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后的资产处分责任(1)
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分规则(2)

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分规则(2)(二)我国重整计划内外财产处分的程序规则1.重整计划之内的处分程序显然,凡是列入重整计划的内容,均应作为重整计划的组成部分通过重整计划的制定、提交、表决和批准等程序,才产生重整的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重整计划的财产出售行为应当与重整计划一起完成如下程序环节。
其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请求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第79条、第80条)。
其二,各类债权的债权人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82条、第85条)。
其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第84条)。
其四,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各项资产的管理,提高全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产损失是指由于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各项资产损失,包括不限于:坏账损失、资金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四条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原则上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消除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对财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公司可依情况免于处罚。
第三章处罚范围第七条未经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公司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处罚,降职降薪、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
包括不限于以下事项:1、与第三方串通、勾结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向第三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2、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3、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财产损失;4、盗窃公司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5、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 造成财产损失扩大的。
第八条员工未经公司批准,通过个人账户私自收取客户应付公司的各项款项的,视为贪污行为,公司除追缴该笔款项外,取消该员工及上级主管、领导此笔款项对应的提成,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另行进行处罚。
(个人账户包括不限于:收取客户现金、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第九条财产损失,如属于正常的损耗的,可免除处罚责任。
具体认定需要经使用部门、财务中心、人事行政中心共同认定。
第四章处罚标准第十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等。
第十一条资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相关人员应于5日之内上报公司,对于迟报或漏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资产处理管理制度

资产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产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调配资源,有效保护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资产的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在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对资产进行处置、转让、抵押、租赁、质押等各种方式的处理。
第三条资产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合法、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进行资产处理。
第四条资产处理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度和流程控制,确保资产处置的合理性、透明性和规范化,防范资产流失和损害。
第二章资产处理原则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确保资产处置合法合规。
第六条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遵循市场化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合理评估资产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当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严格控制各类风险,确保资产处置过程中不会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增加财务风险。
第九条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全面公开原则,对处置信息和程序应当全方位、全程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合作共赢原则,积极开展合作交流,共同推动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目标第十一条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资产负债表规模,明确资产处置的总体目标和外部指标。
第十二条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加企业收益。
第十三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清理和整合低效资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四条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表结构。
第十五条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确定资产处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细化目标任务,实施绩效考核,不断完善资产处置工作。
第四章资产处置组织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处理管理机构,由公司领导任命,全面负责资产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资产核销追责制度模板

资产核销追责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核销行为,明确资产核销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资产核销的全过程,包括资产核销的申请、审批、核销及后续追责等环节。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核销追责制度,确保资产核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切实保护企业利益。
第四条资产核销追责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资产核销过程中出现的失误、疏忽或者故意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资产核销申请与审批第五条资产核销申请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或者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资产核销申请应包括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使用情况、损失原因等内容。
第七条资产核销申请提交后,应由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交至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应根据资产核销申请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九条资产核销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应进行资产核销处理,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
三、资产核销追责第十条资产核销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应追究相应责任:(一)未经审批擅自核销资产;(二)虚构资产损失,恶意核销资产;(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核销;(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审批;(五)其他违反资产核销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提出资产核销申请的部门及责任人;(二)财务部门及责任人;(三)企业负责人及责任人;(四)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行政问责: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二)经济问责:扣除责任人奖金、赔偿损失等;(三)法律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设立资产核销追责调查组,对资产核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提交至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应根据责任追究建议,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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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国发[1990]68号)为了确保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清理债权、债务,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和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凡在实际上具备了《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脱钩的,一律以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脱钩以前所欠的债务,依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二、被撤并公司的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须负责清理被撤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点、保管和处理。
对公司的债权要主动追偿;对公司的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偿还。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
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公司清算期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清算期间的管理工作,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清算组职责1. 清算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清算工作,负责清算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
2. 清算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 清算组应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
4. 清算组应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算组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清算组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清算期间公司管理1.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本制度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进行新的投资、签订新的合同、购买新的资产等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4. 清算期间,公司应妥善保管财产,防止财产流失。
5. 清算期间,公司应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6. 清算期间,公司应妥善处理与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清算程序1.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 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应按照方案进行清算。
3.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依法向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各方发出通知,公告债权申报。
4. 清算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清算方案,清偿公司债务。
5.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清算组责任1.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清算期间的管理工作。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损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系统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部份或者全部实质性灭失,或者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赋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翼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战争、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企业资产损失,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法定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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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后的资产处分责任
案情:
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
原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共同设立了A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均由原告出资,被告则以劳动技术出资,双方各占50%的股份。
后公司因引进新产品,原被告便协商追加了投资。
至2014年11月,由于引进新产品成本过高,导致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原被告双方便协商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时未成立清算组,是原告要求公司财务甲负责编制了《A化妆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和《A化妆品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但原被告及甲未在该清算报告额负债表上签字;清算是在公司进行的,原告乙在场,被告丙未到场。
2014年年底,原告与被告等几个朋友吃饭时,以公司注销需要清算报告为由,要求被告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但被告并未在“资产负债”表上签字。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
笔者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解散,之后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最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
本案中,公司清算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债权人程序,也没有依法成立清算组(被告没参加),系原告要求公司财务甲负责编制了《清算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且《资产负债表》未经作为股东的原被告确认;被告虽在《清算报告》上签字,但系原告所称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而为,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涉案的《清算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