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建立负担卡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31
•【字号】武房发〔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
知
各区房管部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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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价格管理办法通知,印发经济适用住房【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计价格﹝2002﹞2503号【发文日期】2002-11-17【实施时间】2002-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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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费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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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鄂价费字 建设项目环境 市环保服务机 [1994]50号,鄂价费字[1993]32 影响评价费, 环评费议价,监测费等依照文件执行 构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 环境监测费 费字581号 噪音防治费 排污水费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武价服字[2002]54号 鄂价房地[1999]195号 新文件鄂价费[2001]329号 鄂价房地[1999]195号 新文件鄂价费[2001]330号 0.5元/m2(经综合测算摊入房价 0.05元/t 700元/m2以用地面积计算 未达标的,按绿地 差额补交 武汉市4元/平方米.日 其他市.州及省直管市2.5元/平方米.日;县 (市)1.4元/平方米.日 收费按建筑工程建安工作量收取,收费标准 武汉市中心主城区为1.2‰,武汉市其他城区 及其他各市、州、县为1.5‰。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涉及的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 基坑造价≤500万元 基坑造价的0.7% 基坑造价>500万元 500万元以内按0.7%,超 过500万元部分按0.3%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 元/㎡ 类:0.30 二类:0.25 类:0.20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2 一 三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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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 武汉市城建安 收费依据:鄂价房服[2007]177号 技术服务费 全生产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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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 市人防办 费
收费依据:鄂价费【2004】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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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放线收费
武汉市住房改革制度

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1996-10-03第一条为了鼓励城镇居民、职工通过合作建设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加强对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职工合作建设住房(以下称合作建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在政府扶持下,通过组建住宅合作社,采取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的住房建设及其管理。
第四条合作建房应遵循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合作建设、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作建房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城镇居民、职工组建的,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规定从事合作建房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组织。
第七条居民职工申请加入住宅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本市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居于中低水平;(三)住房条件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四)自愿按规定的标准出资。
家庭中低收入水平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组建住宅合作社应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合作建房。
第九条成立住宅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二)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草案;(四)有可行的合作建房方案;(五)成立职工型的住宅合作社应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社决议,且其单位已按本市的规定开展了住房制度改革。
第十条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筹集资金,组织房屋建设、分配,组织居住区管理和生活服务,培育社员互相合作意识,兴办为社员服务的其他事业。
第十一条住宅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武价房[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武价房[2007]91号)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
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
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
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
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43号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65bc8e84868762caaed526.png)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43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到。
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
三、各房产测绘机构接此通知后,请于4月25日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变更手续。
《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32号)同时废止。
附: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房地产测绘收费进行了规范。
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测绘收费(即测绘产品价格)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房地产测绘收费不得向农村农民建住宅收取。
三、土地测绘收费。
(一)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
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三)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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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建立负担卡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武价房[2005]93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7.07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建立负担卡制度的通知
(武价房[2005]93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各收费单位:
为了减轻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负担,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成本,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16条:“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含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编号、收费人、收费时间等内容。
二、执收单位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企业负担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2358,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收费实行优惠政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70%。
四、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的供电、供水、供气安装工程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安装工程费用,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五、为了保证企业负担卡制度的落实,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负担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没有落实“企业负担卡制度”的企业和不按规定填写企业负担卡的收费单位进行通报。
六、企业负担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到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
本通知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附: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