔1991〕65 号
国税发〔1991〕191 号
国税油函〔1992〕009 号 国税函发〔1992〕1350 号 国税发〔1992〕218 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1页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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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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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 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 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公司 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 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 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 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统一明确 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 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 批复 财政部关于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 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 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 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 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 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 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 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 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执行税 收协定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外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1991]191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1.11.27【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国税发〔1991〕191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开发投资折旧和勘探费用摊销(一)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不分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均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根据细则的规定计算折旧。
油(气)田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后又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投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计算折旧。
中途废弃的油(气)田,其未折旧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本企业拥有的其它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二)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应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继续发生的勘探费用,可以逐年把当年的费用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1.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附件2:。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10.29•【文号】国税发[1992]242号•【施行日期】1992.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29日国税发〔199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问题税务机关在接到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在对企业进销商品价格、销售或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史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
其选择原则是:(1)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2)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3)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是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4)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5)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户数的30%。
二、调查审计问题调查对象确定后,要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不同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计工作。
(一)案头审计案头审计就是将企业申报资料、调查取证资料,按照税务审计的规则,进行分析审核,找出疑问点,并提出处理意见。
1.企业举证。
调查对象确定后,应立即向企业发出“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格式见附表一),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的60日内,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其具体内容包括:(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的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交易、提供劳务或服务、资金的拆借、其他交易等;(2)价格因素构成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数量、地点、条件、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10.15•【文号】国税发[1991]165号•【施行日期】199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15日国税发〔199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已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对税法施行中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计算纳税问题税法公布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低于按其原适用税率纳税(含地方所得税税率,下同)的,应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
一九九一年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按年度所得额分别乘以原税率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将得出的两个应纳税额相加除以二得出。
企业在一九九一上半年开业,其在上半年实际经营不足六个月的,先将一九九一年度所得按原税法及有关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上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上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再将一九九一年度所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下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下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然后,将上下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相加,得出一九九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经批准采用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其年度所得税额,可以按照上述计算原则计算。
二、关于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减免税期的计算问题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税法公布施行前已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分别以下情况给予相应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一)在税法公布施行前尚未获利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ad08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3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确定了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征管改革方向,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0号)中明确了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国际税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设置,为贯彻落实以下两个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各试点地区国际(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反避税实施。
实施反避税调查,组织实施反避税协查和联查,调查处理各类避税行为,预约定价的谈签、管理及实施,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受控外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对成本分摊协议、集团内劳务等跨国公司全球集中服务的避税问题的调查、处理等。
(三)外国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地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3]6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3.12.25
【实施日期】199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
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3]68号1993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可望在近日内做出决定。
为了保证1994年1月1日起顺利地执行新的流转税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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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公司之间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税收处理
问题的通知
【标 签】转让与受让,外国公司,石油合同权益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0﹞27号
【发文日期】1990-02-27
【实施时间】1990-02-2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释:参见:
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随着我国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发展,一些外国石油公司将其在华石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其他外国公司。
现对这类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转让其在华所拥有的石油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益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后的余额,为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公司受让石油合同权益所发生的受让支出,可视同受让公司在该合同区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并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
三、外国公司无偿受让或取得石油合同权益的,不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列支受让合同权益之前该合同区已发生的任何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
四、关联公司之间转让在华石油合同权益,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无避税问题的,也可按上述一、二、三条的规定办理。
五、外国公司转让或受让在华石油合同权益的,应将转让或受让合同权益的有关协议、资料等报送税务机关审查。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前转让或受让在华石油合同权益的税收问题,也比照本通知办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