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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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鄂建文[2001]第35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通知(鄂建文[2001]第357号)各市、州、林区、直辖市、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现将我省抗震设防区内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通知你们。

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已进行抗震设防区划的城镇,可取被批准后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外,各地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确定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若需提高或部门审批。

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相关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值为0.10g:十堰市:竹溪、竹山、房县。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武汉市:武汉〈13个市辖区〉:荆州市:荆州〈2个市辖区〉、公安、松滋、江陵、***、洪湖、监利:荆门市:荆门、钟祥、沙洋、京山:襄樊市:襄樊〈2个市辖区〉、襄阳、谷城、老河口、宜城、南漳、保康:十堰市:十堰〈2个市辖区〉、郧西、郧县、丹江口:宜昌市:宜昌〈5个市辖区〉、远安、兴山、秘归、当阳、长阳、枝江、宜都:黄石市:黄石〈4个市辖区〉、大冶鄂州市:鄂州:黄冈市:黄冈、麻城、团凤、罗田、英山、滞水、薪春、黄梅、武穴、红安:鄂西自治州:恩施、巴东、建始、利川、宣恩、成丰、五峰:成宁市:咸宁、赤壁、崇阳、通城、嘉鱼、通山:可孝感市:孝感、应城、云梦、安陆:天门市:天门:仙桃市:仙挑:潜江市:淆江:神农架林区:神农架林区。

临夏县防震减灾科普知识问答试题及答题卡4

临夏县防震减灾科普知识问答试题及答题卡4

临夏县防震减灾科普知识问答试题答题卡单位姓名成绩B C D 2.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6.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10.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14.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18.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22.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26.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30.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34.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38.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42.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46. A B C D B C D B C DB C D 50. A B C D说明:正确答案以“○”圈写。

临夏县防震减灾科普知识问答试题1.当地震发生时你在上课,应如何避震?()A 向室外跑、B听老师指挥暂时躲在自己的课桌下,等地震震后迅速撤到大操场上、C涌向楼梯2. 震后被埋压时,如何求生?()A、不停地呼救、B、不顾一切地行动、C、精神崩溃、惊慌失措、D、保存体力,寻找脱险捷径3. 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是谁发明的?()A、祖冲之、B、张衡、C 、毕升、D、蔡伦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A、抗震设防要求、B、设防标准、C、抗震设防设计、D、设防规范5. 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主要原因是:()A、各类建筑物的破坏和坍塌砸伤人、B、大地震动、C地面开裂、D、火灾6. 对地震时处于黑暗窒息、饥渴状态下埋压过久的人,救出后正确的护理方法是()。

A、蒙上眼睛,慢慢进食,处于自然呼吸状态、B、快拖出来进食、C、尽快拖出来输氧7. 减轻震灾的工程性措施包括()。

A、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B、制定防震减灾规划、C、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8.在城市楼房中,一旦发生地震,最好的自救方式是()。

防震减灾知识试题(综合减灾)内附全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试题(综合减灾)内附全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试题(综合减灾)内附全答案(一)选择题1.()及其一系列的配套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防震减灾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阶段。

BA.《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C.《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D.《防震减灾条例》2.自 2009 年起,()被定为中国的全国防灾减灾日。

AA. 5 月 12 日B. 8 月 1 日C. 8 月 10 日D. 9 月 1 日3.以下()属于各级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CA.参与 B 实际操作 C.协调和监督 D.干涉4.次生灾害紧急处理预案应包括()。

CA.只处理灾害重大地区B.暂不控制与处理次生灾害方案C.恢复生产应急预案D. 地震应急预案5. 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的方针。

BA.预防为主,专群结合B.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C.救援为主,专群结合D. 救援为主,防御为辅6.减轻地震灾害的工程性措施包括()。

CA.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B.制定防震减灾规划C.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D.加强地震科技投入力度7.2008 年 5 月 12 日,()发生了 8.0 级特大地震。

AA.四川汶川B.四川芦山C.青海玉树D.四川雅安8.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计划。

CA 国民经济B 社会发展C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D 科技发展战略9.防震减灾规划一般可包括:规划纲要、地震小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震前应急准备和震后早期抢险救灾对策、震后恢复重建规划及规划实施细则等几个部分。

CA.地震安全性评价B.城市的地震区划C.震前综合防御规划D.防震减灾科普宣传10. 1930 年建起中国自办的第一个地震台()地震台。

CA. 泰安B. 香山C. 鹫峰D. 西安11.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正式组建于()。

CA、 1966 年 5 月B、 1978 年 7 月C、 2001 年 4 月D、 2008 年 5 月12.由于地震的作用而直接产生的地表破坏、各类工程结构类的破坏,及由此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称为()。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9.29【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省人民政府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以及群测群防工作等落实情况,应当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并逐步实现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地震专门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防震减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听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含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含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含答案).庆阳市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50分)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全国防灾减灾日是。

A、每年5月12日B、每年7月28日C、每年12月4日;2、临震预报是指对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A、10日B、3个月C、2年3、世界上第一台地震监测仪器是由发明的。

A、XXXB、XXXC、古登堡4、地震时最先到达地球表面的波叫。

A、横波(S波)B、纵波(P波)C、面波5、震源深度小于60公里的地震称为。

A、中源地震B、浅源地震C、深源地震6、地震三要素是。

A、震中位置、烈度、震级B、震源、震中位置、震级C、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7、天然地震是的结果。

A、地球内部物质运动B、地下水过度开采C、天气突然变化8、地震引起的直接灾害是。

A、建筑物倒塌、火灾、瘟疫B、地面变形、建筑物倒塌、管道断裂C、洪水、火灾、气候异常9、在我国,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在。

A、XXXB、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C、地震预报专家10、由我们中国人自己建立和管理的第一个地震台是。

.A、XXXB、XXX、XXX11、我国防震减灾的重点是。

A、城市B、地震危险区C、广大农村12、在城市楼房中,一旦发生地震,最好的自救方式是。

A、迅速跳出窗外B、迅速从楼梯跑到楼外C、就地躲藏,震后跑到户外13、我国的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是。

A、洪水B、雪灾C、地震14、一个地震发生,越大,对地面造成的破坏越大。

A、震源深度B、震中矩C、震级15、由火山喷发引起的地震称。

A、塌陷地震B、火山地震C、人工地震16、由公开核爆炸或大工业爆破引起的地面振动是。

A、塌陷地震B、人工地震C、火山地震17、在地震前数分钟、数小时或数天,往往有声响自地下深处传来,人们惯称之为。

A、地光B、地动C、地声18、在学校上课遇到地震时,震后应当有组织地撤离。

必要时应在上课。

A、室内B、家里C、室外19、在公共场所避震,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慌乱,拥向出口,要避开人流,要避免被挤到墙壁或栅栏处。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发布)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常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湖北省会【发布时间】2011-09-29【生效时间】2012-01-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湖北省实施办法(200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省人民政府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以及群测群防工作等落实情况,应当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并逐步实现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地震专门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防震减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听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需要。

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6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3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震预警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宣传与设施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获取地震信息,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地震数据传输和处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等系统。

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震预警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等活动。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用于地震预警的设施,符合相关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设字〔2001〕14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管理部门,武汉地区各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及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修订了1995年发布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266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

第四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92)283号“关于确定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范划分的建筑):(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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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5.31
【实施日期】2001.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3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长期和中期活动趋势,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制定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投资及日常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诱发地震和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设专门的地震监测台网,并负责管理,接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特别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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